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政府采購神秘的面紗 《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書評 ——
王玉科 2005-1-20 9:59:37
揭開政府采購神秘的面紗
-----讀谷遼海的新作《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
------作者:王玉科
作為一名專職的執業律師,過去對于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知識,實話實說,還是非常欠缺的。自看了群眾出版社新近出版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我幾乎全部掌握了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內容,基本上了解我國政府采購的現狀和相關法律的缺位。這套由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律師谷遼海先生撰寫的政府采購系列叢書,是我所看到的第一本較好地揭開我國政府采購神秘面紗的專著。
全書給我留下深刻印象和令人深思的是,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并非“陽光工程”。政府采購方式和政府采購程序中隱藏著許多的“陷井”和負面現象。例如書中的《競爭性談判采購引起的紛爭》,作者通過自己的一個親歷大案,撩開了這起政府采購的面紗。2004年6月,國家某機關需要為本系統采購總價值近5000萬元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及其相應的服務》,委托北京的一家招標公司進行代理。招標公司接受委托后,按法定的競爭性談判方式代理采購。2004年7月7日至7月17日,招標公司的談判小組先后與三家供應商就采購事項,一對一連續進行了五輪競爭性談判。第一次的談判活動非常規范,通過隨機抽簽的形式,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與三家供應商一對一地分別進行洽談、交流;第一回合結束后,供應商及談判小組所有成員均在筆錄上簽名。然而,接下來的幾次談判,三三兩兩,零零散散,談判代表沒有如數到位或中途離去,談判的主題和內容不集中,沒有一道程序一道程序地進行,也沒有按規定進行談判記錄。2004年7月17日,在經過五輪談判后,質疑供應商在收到招標公司關于《供應商提交最終承諾報價》的通知后,按要求遞交了相關文件。然而,最關鍵的這一證據卻被招標公司隱匿、銷毀了,全部沒有送到評審專家手中。后來,質疑供應商從專家的打分記錄以及對評審專家的調查中才得以發現。但這時成交結果已經為另一家供應商所享有。作者在文章中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及適用情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作者認為,所選擇的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不存在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作者說,采購主體所選擇的采購方式決定了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是否公平和客觀。實踐中,“暗箱操作”致使參與的供應商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都是與采購方式有重大關系。從選擇采購方式的原因進行分析,有利于正確理解質疑采購主體所決定的成交或中標結果和質疑供應商的質疑理由。其二,從采購對象更容易把握分析所選擇的采購方式是否合理科學。因為所有與采購流程有關的采購文件、采購記錄等證據材料都保留在采購主體手中,盡管可以猜測采購過程中存在著“貓膩”,但畢竟沒有直接證據。而從采購對象這一角度更能夠分析判斷采購過程,為什么會采取前述的采購方式?采購人能否獲得價廉物美的采購對象?是否可以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谷遼海在文章中說,采購方式的選取,決定權基本上在采購主體。如果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沒有什么爭議,采購主體通過其它采購方式進行政府采購,實際的績效如何?幾乎沒有監督機關和權威的鑒定機構對采購方式進行考核和鑒定及評估。
谷遼海指出,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并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目前實施這種競爭性采購方式的操作規程、談判程序、評審標準、成交結果、采購信息等方面,存在極大的主觀隨意性。作者認為,爭議的發生與不規范開啟報盤文件有關,供應商不清楚招標公司接收這套《最終報價文件》后,是在什么時間開啟,也不知道這套《最終報價文件》是否在所有的談判專家面前拆封,更不了解有無啟封的見證記錄。開啟密封的《最終報價文件》沒有邀請任何監管人員和公證人員當場進行監管,也沒有無利害關系人見證開啟《最終報價文件》,沒有舉行任何的開啟儀式。供應商沒有在該開啟筆錄上簽過字。由于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對報盤文件開啟時間作具體規定,但為了保證談判的所有程序的公開、透明,避免歧視情形發生,谷遼海認為,應該援引我國《招標投標法》有關開標的法律規定。開啟報盤文件或稱報價文件應當在談判文件確定的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盤地點應當為談判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當然這里的公開進行,應該是有針對性的,最主要的還是應該讓報價的供應商見證這個過程,作者認為,應該是在現場監督人員、談判小組的專家、報盤供應商三方在場的情況下,由報盤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談判文件的密封情況,或者由采購主體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報盤人名稱、報盤價格和報盤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盤過程應當有詳細的文字或攝像記錄,同時應該有報盤供應商簽字確認,然后存檔備查。
從作者所談的這一案件,顯而易見,政府采購程序具有巨大的隱蔽性。怎么樣才能避免采購主體暗箱操作,防止采購主體隨意“調包”的情形發生,以確保公正、公平、公開的有效競爭秩序。一方面需要加強采購主體的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度建設。在谷遼海的作品中,我們能夠看到許多類似所舉案例的情形。如《供應商訴衛生部藥品集中采購案》,同樣存在前述情形。
總而言之,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有序競爭任重道遠,所存在的一個個問題不容樂觀,靠作者的個人力量是難以破解的。但作者獨到的和開拓性的見解,隨著這套書的公開發行,必將會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那么作者的這種努力和嘗試將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讀完谷遼海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對于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此書對于廣大的供應商怎么樣避免失利,如何在激烈的政府采購市場競爭中取勝,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有巨大的幫助;對于各地的政府采購主體如何避免遭遇質疑和投訴,怎么樣向行政主體提供相關的抗辯證據,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么樣有效地應對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都會有很多的啟迪;對于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如何充分地發揮各自的職能,怎么樣有效地依法行政,如何避免不利的訴訟結果,都會受益匪淺。
作者:王玉科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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