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4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9)
(2022)滬0117刑初8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21年3月26日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9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君喜,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胡某某虛構能夠幫助被害人潘某、余某、葉某、黃某辦理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打點關系需要費用等事實,騙取其等錢款共計人民幣15,050元(以下幣種同)。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胡某某已在家屬的幫助下自行退賠本案被害人潘某、余某、葉某、黃某,并取得他們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潘某、余某、葉某、黃某的陳述及相應的通話錄音、手機截圖,收條、諒解書,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全國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自行向被害人進行全部退賠并取得他們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 斌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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