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47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0-13)
(2022)滬0110刑初4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茆某,曾用名朝峰,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縣,XX,住安徽省利辛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9月8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茆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茆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茆某在本市楊浦區XX超市(中原店)工作期間,將謝某放置在貨架上一部價值人民幣(下同)380元的紅米NOTE98G+128G手機拿走并維修自用,后發現該手機內京東到家APP賬戶處于登錄狀態,遂于同年6月21日至7月9日期間,通過已登錄的上述賬戶采用京東白條免密支付方式竊得4000余元用于網上購物,后將購得商品低價出售給他人獲利。
2021年9月9日,被告人茆某被民警抓獲。民警從某處扣押涉案手機并發還被害人謝某。案發后,茆某在親屬的幫助下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茆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謝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京東到家APP賬號信息、賬單詳情及截圖、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圖,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茆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茆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茆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茆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茆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作出退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茆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茆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茆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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