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1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9-20)
(2022)滬0118刑初6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曾用名黃某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現住上海市青浦區。2022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5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30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黃某因與被害人陸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生言語口角,遂至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路XX弄XX號XX室被害人陸某家中與其理論。后雙方在該室門口發生爭吵及肢體沖突,期間被告人黃某用腳踢踹被害人陸某,造成其腹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陸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側第7-10肋骨骨折(共4處),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抓捕,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及辨認筆錄、被害人陸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黃某1、馬某、周某、裘某、黃某2、陳某、時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電話錄音及電話記錄,驗傷通知書、門急診病歷、上海科鑒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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