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7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9)
(2022)滬0117刑初8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XX,大專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9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處行政拘留5日;2013年12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2014年7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強制隔離戒毒2年,同年11月被責令社區戒毒3年;2021年6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21年8月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9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澤宇,上海明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金釵,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王澤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25日2時許,被告人王某1在本區XX路XX弄XX號XX酒吧包間內酒后滋事,對前來維持秩序的酒吧保安被害人張某、林某、湯某、李某、童某進行毆打致使其等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口腔黏膜破損、11牙脫落及面頸部皮膚劃傷,分別構成輕微傷;被害人林某右拇指甲床暴露、出血,構成輕微傷。
嗣后,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林某、湯某、李某、童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諒解書、收條,證人金某、黃某、徐某的證言,手機視頻錄像及截圖,司法鑒定意見書、醫院檢驗情況記錄、傷勢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王某1自行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 斌
書 記 員 宗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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