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交際新概念《警察言語焦急學導論》書評 ——
dzn 2002-5-14 11:05:02
警務交際新概念
——關于一門新學科的基本范疇和新穎概念
“警察言語交際學” 的研究旨在建立專門的警察交際方法論課程,如果說公安寫作教學尚有人文和方法論基礎作用的話,那么言語交際的學理教育和方法訓練更是基本的,我們期望警察言語交際學課程能夠在公安院校開設起來,并引導警察人文教育的改革方向。反映這項研究成果的專著《警察言語交際學導論》已在2000年10月由群眾出版社出版,經過一年來的專家和讀者評價,我們認為有關研究的基本體系和概念有推廣價值。
本文主要介紹其基本范疇和新穎概念。
說服 [社會心理學之淵源和警學上的特殊界定]
約翰·哈斯靈說:“說服既不同于強迫,也不同于操縱。強迫意味著使用暴力,或用武力恐嚇別人改變其行為,操縱則說明通過不老實或幕后指使的方式使別人的行為發生轉化。相比之下,說服是提出一些可以自由舍取的論據,以影響別人的信仰、價值觀、態度和行為。”警察說服在基本原理上與一般社會心理學研究的說服大體相同。但是也有區別,其區別方面是:
(1)一般說服強調不施加壓力讓對方自由選擇論據、接受影響;警察說服則不可能放棄壓力。因為如果警察沒有權力影響,那么他和其他人一樣,他的說服從概念上講也不是警察說服了。當警察既要保持權力影響,又要對方自由選擇論據時,警察說服不是放棄了權力而是遮掩了權利,改變了壓力的方式,讓對方似乎覺得他是靠自由選擇來接受影響的,但他從骨子里會意識到警察權威的存在,盡管如此,直接壓迫一個人改變態度與隱約的壓力下讓一個人選擇改變態度,是極為不同的。
(2)一般說服在意念上還反對操縱和欺騙,警察說服在通常情況下也是如此。但是特定情景下例外,例如:在對付狡詐的抗拒供述者時,說服中可能帶有邏輯圈套;對付劫持人質者或暴力抗警者,說服中可能帶有欺詐,面對群體性騷亂,說服中可能有某些操縱群體的計策,對于告密者,說服中可能有利誘,對于那些軟弱而猶疑的知道重要情節的犯案人,說服中可能暗帶著恐嚇……這些方式仍然被納入警察說服的范疇,主要根據是,所有行為仍以說服為主,始終沒有放棄給對方自由選擇的機會。如果理據已經納入的圈套,勸導純屬欺詐,操縱成了主謀,利誘直等于交易,恐嚇轟走了理智,那么我們就不承認這里有特殊的說服,只承認它們是一類手段,對于警察來說,它們在某一刻是必要的,也是不得已的。
綜上而論,“警察說服”這一術語不可再沿用約翰.哈斯靈或者《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的說法。警察說服應當特別界定如下:
警察說服是指警察不直接依靠權力并降低或隱蔽強制性壓力,給對方以自由選擇接受影響的機會,從而主要通過語言手段促使對方自動改變態度、行為的言語交際活動。警察說服是警察言語交際的一種類型。
警方要嚴格區分一般情況下的說服和特殊情況下的說服,前者作為社區警務工作的手段,不允許夾雜不真誠的要素,更不允許操縱和欺騙,后者作為一種帶誠意的控制術,除了誠意,還離不開計謀,警察絕不能充當傻瓜,否則難以實現正義。如果某個警察既要承擔社區服務工作,又要負責特別的刑事事務,那么他要時刻注意判斷自己的角色,一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與一個“陰謀”控制者的角色大相徑庭,不可誤混。一個警局單位則肯定要擔當兩種角色。故在社會策略上也要區分性質。
警控談判 [學理上涵蓋“人質談判”的新概念]
