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法學 :新制度經濟學與行政法學對話的理論平臺 ——
岳金祿 2006-3-24 16:03:09
經濟行政法學 :新制度經濟學與行政法學對話的理論平臺
——拜讀宋功德君博士論文《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后有感
岳金祿
(西北政法學院 法學二系,陜西 西安 710063)
一、引論:晚進學科發展的兩大趨勢及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研究
晚近學科的發展有兩大明顯的趨勢:一是學科的不斷分化、細化,F在要出現象亞里士多德一樣的百科全書式人物越來越難。因為古代科學發展水平較低,每個學者只要在一個學科的若干個基本問題上有所建樹便可確立其在該學科發展史上的地位;而現在每個學科的歷史積淀與底蘊都較深厚,某個學者想要在某一學科的前賢諸輩基礎上有所突破、創新都實屬不易,更不用說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學科都有開拓性創建。這種學科分化與細化的趨勢的集中表現就是大量的二級 、三級、四級――以至N級的學科的誕生,如行政法學、經濟行政法學、金融經濟行政法學、貨幣金融經濟行政法學等學科的勃興。二是學科之間不斷綜合與融合,產生了許多交叉學科與邊緣學科,如制度經濟法學、新制度經濟法學等學科的異軍突起。學科的綜合化與細化看似矛盾,實則一致。因為學科劃分本來就是人為的。研究者所研究的問題可能正好就處于兩個或幾個人為的學科交叉處,此乃一也;二者,現代社會問題的解決越來越復雜,也越來越趨于綜合化。這些問題的解決并不是某一個學科及其學者能單獨完成的,而是要靠相關學科及其學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加以完滿實現。
法學與經濟學都是擁有悠久的學術史和較高研究水平的學科。20世紀以來,隨著法律與經濟互動關系的深入發展,許多經濟學家與法學家都試圖將自己的研究視野擴展致經濟—法律之內。這有兩種表現:一是經濟學家將其視野擴展致法律,用經濟學的眼光來看待法律。較成功的有科斯(科斯的最大貢獻是提出了“科斯定理”,即在一個零交易費用的世界里,不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高效率的結果。而在現實交易費用存在的情況下,能使交易費用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交易費用的影響包括了交易費用的實際發生和希望避免交易費用而產生的低效率選擇。參見(美)羅納德•哈里•科斯著:《企業、市場與法律》,上海三聯書店1990年版;(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布坎南(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就是把經濟分析工具運用于政治、法律研究領域,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去考察政治、法律領域中集體決策和其他非市場決策。詳見(美)詹姆斯•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平新喬、莫扶民譯,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美)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計算——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陳光金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美)詹姆斯•布坎南、理查德•馬斯格雷夫:《公共財政與公共選擇:兩種截然不同的國家觀》,類承曜譯,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波斯納(波斯納定理:如果市場交易費用過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波斯納在其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有詳盡的論述)。
該現象的突出表現是法律經濟學或法經濟學的日益壯大。二是越來越多的法學家用法學的視眼來評述經濟或將經濟學的方法引入到法學中來,并形成了一種學界稱之為“經濟分析法學派”的法學流派與一門謂之“經濟法學”或“經濟行政法學”的新學科。但是較前一方面而言,用法律來分析經濟還較粗淺。這是因為與經濟學家思維的開放性相比,法學家的思想具有保守性,法學家將太多的時間耗費在學科名稱的爭論上,而缺乏對具體問題的深入研究。相對稱的法學學科是叫經濟法學還是經濟行政法學或其他名稱,法學界對此沒有達成共識(筆者認為與法律經濟學相對稱的法學學科叫經濟法學比經濟行政法學更科學。法律經濟學是偏正短語,中心詞是“經濟學”,“法律”修辭“經濟學”;經濟行政法學也是偏正結構,“經濟”修辭“行政法學”。