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550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滬0106刑初5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XX,大專文化,原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暫住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5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高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在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擔任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業務員期間,將董振騰等人(均另案處理)從他人處非法獲取的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用于單獨或者共同銷售保單,共計獲利人民幣36萬余元。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方某接電話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恰當,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方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陶琛怡
書 記 員 陳逍炫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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