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6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滬0109刑初2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曾用名韓月月,男,1993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2011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遼寧省撫順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滿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高翰文,遼寧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某,男,2002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盛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及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高翰文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1月,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在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好處,仍然分別出售或者介紹他人出售各自名下的個人銀行卡以及綁定手機,導致居住在本市虹口區的馬某被他人實施詐騙后,錢款被分成多次轉入指定賬戶。其中,人民幣3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轉入被告人韓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銀行卡內;25萬元轉入被告人吳某的盛京銀行個人銀行卡內;25萬元轉入被告人馮某介紹的李某(另案處理)的招商銀行個人銀行卡內,并被他人快速轉移。經查明,被告人韓某的銀行卡共收取200余萬元。被告人吳某獲取違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馮某獲取違法所得2,160元。
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韓某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XX路XX號XX店內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1月25日,被告人吳某在遼寧省撫順市XX區XX號XX單元XX室內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1月26日,被告人馮某在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XX鎮XX村XX組XX號門口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及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馬某、李某、石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抓獲經過》《抓獲工作情況》《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立案決定書》、調取的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韓某、吳某、馮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馮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追繳違法所得連同繳獲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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