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法(原價60.00元)》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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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越 2004-11-20 19:16:31
法律圖書館同仁:
敝人是<英國行政法>一書的作者,感謝你們對本書的厚愛,因發現本書至今尚未有人置評。故將自評(或曰自介)奉上,如無不便,請附于本書介紹之后,以裨益于本書讀者。
張越
即日
書 評
本書定位于從中國行政法當前面臨的核心問題出發,全面、系統、深入地介紹英國行政法的“合理內核”的專著。為此,作者按照本書的定位及內容對10000頁A4幅面的資料進行了系統的梳理、翻譯、歸納、總結、評價,窮經皓發,玉汝始成。
從專業的角度看,本書對法理、制度方面的英國情況的求證性是其主要物色,但從翻譯角度看,作者顯然沒有照顧本書的譯法與英漢字典包括某些專業法律詞典的差距。但是專業性的比較法研究是絕不能僅僅在可表述的語言的層面上進行的,而必須兼取對于語言本身的理解和觀念層次上的交流融通,即憑藉對單一語言的法律體系的深刻領會,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理念,再將這些理念以另一種語言表達出來。英國法只能用英語來理解,英國法也應當以英語來解釋,既然已經有了簡單明了的英文解釋,再借助英漢字典去附會前人未必精準或者未必達到本專業所需要的專業水準的譯法,完全沒有必要。
本書的形成基于對英國法治的以下了解:
首先,英國是一個典型的判例法國家,而在我國,任何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都沒有絲毫的判例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個問題便是,作為一本研究、介紹英國行政法的著作,我們究竟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方法?
答案無非兩個,其一是按英國人的方法:在英國適用英國法。這種方法對于著作者而言好處最大,因為此時的研究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翻譯、類比和綜合的過程:博采眾家之說,擇其要者而述之;其另一個優點,就是向國內的研究者系統地介紹判例法的研究方法。但缺點是,缺乏與我們的制度進行對比的公共平臺,因而也很難在我們最需要結論的制度論證的焦點問題上找到英國人已經得出的答案。
除此之外的第二條道路,就是按我們自己的方法演繹英國法及其方法。這需要幾個前提,首先是要有我們自己的體系,即我國的行政法的基本框架,這個問題目前已經解決;其次是要有我們自己的方法,這也不成問題,如果我們暫且擱置我國究竟應當在多大程度上取法判例法的精華的學理之爭,將現有的法律解釋技術與形式邏輯相結合的方法,運用到選擇、分析、比較、判斷、歸納、總結英國行政法的現有結論與理論研究成果的過程中去,是完全可以得到足以令我們滿意并且對我們的制度創新有益的借鑒性的結論的。
鑒于此,本書的研究方法是,按照中國行政法的基本框架,重構英國的行政法;將英國行政法的判例結論及研究成果,與中國行政法的研究成果相比對,取彼之長,補已之短,在中英行政法的差異之處著力,以期從二者的不同中,探尋我國行政法理論研究與實際操作諸領域中現有的不足及矯治的途徑,在比較基礎上得出一些結論,裨益于我國行政法治化進程。
其次,英國是現實主義的故鄉。英國法的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現實主義的立場解決法律實踐中出現的現實問題的操作過程。
韋德爵士在其所著在英國最具影響力的專著中明確指出,該書只關心當前立法、行政與司法的現實 ,并以有助于法律執業者的方法對它們加以分析。這也是本書的目標。
第三,英國的職官制度非常復雜,如果要編一門專門為憲法行政法的學者使用的英國歷屆職官及其演變手冊的話,該書將包括英國的整個憲法及政治制度史。本書作者完全不敢設想做這樣的工作,但出于精確研究及介紹英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需要,對于行政法中難以回避的英國公法機構及職官之設,甚至包括某些重要機關及職位的沿革,都有所介紹,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讀者建立一個自我獨立的知識平臺,以避免讀者翻查其他資料之苦,更避免糾纏于不同資料之間翻譯不統一的末節。例如,讀者對英國法院體系的介紹之于理解英國行政案件的上訴途徑、對總檢察長職能之介紹對于理解英國式的公益訴訟、對英國陪審團制度的介紹之于行政賠償中的陪審團審理程序等,都有具體的針對性。即使從歷史地了解英國,或者說全面地了解普通法的母國的角度,也需要這些知識。正如英國法學界的一句學諺所言,研究英國法需要一些歷史知識。
