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1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0)
(2022)滬0113刑初3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性,1976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崇明區城橋鎮,住本市寶山區。2011年7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11年9月12日刑滿釋放;2012年3月因賭博行為被收容勞動教養一年;2017年12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于2018年3月28日刑滿釋放;2021年3月因賭博行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敏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7、8月起,被告人秦某受他人雇傭,先后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路附近一處廢棄廠房、鐵峰路鋼領寫字樓、新川沙路一處汽修廠、顧村公園工地小樹林的簡易房等地開設的“博眼子”賭場內收取莊分、維持秩序及售賣香煙。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蘇某、黃某1、黃某2、陳某、陸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違法犯罪系統查詢結果》及戶籍資料;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以營利為目的,與人結伙開設“博眼子”形式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敏芳
審 判 員 項群軍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