與特殊的說服這個概念有關, 特殊的警察說服,是帶有誘導因素(欺騙)的說服。為便理解,我們可以界定得更具體一些;特殊的警察說服,是指在違法、犯罪中,警察的權威受到嚴重對抗(例如,劫持人質、武力對峙、自殺威脅、破壞威脅、引動社會騷亂等),為避免悲劇后果發生,而不得不加入誘導因素的說服。“警控談判”這一術語的正確地位在此。從嚴格的學理分類來講,“人質談判”這一術語沿襲至今,其概括性顯得不夠寬廣,譬如,除了以人質為要挾的典型情景,它并不能概括其他武力要挾條件下的談判和其他嚴重危機對峙情況下的談判。因此,人質談判在理論上歸屬于一個更高的范疇概念——警控談判。 警控談判是警察權威受到嚴重對抗的情況下,警方為了營救人質、或為了避免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的事態發展、或為了控制非法的群體事件、或為了人道主義目的挽救自我傷害者,而與非法對峙者進行的有違正常法律關系(但屬不得已)的談判。因情景而劃分的種類有 (1) 人質談判。 (2)武抗談判。 (3)劫機談判。(4)勸眾談判。 (5)人道談判。 因出場人物不同劃分的種類 有 (1)指定談判者的談判。 (2)專家談判。(3)影子談判。 以對陣狀況劃分的種類有 (1)有嚴密組織的對陣談判。 (2)松散的對陣談判。 (3)單個對陣的談判。 (4)不明的對陣談判。
警察必要欺騙 [一個敏感術語的心理學界定]
我們不能給“欺騙”一個倫理的定義,因為不能一般地抽象出“欺 騙”是善還是不善。就其表面形式而言,似乎給出一個心理學的定義更顯恰當,即,欺騙就是以故意的方式引起交際對象產生錯覺的行為。必要的欺騙在現代倫理世界是不證自立的。
警察的必要欺騙,是指從警務工作的性質來講、從法律的規定來講都屬可接受的欺騙,也就是警務目標需要的、法律不禁止的欺騙,也即警務交際中必要的故意導致對方產生錯覺的行為。欺騙就意味著勸誘、操縱、圈套等等。警方存在著對“欺騙”一詞的偏執語義解釋,類似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宣稱的:謊言,即故意的不誠實,在任何情況下,“僅僅由于它的形式,就是人對于自己他自身的一種犯罪,就是使一個人在他自己眼中變得低賤的一種卑劣。”康德認為當一個人給正在尋兇作惡的兇手指出一個錯誤的方向并且機敏地把他引入警察之手的時候,我們就不能原諒他:他撒了謊,因而他喪失了作為一個人的人格。
警方陳告 [一個涵蓋“行政告知”的新概念]
在已往的文獻中,對陳告的研究幾為空白,而陳告這一概念也是本書作者最近幾年才提出的,一方面它是作為警察言語交際的基本類型概括提出來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作為警務交際的新的獨特課題而被揭示的。警方陳告是一個顯著事實,它表現在警察職務活動的方方面面,因此陳告這一概念并不難理解。1996年國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這一規定中,告知的意思接近于陳告,但告知只是陳告的一種類型,作為學理概念的陳告,概括更為寬廣。警方陳告的定義是:在警務活動中,警察根據法律的指示或應社會的要求,出于職務責任而針對特定職務活動向行為對象或關系人表達法律處置或提出官方指令或建議,并闡說警方意見的理由,解釋行為根據的言語交際活動。
警方陳告: 1、言語方式上有口頭陳告和書面陳告之分 ;2、法律性質上有行政陳告和司法陳告之分;3、發生傾向上 有主動陳告和 被動陳 告之分 ; 4、時間選擇上有即時陳告和 延遲陳告之分; 5、意見方式上 有指 令 、處 置和建 議之分 ; 6、職責上有義務陳告和非義務陳告之分 。
特別警示 [特別陳告的一種,臨場執法訓練的一個特別重要的方法術語]
一種公式化的片斷性陳告。如:美國警察在拘留嫌疑人時必須作的特別警示:“你有權保持沉默,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否則------”
目前我們只有初級狀態的特別警示程序,公式化的形態還未完成。我們有三點理由呼吁警務領導部門和研究機構盡快建立規范化的特別警示體系:第一,法治化社會,規范化的口頭公式勢在必行;第二,統一的口頭公式是警察形象的標志(它的功能不低于警服標志的功能),是警察專業素質的外在表現;第三,它們是養成警察能力的基本訓練課目,由于沒有建立這個體系,學校教育和業務部門的初級訓練都無法開展一般執法程序的完整教育,一個新警察處警的第一天遇到需要特別警示的情況,卻不知道說什么話或忘記了最重要的東西,這便是警察教育的尷尬,也是整個警務部門的尷尬。
