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研究》:吹盡寒沙始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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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 2004-10-23 23:55:27
《民法總則研究》:吹盡寒沙始到金
馬特
民法總則位列民法之首,為統領各編共同適用的一般規則。由于我國民法總則制度在立法上的欠缺,目前在該領域的研究較為薄弱,著述寥寥,佳作難覓,廣大莘莘學子只得以德國譯著和我國臺灣地區著作聊解無米之炊。但這些“舶來品”畢竟不是針對中國法制量身定做的,因而缺乏中國本土的語境和問題意識。可喜的是,我國著
名民法學家王利明先生繼1988年《民法新論》之后,在合同、侵權、物權、人格權等領域潛心鉆研,終于推出《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一書。
全書分六編,近70萬字,氣勢恢宏,高屋建瓴,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展開為框架,將與民法總則相關的幾乎所有問題納入研究視野。該書體系嚴謹,資料翔實,文字簡明,作者從整體上把握民法的精神,從市民社會基本法的高度揭示其私法、權利法的本質,厘清了民法與商法、經濟法的關系。從“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提升人格權的地位,并在人格權與侵權法獨立的基礎上,對民法典體系進行了梳理和重構。方法論上,不僅注重傳統上的法律解釋,而且強調案例分析方法的作用,并將法律關系分析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并重,以期取長補短,相輔相成。責任競合與聚合上,區分廣義和狹義的責任競合,對責任聚合在某些特殊類型問題上的運用作了有益的探索。民事主體方面,其分類沒有采納流行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三分法,也否定了傳統上“兩戶”的主體地位,而是采納自然人、法人、合伙、國家的四分法。合伙單列的體例與德國法學家弗盧梅的《民法總論》有相似之處。這本被稱為最現代的民法總則著作的體例分兩卷,第一卷第一冊《合伙》,第二冊《法人》。將國家作為民事主體討論,有助于明確國家在私法交易中的平等地位,限制其公權力濫用。在法人的界定上,作者堅持以承擔責任的有限性為標準,除此之外其他組織都承擔無限責任,故而排除了非法人團體作為獨立類型的必要性。法律行為方面,作者對傳統的本質合法說提出質疑,對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概念明確予以界定,對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作出區分。特別是確立了法律行為制度在總則中的地位,理順了法律行為制度與債法總則、合同法總責之間糾纏不清的關系,這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不無裨益。代理方面,其主張授權行為的無因性,以保障交易安全。在表見代理的構成上,強調相對人的審核義務和本人的惹起關系,以限制表見代理,維護意思自由。訴訟時效亦有巧思之處,其區分時效完成后的直接效果和本體效果,主張抗辯權發生主義和當事人援引權,澄清了勝訴權消滅主義的誤區,抑制司法職權主義的過度干預,對我國司法改革亦不無借鑒意義。
此外,該書還涉及腦死亡、失權理論、事實契約、基金會和合作社法人等前沿理論問題,作者都不乏鞭辟入里的精到見解。作者長期從事民商法基礎理論研究,具有扎實的學術功底、廣闊的視野和敏銳的眼光,尤其難能可貴的是,作者作為全國人大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以及最高法院特約咨詢員積極參與立法和司法實踐,其立論除了追求法律具體制度的建構、抽象理論的思辨之外,往往深入契合中國實際,凸顯出作者的現實關懷和經世致用的社會責任。
稿件來源:中華讀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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