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73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9-26)
(2022)滬0117刑初8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8年3月因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3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9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22日2時43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J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qū)XX鎮(zhèn)XX路新北街東約10米處發(fā)生單車事故,民警接警后至現場處理,發(fā)現張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帶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2.44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美娟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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