第四,中英兩國學術著作的寫作方法存在明顯的不同。作者在寫作時所考慮的是,必須將所有的內容分門別類地歸納起來,按照原文的這種鋪陳的手法,顯然是不符合中國人的思維習慣的,也極容易造成不得要領的印象。當然,按原文次序寫可能比較容易些,但根本性的麻煩在于,這樣做只能解決翻譯的問題,而不能解決學術的問題,尤其是在出現了前后文或者不同書之間的分歧或者難以理解的內容的時候,照譯原文只能反映一種翻譯的觀點,而不能通過解釋不同出處的原文之間的不一致的手段,達成對于英國制度的一種結構性的、超脫于語言翻譯的障礙的學術成果。作者不太確信這樣的內容是否適宜納入本書中,但從作者對于我國既有法學讀物的了解看,的確沒有這樣細致的內容。因此盡管頗為犯難,但最終還是向著這個方向努力良多。
此外,作者討論自然公正原則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篇章位于全書的中部,基本上是根據行政法基本原則與其最相近似的行政法內容所在的那一篇配套的思路進行編撰的。如果將這些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話,那么,可能會涉及許多具體的在前面沒有交待的細節,對此,大致有四個解決辦法,一是將這些原則至少放到行政組織篇之后,二是建議讀者去查書后專門編錄的字典,三是編制統一的索引;四是在書中加相互引注。為了更便于本書的閱讀,作者最終考慮在的本書序言部分將本書的有關閱讀方法作一交待,重點是將本書的寫作思路及閱讀指導作一說明,這就是本閱讀說明的初衷。
最后,考慮到本書是一本旨在給予讀者盡可能多的新鮮知識的書,因此,對于許多老生常談的內容,如英國的議會至上原則等,除非其至今仍具有重要意義,或者其原有的重要性在今天面臨挑戰,否則,作者實在不想,而且本書的篇幅也確實不允許作者過多地重復前人已有的介紹。但在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前人已經不厭其煩地大加介紹的內容,如果作者在英國的當代著作中發現了與之大相徑庭的異樣說法的話,作者將義無反顧地把自己所看到的東西介紹給讀者。但出于對前人譯介工作及其本人的尊敬,也出于作者時間精力之所不逮,具體的對比工作只能略而不談了。因此,如果對英國資料的國內介紹部分有相當了解的讀者看到本書后,覺得自己既有的知識體系發生了嚴重的動搖,對此作者希望提醒的是,這并不是非常值得奇怪的事,更不是足以成為對本書內容提出的質疑的理由。因為我們原有的知識體系主要是建立在1987年以前的英國法知識的基礎之上的。15年不是一個太短的時間,如果讀者有機會拿我國15年前的法律著作與今天的作一對比的話,也會得出同樣的結論。除非讀者不相信英國會在15年內發生與我們同樣的變化。
介紹國外的制度時,往往會有這樣一種感覺,某一制度在篇幅上的重要性與其對于其所在法治體系的重要性是不成比例的,許多我們非常熟悉的內容在國外的資料中介紹得很少,而我們很不注意的方面他們介紹得卻很多。這至少說明了這些內容的重要程度或者當前受關注的程度,但顯然其實際的重要性仍與本國學者的介紹時的分量比重不成比例。而對于移植或者借鑒的權重的把握就更是一個莫衷一是的問題了。但似乎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那就是,我們絕不能只研究那些我們已經熟悉的制度,尤其是在其本國已經不那么重要的時候。當然我們也必須考慮發展差異的問題,在其本國已經成為常識或者慣例,無須法律再予特別調整因而也引不起學術研究的興趣的內容,在我國卻可能成為一個影響整個法治體系運作的致命環節。從小處舉例,有令人作嘔的隨地吐痰,從大處舉例則有更令人發指的法官貪贓枉法,這兩項內容在英國的立法中都很難找到正式的討論,但卻不能說我們沒有討論的必要。
與之相反的情形則是,我們目前的制度中尚沒有觸及的領域。例如,英國1994年頒布了規制緩和及外包合同法(the Deregulation and Contracting Out Act),該法第二部分建立了部長和行政官員的某些職能可以委派給私人合同方的新機制。這樣的內容顯然是非常新而重要的。由于類似這樣的內容都發生在王老英國行政法出版之后的1988年以后,我國的行政法學界幾乎沒有什么介紹,這樣重要的制度革新信息我們竟然沒有引進,真是一件非常令人遺憾的事。看來,我們的落后或者與世界的隔絕不是從我們改革開放以后就停止了的,而是繼續存在著的。只要是那些我們囿于觀念(根本上拒斥或者自以為已經完全了解了而不再努力跟蹤)、經濟條件(買不起)、技術手段(沒有互聯網)或者法律限制(著作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等諸多因素而無法觸及的信息,都有可能成為我們進一步落后的根源。這個過程是隨著國外的發展及我們的進步同時進行的。正如我們認為自己正處在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一樣,外國人也會得出這樣一個時代中心主義的結論,而且他們可能確實存在著這樣一種潛在的表面上不易為我們察覺的更為深刻的加速發展的過程。如果是這樣,則我們同樣有可能處在一種加速落后或者加速邊緣化的危險之中,特別是當我們沒有意識到或者根本不去設想這種危險的時候,它會變得更為危險。這種危險并沒有什么明顯的現實的后果,而只會在諸如1840年前后那樣的歷史時期發生,當我們再次覺得我們對于洋人的態度已經忍無可忍而準備采取我們認為可行的強硬手段時,卻發現自己除了繼續忍耐以外已經別無選擇。
