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466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10-13)
(2022)滬0110刑初4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普陀區(qū)。2007年9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0日0時許,被告人葉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中環(huán)路高架上翔殷路隧道浦西入口西約100米處被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葉某送檢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98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彭某、姜某的證言,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單,駕駛證信息及機動車過戶信息查詢單,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被告人葉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葉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葉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葉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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