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與自由:鐵面大法官胡果.L.布萊克(原價34.00元)》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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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H·L·布萊克看法治的形成 2004-4-20 9:00:03
從H·L·布萊克看法治的形成
——《憲政與自由——鐵面大法官胡果·L·布萊克》*譯后
王保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一個社會盛行的傳記可以大體反映出該社會盛行的價值。誠然,信息化社會難免會產生一時的影視娛樂明星,但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在那些“明星”之外,更應有大量的科技、文化和政治名人,宣傳、介紹他們的書籍也應層出不窮。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憑借其自身的德識才學和所發揮的實際作用使得他們的社會影響力不亞于當紅歌星。布萊克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位。他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偉大的六位法官之一”、“20世紀最警醒的自由捍衛者”……有許多關于布萊克的書籍和評論文章出版、發表,這一點從本書的注釋和參考書目中也可看出。
布萊克的一生——尤其是他顯赫的職業生涯頗具傳奇色彩,這自然是本書中譯本面世后即倍受讀者青睞的原因之一,然而,對中國讀者甚或中國而言,筆者認為,本書更重要的價值在于:通過考察“(美國)法律是什么”及“法律是如何形成與實施的”之類問題,可以思考中國法治形成的要素問題。
多年來,國內理論界和實踐部門比較注重的是,一個問題國外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海外知名學者是如何闡述的。無疑,這方面的努力是必要的。但憲政和法治不僅需要比較、借鑒國外的法律條文,也不僅需要鉆研幾位著名法律思想家的宏篇巨著,更需要的是一代代的法律實干家(法官、律師等)及一個個的法治事件。這些因素加在一起才能培養出憲政和法治的傳統,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這才是當前中國最最匱乏的。
在美國法律的形成和實施過程中,也難免有政治和個人的因素摻雜其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案實行的是大法官投票表決制。一個判決的形成伴隨著外來的影響和法官學術觀點的辯論甚至個人之間的爭吵。主導最高法院的思想有時是自由主義,有時是保守主義,有時是折衷主義。最高法院曾在19世紀末的普萊西案中堅持了種族隔離政策。但以布萊克、布里南為核心的最高法院通過不懈努力,最終于20世紀50、60年代至少在法律上實現了較為徹底的種族平等。當時美國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經受了全國種族主義者和地方勢力的挑戰。從這一點也可看出,制度的形成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然而偶然性正是人的主觀能動性所在。布萊克大法官等人恰恰是利用自身“合憲”的能動性捍衛了法律,保障了人權。我愿將他們視為“法治英雄”或“法制明星”,他們是真正值得人們尊敬的人物。
布萊克大法官信奉憲政與法治,堅持公民的自由權利和美國的聯邦制度。在自由權利方面,他與保守派法官據理力爭;在聯邦制度方面,他又與自由派的朋友寸步不讓。布萊克大法官在任何情況下,始終堅持法官自律,認為法官應該按照法律的本來含義去解釋和適用。他主張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社會問題,包括種族歧視。他在貝爾訴馬里蘭州案的判詞中寫道,雖然“有時,在某些人看來法治解決他們的冤情太緩慢了”,但“憲法沒有授予任何團體以武力統治取代法律統治的權利。因為武力導致暴力,暴力引起暴民的沖突,而這些又導致控制著最致命武器、最強大的集團的統治。……我們澤惠于憲政下的法治。”
我十分贊同賀衛方先生“具體法治”的提法。的確,法治的形成是需要積累的。當今,中國的法律由疏至繁,法科學生成倍擴招,律師亦是滿天飛,似乎法治的形式要件皆已齊備。但我們還缺乏法治的精髓,一個接一個的法治事件。具體的法治是真實的、形象的、可信的。我期待著類似事件和書籍的出現。
(經作者同意,本文有刪節及其他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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