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5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滬0110刑初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XX,戶籍在安徽省長豐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任政,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任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20日、9月23日,被告人夏某伙同徐某(另案處理)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房間內開設網絡“百家樂”供他人賭博。徐某為該百家樂賭場的負責人,并提供賬號密碼、訂房,被告人夏某負責操盤、訂房等。2021年9月23日18時許,民警在上址查獲正在利用該百家樂賭博場所進行賭博的被告人夏某、徐某、黃某以及參賭人員李某、肖某(均已行政處罰),繳獲涉案電腦機箱、電視機、手機、賭資配鈔等。經查,2021年9月20日上述百家樂賭博賬號的洗碼量超過人民幣70萬元。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夏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夏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夏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認為夏某是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希望對其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0日及23日,徐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夏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從中牟利。其中,徐某負責該賭博場所的經營及提供賬號、密碼、訂房等,夏某負責操盤、訂房等。
2021年9月23日18時許,民警至該處檢查,在上址及附近抓獲徐某、被告人夏某及參賭人員黃某、李某、肖某,查獲電視機、電腦機箱及賭資若干等涉賭財物。
經查,2021年9月20日,涉案“百家樂”賭博賬號賭資數額超過人民幣7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同案人員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黃某、李某、肖某、邱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現場照片,洗碼量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及入住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夏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曉俊
人民陪審員 嚴功元
人民陪審員 朱愛娜
書 記 員 李紫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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