可見,本書的許多內容是英國當代行政法未包括的,如行政組織、司法體制。因此,如果選擇性地閱讀,本書大致適用于以下幾類讀者:
●一般讀者
對于一般讀者,本書可以作為英國當代公法小百科全書,作者盡其所能系統地提供了閱讀所需要的全部背景資料。即使不借助其他參考書、不看引注及正文中夾雜的原文,也不影響對本書的理解。
雖然本書主要是寫給中國的行政法學者或者法律專業的研究者的,但作者仍希望最一般的讀者也能通過利用本書的信息而受益。因為本書確實提供了許多最新的英國方面的法律基礎資料。
行政法學是所有現代法律體系中最活躍的一個學科,它所研究的許多問題不僅僅是學術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也是市井間、媒體上討論的焦點問題。希望本書提供的資料能夠幫助讀者參與到這些討論中去,并從一個獨立的渠道形成自己關于行政法應當如何發展的觀點。讀者通過閱讀本書或許會發現,我們現行法制中的許多要素,可以在其他法制體系中找到其淵源;本書中的其他許多內容,也將有可能成為我們未來法律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別是當讀者通過自己的理性分析和比較,發現其中的合理成分及應然性的時候。本書作者鼓勵這些想法,并為這些想法的衍生盡可能地提供了充分的素材。
在一本研究或者介紹英國法律制度的書中,是不可能使對英國完全陌生的讀者消除因此而產生的陌生感的。因為,某些專門的表述實在難以完全用漢語表達。但作者所能做到的一點是,如果讀者不是出于嘩眾的目的而閱讀本書的話,本書凡出現英文的地方絕不至于影響對本書所介紹的內容的精神實質的理解。
●一般專業人士
一般的法律專業人士,可以通過本書了解英國憲法、英國行政法、英國法制及英國政制的最新情況。作者在本書前半部分系統、全面、及時地介紹了英國的立法系統、司法系統及行政系統的基本情況,讀者從中可以了解英國在這些方面截至2002年底的概況。
●憲法行政法專業人士
憲法行政法專業人士,可以通過本書前半部分的內容了解英國當代的法律制度;同時,可以通過本書的后半部分的內容,系統、全面地了解英國當代行政法律制度,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內容。這些內容比國內一般同類資料有15-20年的時差,因此,在閱讀時建議不要輕易根據“國內權威資料”否定本書介紹的內容。
作者在本書中不惜筆墨地介紹英國的司法體制、法院體系、司法解釋規則的原因在于,作者通過學習英國憲法與行政法發現,要想讀懂、領會英國的行政法制度,必須在這些有關英國法治的基本知識方面具有相當的知識面,否則,就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行政法專業人士
這是一本按中國體系編排的英國行政法。為了便于國內學者比較研究,作者特意按照中國行政法的體例對英國的資料進行了編排,以便最大限度地為比較研究與借鑒提供方便。這對作者是一個莫大的考驗,因為這意味著必須對英國行政法的原著進行全面的解構,并按中國行政法的體系進行重組,這個過程的艱巨超出了作者的預想。本書的成形是建立在兩個知識體系的基礎之上,一方面是中國行政法的知識,關鍵是對中國行政法的前沿領域及現實問題的洞察,作者兼跨學術界及實務界的特殊位置奠定了這方面知識的基礎;另一方面則是對英國行政法的了解,這固然可以從英文原著中得到補充,但是,作者在學習英國行政法的過程中常常感到,對于專業性極強的學術研究而言,僅僅有一個好的英文基礎只能說是具備了三分功力,而七分的發揮則需要專業背景的支撐,特別是在英文本身沒有什么難度的情況下,如何從專業的角度上理解其特殊的含義及制度價值,更需要作者的專業素養,而非語言功力。
這是一本以英文為注腳的中國行政法。正是基于以上兩個方面的積淀,作者寫作本書的一個主要的出發點,就是為中國行政法的理論與實務界現存的困惑尋找英國式的解決方案。這種搜尋并沒有取得完全的成功,既因為許多問題是人性所共生的,中國的問題也有其英倫的版本,他們同樣為此而苦惱;同時也因為有些問題的解決需要系統性的對策,不是行政法本身獨力所能支,如憲法體制的支撐、憲政體制的鋪墊等,對此,作者也在力所能及、力所可及的范圍內作了適當的暗示。
這是一本現當代的英國行政法。作者一切努力的初衷,就是要使中國的讀者特別是研究者,能夠了解英國行政法截至去年為止是什么樣子。誠然,這一目標即使是對于一本中國行政法的著作而言,也不是總能做到的,而這卻是作者自任的努力的方向。在本書付梓之際,作者可以毫不愧言:本書的面世將使我們對于英國行政法的了解推進十五年:從1988年推進到2002年。考慮到作者設身處地地感受到的以及本書中顯而易見的英國行政法在這十五年間的跨越式發展,則我們對英國行政法的了解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從現代跨越到了當代。僅此一點,本書對中國行政法現代化的意義就可想而知。