自定聽證程序 [相對法定“行政聽政”的一個自由裁量術語]
以仿法定聽證程序而建立,只是法定聽證由當事人選擇,自定聽證由公安機關選擇。我們認為,在公安機關倡導合理利用自定聽證程序,是適應現代法治化、警務公開化要求的,是有益警方公關形象的舉措。作為自定聽證程序略需改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一)(二)項,并把是否舉行聽證的要求權給予當事人,而決定權留給警務部門自己,這樣自定聽證與法定聽證大體相同而實質有別。法定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適用于自定聽證程序。
警務問話的種類 [一種著眼角度不同的問話概念新界定]
劃分根據于警務活動的性質、問答方關系以及情景的特征。警務訪問是指警察行使調查權,但又不對被調查方擁有強制約束力和明確義務要求關系的調查問話。詢問是警察對警務事件關系人進行的有法律義務約束的但非強制的問話。訊問是對明確了治安違法或犯罪嫌疑身份的人,進行的強制性(即有人身約束權及其威脅性)的問話。盤問與訊問的微妙區別反映在以下定義之中:警務盤問,是警察根據臨時處置權,未以明確法律程序確認調查對象嫌疑人地位,只根據臨時情況假定對方嫌疑人身份,而進行的強制性問話。
警方臨床訪問 [對于中國警察來說一個方法論上的新概念]
在平常的實踐中,警察非常平淡地看待它,只是為了偵訊和犯罪矯正的心理分析需要,才就事論事地應用到它。臨床訪問沒有超越個案調查的意義范圍。其他科學家(特別是社會學家)的臨床訪問不是局限于個案意義的,它們的目的是抽象普遍性規律,但在解決個案方面并非行家。現在有一種研究在警方部門持續了二十多年,取得了臨時訪問的驚人成績,從而反映了臨床訪問的功用不亞于刑事訊問的方法論價值,而且既有個案意義又有普遍意義,那就是約翰·道格拉斯的臨床心理訪問。刑事偵查的行為分析建立在這種訪問的基礎上。參見約翰·道格拉斯《破案之神》。
誘問法 [區別于誘供的一個正當術語]
誘問欺騙一直有不良的道德名聲,但這是一個被混淆了的問題:誘問有別于誘供(或者說誘供是一種在法律上錯誤的誘問 ,但也存在法律上正當的誘問)。首先警察必要欺騙的理論為誘問奠定了清晰的倫理基礎,誘問是各種心理學、邏輯學、修辭學方法的一個客觀名稱,所謂欺騙是心理學的不是法律上的,是合理策略術語,誘供以法律上的欺騙為特征(包括違法許諾、編造事實、指供、引供等),如果不區分二者,那么任何誘使對方犯錯誤的行為都是錯誤,則訊問學純屬一個荒謬的學問。
誘問法分直接誘問法和間接誘問法。直接誘問法是單純的智力欺騙不需要利用偵查權作其它誘因鋪墊,例如,隱含問句、模糊問句、雙關語、借喻、含蓄暗示等;間接誘問法需要利用偵查權制造人為的情景誘因,再通過智力欺騙誘使對方犯錯誤,例如,利用假設情況的用人術、用事術、用物 術,利用邊緣證據的以虛代實、以偏概全,利用相似物或相似情景的暗示術等。
警方應辯的宗旨──警務目標說 [一個必要的關于警察辯論的評價概念]
警方(作為被告)出庭進行訴訟辯論,其目的是實現客觀公正的行政執法,通過闡明對法律和事實的正確判斷,維護法律尊嚴和警察權威;通過積極應訴,進行有效的法制教育傳播;通過自我反省和外部監督,促進警方吸取經驗教訓,改善執法行為,完成社會主義法治下的行政權力制衡。所以,警方出辯不宜堅持(1)“勝訴說”(2)“旁聽群眾滿意說”⑶“原告服貼說”。
警察非言語交際 [一門正統學科概念在警察領域的移植]
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市警察局《警察使用強制手段》課題研究組建議為那有問題警察設計一套持續職業教育訓練方案,其中包括成功的人際交際術——這部分訓練包括語調控制,基本的面談技巧,尤其重視利用非言語行為的優點,培養有效的聆聽技能,在發送信息——接收信息——這兩部份如何有效配合準確傳遞我們要表達的意思。并認為如何主動有效地聆聽,其關鍵之一即是正確運用輔助性的手勢語、點頭、目光接觸交流等。他們研究提出:人際交際能力差的人非言語交流能力也差,警察必須學會理解和進行非言語交際,以掌握交際的主動權。警服的功能也屬于這一課題所研究的對象,警服的交際意義在于功能——標志、權威、親和、歸屬,希望這能對2000年的警察換裝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警務“新傳媒時代” [對當代警察與媒體關系的一個新的定性概念]
