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4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10-13)
(2022)滬0117刑初9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生,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安徽省壽縣眾興鎮魯圩村新圩組。2022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9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19日11時17分許,被告人金某某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區松匯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松匯中路進人民南路西約100米處,在人行橫道線上與被害人余某1發生碰撞事故,余某1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金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余某1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
案發后,被告人金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后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0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監控錄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照片及證人蔡某、余某2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收條、轉賬記錄、諒解書,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抓獲經過,被告人金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屬賠償款,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軼韓玲
書 記 員 韓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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