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551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9-29)
(2022)滬0106刑初55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龍江省,XX,大專文化,原系愛XX服務產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XX公司”)上海XX分公司浦南項目工程經理,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贇,上海邦信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5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琪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及辯護人金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間,在愛XX公司上海XX分公司(系港澳臺法人獨資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營地在本市靜安區XX路XX弄XX號XX樓)擔任浦南項目工程部經理,負責工程維修和設施維護服務以及部門員工的人事及考勤管理。任職期間,曹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指使其下屬職員陳某1(另案處理)負責具體經手操辦,虛增尹某、陳某3等8人入職用工,并虛增考勤工時等,共同從愛瑪客公司上海XX分公司騙領相應人員的工資及加班費等合計人民幣197.14萬余元。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向愛XX公司退賠了大部分違法所得,取得了公司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具有主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曹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證人黃某、孫某、李某、彭某、尹某、陳某2、裘某、陳某3等人的證言筆錄,同案犯罪嫌疑人陳某1的供述筆錄,相關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項目組織架構圖、勞動合同、部門經理職責簽收表、勞務協議、人事變動表、超時工作申請/審批表、員工排班表、在職人員核對表、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相關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退賠轉賬憑證、諒解書,相關銀行卡交易明細電子數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記錄,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發還被害單位。
曹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陶琛怡
審 判 員 高 欣
人民陪審員 孫詠梅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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