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2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6)
(2022)滬0117刑初8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陸源、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1日1時5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牌號滬CXXXXX的小型汽車并搭載他人,在駛離本區XX公路XX號XX城停車庫時,同乘人員因逆向行車問題與車庫保安發生沖突,保安遂電話報警,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車輛至附近停車場泊車后步行返回現場。民警到場后發現被告人劉某某有醉酒駕駛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00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主動回到現場配合民警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經過、查獲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呼氣式測試單、監控錄像及截圖和證人呂某、張某、王某、錢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機動車信息,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韓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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