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開啟普通法之門的鑰匙評《普通法的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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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光 2004-8-9 10:09:51
一把開啟普通法之門的鑰匙
——評《普通法的本質》
記得在撰寫碩士論文開題報告時,在恩師處偶然看到Eisenberg教授的《The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于是與這本書結下了一份法緣。特別是其中第六章——“法律推理模式”和第七章——“推翻及其他的否決模式”使我受益匪淺。近日看到該書被譯成中文,頓生欣喜。這本關于普通法的現代經典著作可為更多的法學人士所共享,誠可謂“幸甚至哉”!
此書作者邁爾文·艾隆·艾森伯格,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科萊特法律教授,多年來著述頗豐,撰寫有數本關于合同法和公司法及其他商業組織方面的著作,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H·杰斐遜·鮑威爾教授評論他“在學術上抱負遠大,甚有影響,在諸如我們社會當中法院恰當的社會職能等領域涉獵廣泛。”
本書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在1988年8月首次出版,1991年6月再版,它“是關于普通法的內在理性的重要著作”(H·杰斐遜·鮑威爾《圣母學院法律評論》)。“對普通法本質的嚴肅探討向來意義重大,邁爾文·艾森伯格的《普通法的本質》一書于此學術之急務厥功甚偉。……艾森伯格所著不僅對我們理解普通法大有助益,而且連一般意義上的法律也一并囊括在內。”(弗雷德里克·紹爾在《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閱讀之后,我認為這本書的特色主要有以下三點:
1、可讀性強。
《普通法的本質》一書中引證了許多經典案例,如涉及“本質危險”概念的系列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不透明的姜啤酒瓶中有一條腐爛的小蛇),Loop v. Litchfield案(圓形鋸床的飛輪傷人案),Devlin v. Smith案(腳手架案),Statler v. George A. Ray Manufacturing Co.案(大咖啡壺案),這些案例在許多著作中被提到,如艾德華·列維著的《法律推理引論》(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Reasoning)及其他一些涉及法律推理的國內外著作。
作者從事了多年合同法和公司及其他商業組織法的教學和實務,對案例和學理融會貫通,理論升華的過程中信手拈來相關的判例,并不時對普通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具體制度、法律原則或判例中所確立的規則加以詮釋。比如在法律推理模式一章中,作者向我們介紹了先例推理、原則推理、類推推理、專業文獻中確立規則的推理和假設推理等推理方法,艾森伯格教授將這些推理方法的理論基礎、具體方法、典型案例及學術爭議娓娓道來,引人入勝。此書涉及的領域廣泛,研究合同法、侵權法和產品質量法、醫療關系等領域的法學同仁都可將此書作為參考資料之一。
2、對術語的把握到位。
本人在學習的過程中也翻譯過一些資料,感覺到在學習國外先進的法學經驗時,對法律術語的準確理解是一個基礎性的問題,找到相對應的中文詞匯尤為重要。在《法律翻譯——從實踐出發》一書中,嚴元浩先生(現為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主管)深有感觸的談到:“英語法律詞匯由于源于英語法律制度,并反映制度演變的社會和文化背景,因此通常難以議成中文。法律詞匯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英語法律過去的演變是在哲學、道德、倫理、文字及文化價值之間的互動下產生的,所以未必能夠找到中文詞匯可以準確及全面地帶出英語詞匯所包含的同一意念。”
在習讀《普通法的本質》原作時,其中的一些概念就讓我絞盡腦汁,如proposition一詞,是對應中文的“主張”,“建議”,還是“提議”,自己就是拿不準。我也曾借參加英國法律培訓的機會向英國的法官和律師請教過,他們給出的解釋雖然能揭開這個詞的英文涵義和指代義,但我仍找不到貼切的中文詞匯與之相對應。中文譯者們參考德沃金《法律帝國》一書將其翻譯成“命題”,我認為很好的將proposition的涵義表述出來,并較好的體現出其學術性和專業性,這種譯法使我茅塞頓開。
3、對國內法學界的研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國內法學界中,外國法制史、外國法律思想史、法理學、特別是法學方法論分支學科和領域,對普通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如關于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的問題,研究機構如北京大學的公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學的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山東大學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研究所等已進行了很多的探索,譯注有列維的《法律推理引論》、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等,專著有張保生的《法律推理的理論與方法》、張志銘的《法律解釋操作分析》等,期刊有《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等,而《普通法的本質》這一譯注的面世也將為法學界提供一本重要的參考資料。
另外,此書中對法院的社會職能,道德規范、政策、社會經驗在法律實踐中的地位等問題都有獨到的看法,也不失為這些領域研究的資料之一。
此稿收筆前,得知這本譯著已進行了第二次印刷。衷心希望更多的法學同仁能讀到此書,以促進不同領域的研究與交流。
含 光
20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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