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39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6-22)
(2022)滬0104刑初2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男,1998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XX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地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本市無固定住所。2021年3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3月4日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滬彬,上海市申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鮑夢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宋滬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被告人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本人名下的交通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3781)、招商銀行(卡號:XXXXXXXXXXXX5155)、平安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7688)、中國民生銀行(卡號:XXXXXXXXXXXX6739)等4個銀行賬戶及配套電話卡等對外出售。經查,同年12月至2021年1月間,上述銀行賬戶總流水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鄒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鄒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考慮到被告人已退繳違法所得,當庭調整量刑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蔡某、楊某、莫某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明細,工作情況及被告人鄒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鄒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鄒某系初犯,已退繳違法所得,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當庭調整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鄒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娟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