這是相對絕對有權控制新聞媒體的時代來說的,它指的是我們正在進入的時代,這個時代的特點是:
第一、警方感到媒體可以充當主角,而不僅僅是配角。第二、警方對媒體的利用是全面的、經常的。全面的,是指無論是社區管理服務新聞還是案件新聞,無論是實務利用還是危機公關,警方都形成了類別概念并分類規劃,最后統一在一個新聞系統政策下面。所謂經常的,是指利用媒體的實踐已經制度化并被警務部門正常進行。第三、尊重媒體的自由功能,至少要達到主控新聞與重視建立媒體公共關系相對平衡的狀態。這種狀態變化的趨勢是很明顯的,即一定的階段,警方對新聞的主控必然削弱,更多的利用要靠公共關系。
警務危機公關(crisis management) [一個公共關系概念在警察領域的移植]
是警務交際理論的一個新視角,它強調的主要觀點是:在現階段的嚴重問題是警務危機意識缺乏,要改變處理危機的整體效果,必須實施危機公關管理(包括研究危機公關的社會策略、設立機構、制定計劃、培訓專業人員),開展有效新聞傳播。它還還涉及到警察在政府危機中策略和姿態,向警學家提出了解釋警察立場的基礎理論問題。
危機是人們不愿意看到的嚴重的損害和損害威脅,它是對損害承受能力、應變能力以及形象姿態的嚴峻考驗。危機對任何部門而言都是實際存在的,就象生病和死亡一樣,不可避免。但一般我們對危機的體驗是,它的出現或者它被我們意識到,是突然的。很多危機都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事。警務部門本身是為了應付危機而產生的,因此對危機有著十分深刻的認識,但是警務部門自身也會產生危機,卻往往被忽略了,就象醫生為人治病時,他卻沒有治好自己的病,他忘記了他自己與病人一樣也需要治療。警方危機的嚴重性并不完全體現在這些事情的發生上,更可擔憂的是,警方在處理問題時缺乏危機意識,其表現是:不能承受危機,總是想掩蓋真相,逃避批評;不能應變,當危機可以轉化時,沒有即時改變處理方法;沒有良好的形象姿態,警察總是被媒體攻擊。有的公安機關為了較小的事情,竟然把自己與整個國家的主流媒體對立起來,還不自覺愚蠢,一方面反映了“權勢感”的可悲,另一方面反映了相關人員素質之低劣。這種現象是危機意識缺乏的極端表現。在社會輿論方面,我們總感到公安機關反應遲緩,許多一流的學者都開始出來在學理上批評警方了,警察還不知道錯在哪里,當然更沒有想到去請教誰。應當說,在目前的新聞制度下,警方所面臨的危機被掩蓋了很多,我們不能批評新聞界過火,相反我們要清醒地意識到,隨著改革的深入,人民群眾民主意識的增強,新聞制度的逐步寬松,真正危機的到來比現在將嚴重十倍。從這一角度講,現在討論警務危機公關,是未雨綢繆,適得其時。
警務機關必須從社區警務的整體效果考慮問題,要充分重視危機的處理。設想一下,做十件好事與做一件壞事的效果,后者可能抵消前者的全部。舉個例子,某一個城市的110一年處警上萬次,給市民解決了很多問題,留下了極好印象,但同在這一年,其中一位警察違法開搶打死了人,他的局長卻對記者說:“這個人的情況嘛我不了解。”事情不了了之,這兩位警察是否對得起那些110警察呢?他們可能毀掉了警察們的大部分形象收獲。危機公關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
警務危機公關的步驟如下:1、初步評估危機,2、立即實施危機管理措施,3、開展危機公關策劃,4、解決危機。
在警務危機公關傳播中要注意1、有策劃地立即與媒體接觸,2、發布準確消息,3、更正不實報道,4、搜集群眾信息,5、注意清晰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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