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法的新發展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
朱磻 2005-2-17 15:47:08
美國公司法的新發展——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朱磻
http://www.wtolaw.gov.cn 2002-10-13 13:00:27
隨著美國安然公司、環球電信公司會計造假丑聞的披露,暴露出美國現行公司體制中存在著弊端。今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由國會民主黨議員薩班斯和共和黨議員奧克斯利共同起草并已由參眾兩院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新法案”)。新法案針對上市公司增加了許多嚴厲的法律措施,成為繼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以來,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圍最廣、處罰措施最嚴厲的公司法律。
一、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責任的加強
(一)明確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對財務報表的書證責任:新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對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提交的定期報表的真實準確性提供書面保證。第302條和第906條分別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規定了對上市公司的CEO和CFO的特別書證要求。
(二)為了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新法案禁止公司向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提供私人貸款。
(三)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返還因公司虛假報表取得的激勵性報酬和買賣股票收益。
二、新法案對公司審計制度的完善
(一)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
新法案第301條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全部是“獨立董事”。新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二)外部審計監管的強化
新法案明文禁止上市公司的獨立審計人員同時向該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財務數據、設計和執行財務信息制度、資產評估或估價服務等與審計無關的法律或其他專業服務在內的服務業務。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強化
(一)SEC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查權的加強。SEC將要求公眾公司達到所謂的“永久性”信息披露要求。SEC必須在三年期限內對每個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進行審查,并做出審查結論。
(二)高層財務人員的道德法典的制定。該法案第406條要求SEC制定相關規則,規定每個上市公司必須在其遞交給SEC的定期報告的同時披露該公司是否已經制定了適用于高層財務人員的“道德法典”。“道德法典”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誠實、道德的行為,包括私人利益與職責發生明顯沖突時的道德準則;(2)在公眾公司提交的報告中應包括充分的、公正的、準確的、及時的和易懂的信息披露;(3)與政府的有關法規相符合。
四、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加強
對于違反財務報表的披露要求的行為,對個人的處罰額由5000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并可同時判處的監禁期限由1年延長到10年,對團體的處罰額由10萬美元提高到5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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