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75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15)
(2022)滬0117刑初7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6月5日出生,XX,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達豐生活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2月2日出生,XX,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7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某某、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麗娟,被告人劉某某、某某、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28日23時50分左右,被告人某某、劉某某、朱某某與孫某(另案處理)在本區XX鎮樂尚天地一飯店吃飯喝酒后,在樂尚天地門口,某某與相向行走的馮某發生碰撞,某某、劉某某、朱某某、孫某與馮某發生口角、推搡繼而拳打腳踢互毆,雙方均有受傷。經鑒定,劉某某面部皮膚劃傷,構成輕微傷;朱某某鼻出血,構成輕微傷;馮某左額面部皮膚挫傷及口腔粘膜破損,分別構成輕微傷。
嗣后,民警接群眾報警后至現場,將被告人劉某某、某某、朱某某等人傳喚到案,其等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某某、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錄像及截圖,證人孫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人馮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驗傷通知書、醫院檢驗情況記錄、鑒定意見書,諒解書,常住人口信息,案發及抓獲經過、證人陳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某某、朱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等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軼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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