這是一本現當代英國憲法、行政法及英國公法體制的小小百科全書。從作者在英國構想本書的體系及功能之初,就沒有將其定位為一本普通的介紹英國行政法的讀物。因此,無論是作者搜集的資料,還是分析問題的視角,以及前面提到的本書結構的獨特性,都為了一個目標,就是要使中國的讀者能夠真正跨越語言的障礙,了解英國憲法、行政法及作為其基礎的憲法-政治體制的全面的、真實的、具體的運行機理及操作過程,這一點主要在本書正文中實現的。為此,作者搜集了2002年12月20日之前正式出版以及對學校圖書館提前提供的、2003年始正式出版的所有英國憲法、行政法、公法、行政組織、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威著作,總篇幅達15000頁。在此雄厚的資料基礎上,作者釀成了這本資料與見解并重的專著。
同時,作者還從中國行政法實務的角度出發,特意搜羅了有關英國行政管理方面,特別是行政執法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在英國的行政法專著中沒有突出的地位,原因無非是,這些專著都是總論性質的,不涉及行政部門法;同時,即使是在我國行政法總論中居于特別重要地位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合同等內容,在英國行政法中也是作為行政權行使的方式或者對行政權實施控制時舉例之用的。而在我國,這方面的比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具體地、實際地指導行政執法、提升行政執法的品位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因此,作者將原文資料中分散在各處的行政執法方面的零星內容作了歸并、梳理,集中在行政行為法篇中。
此外,作者還特意將各原文資料中重復出現率很高的專業詞匯,專門輯錄了一個附表,這個附表既是統一本書出現的中文譯名的原文對象的一種節省印刷空間的技術性處理,更重要的是這是一個最新的英國憲法行政法小辭典。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作者編輯這個小辭典的過程,也就是譯文標準化的過程,其中主要參考的是王老的《英國行政法》及光明日報出版社譯版《牛津法律大辭典》,但其中有很多不同,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許多詞作者是根據原文的上下文推敲其含義的;二是有些詞已經在英語中現代化了,十五年以前的意思已經不再通用。
有以上三部分內容在,稱其為英國憲法、行政法與憲政體制的小百科全書,似乎并不為過。
行政法專業的讀者閱讀本書時可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即本書對行政實體法的內容,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介紹得偏少;而對行政組織、行政訴訟方面的內容介紹得偏多。這有兩個原因,一是英國的行政法的內涵與我們不完全對位,例如,英國沒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的種類非常有限,而其行政組織的運轉很大程度上是靠嚴密的組織結構體制及良好道德規范的約束,而不是靠法律的強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迫切需要知道的許多內容,如被收容人員被打致死現象如何防范、如何救濟的問題等,在英國行政法中找不到答案。二是,英國的法治近千年來綿延不絕,其中定有些合理的地方,但卻隱蔽在一系列古老的機構、傳統及名義之下,使走馬觀花者很難明其就里。作者寫作本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透過英國法治的浮光掠影,探尋其內在的運作機制與機理,為此,作者不厭其煩地對英國的許多古老的機構、制度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并將研究的素材及成果一并呈現給讀者。
●比較行政法專業人士
本書的寫作過程既是作者了解英國法的過程,更是作者了解英國語言的過程,更準確地說是了解英國法律英語及方法體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作者有許多的感受,作為其成果,形成了本書的英國法制地理、英國法制語文(該章后未錄入)兩章及英漢、漢英術語詞表,這四部分內容的價值在于,可以為其他同樣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但卻缺乏必要的英國法律基礎的學者,提供進一步深入前行的基礎。
為了便于國內英國法學者更上層樓,作者特將自己心血凝鑄的基礎性成果作成書末的幾個附表。書末所附的英漢術語表及漢英術語表,可以作為最新簡明英漢-漢英英國公法小辭典使用;引注縮略表,可以幫助讀者查找本書引文原著的出處,并通過原文找到原著引文(主要是判例)的案號或者檔案號,進而可以查找原始引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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