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6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1)
(2022)滬0118刑初2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建湖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2021年12月24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1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顧煒程,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久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顧煒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吳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冊地在青浦區,以下簡稱:唐誠公司)任職項目經理期間,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程某(另案處理)購買潛江市B廠和潛江市C廠虛開的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1,813,554.4元,稅額人民幣259,157.51元,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同額稅款損失。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唐誠公司已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程某、洪某的證言筆錄,湖北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憑證、付款回單、發票交接單、發票及收貨憑證、資金申請單、專用發票報銷單,抵扣證明,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電子繳款憑證,工商機讀檔案材料,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訊問筆錄,案發經過、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為非法抵扣稅款,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如實供述情節,公司已補繳全額稅款為由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稅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樊麗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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