(2022)滬0117刑初29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4-12)
(2022)滬0117刑初2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萬某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娜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XX,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艷玲,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10月因犯搶劫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杰,上海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暫無法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余 樂
人民陪審員 王 芳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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