這樣以來中心詞是“行政法學”而不是“法學”,因此經濟行政法學的范圍顯然要比經濟法學為窄,不符合經濟學與法學邊緣學科的命名特點,此乃一也。二者,經濟法學更強調其經濟性,突出了市場機制本身在經濟中作用;經濟行政法學突出行政性,注重國家管制與干預在經濟中的作用。二者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經濟自由主義與經濟規制主義兩種不同的法律理念。從中外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國家與市場關系來看,經濟法學比經濟行政法學更科學。參見(美)查爾斯•沃爾夫:《市場或政府——權衡兩種不完善的選擇》,中國發展出版社1994年版。鑒于該書稱經濟行政法,筆者為行文方便而不稱經濟法,但這并不意味著筆者認同該書關于該學科命名的觀點)。
與此相關,站在法學的觀點對法學與經濟學間相互關系的研究水平客觀上與法律經濟學相比還有不少的差距。不過,令人欣喜的是,越來越多的中國法學家尤其是中青年法學家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并在努力彌補此差距,宋功德君即是其中之一。
二、本論一:跨學科研究的典范
功德君之博士論文《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以下簡稱該書)是經濟行政法學研究方面的一力作。該書值得稱道的地方有許多,竊以為最值得贊許的是該書可稱之為跨學科研究的典范。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結構合理、得當
該書結構安排合理、得當,符合博士論文寫作的形式要件。該書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導論,導論又分為四部分,一是“問題的提出”,由“邏輯推演”與“經驗描述”兩塊構成。在“邏輯推演”中提出了“九個推論"; 二是“研究現狀”,功德君概括了二十多年來經濟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脈絡與歷史概貌;三是“命題的提出及路徑”,提出了核心命題歸結為十二個彼此聯系的子命題。再將和核心命題的論證路徑歸結為八個相互的專題,這八個專題便構成了正文的八章。四是“據以確證核心命題的三個理論”,即哲學與社會學的主體—結構關系理論、新制度經濟學上的交易費用理論和行政法學上的平衡論。第二大部分是該書的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別論證了上述八個問題。第三大部分是研究結論,功德君將其研究結論歸結為四點 。這樣本書就構成了一個邏輯嚴密,體系合理,自洽的體系。
(二)學科交叉點定位適當
毋庸置疑一個法學家想要在經濟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上有所作為就必須同時精通這兩門學科。通曉法學對一個法學家來說并不是難事,但是要精通經濟學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經濟學尤其是晚近數理化的經濟學對于進入者來說有一個“數學門檻”的問題。許多優秀的法學家面對一大堆的數字、圖表、公式、數學模型一籌莫展。這也是經濟行政法學研究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上驳氖枪Φ戮晃菲D難,從制度經濟學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費用”的角度入手,結合行政法學上的“平衡論”,構建了新制度經濟學與行政法學對話的理論平臺,奠定了經濟行政法的正當性問題,即經濟行政法的功能是最優解決交易費用問題;其制度目標是兼顧最大限度節減經濟領域的交易費用總量與最大限度提升市場交易效率?鐚W科研究最重要的是尋求不同學科之間的交叉點,并以該交叉點為研究的生長點,將相關學科內容有機整合,使之成為邏輯嚴密、論證充分的有機體,避免“拼湊式”或“兩張皮”似的所謂研究。就這一點而言功德君是成功的。
(三)跨學科研究方法運用科學、嫻熟
研究方法的革新與變異常常導致學科的革命。近現代物理學由于其方法論上的突破使其成為自然科學中最耀眼的一顆明珠。19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興起了一場以杰文斯、門格爾和瓦爾拉斯為代表的邊際效用革命,這次經濟學方法的革命以及后繼學者的發展使經濟學不斷向實證化、數理化、模型化方向發展。這種演進趨勢雖然遭致了許多人的批評與質疑,但是經濟學從此也越來越成為一門實質意義上的科學。在許多傳統法學家尤其是中國的法學
家紛紛陷入法學研究的意識形態紛爭和傳統方法論的困惑時,我們要問出路在哪?出路就是法學方法的革故求新。
經濟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不但要有法學的方法,也要有經濟學的方法。要分別掌握兩門不同學科的方法實屬不易,更遑論將不同學科的方法“整合創新”,使其自成體系。可賀的是功德君不但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在該書中哲學與社會學上的主體—結構關系理論、新制度經濟學上的交易費用理論和行政法學上的平衡論運用交相輝映,相映成趣。難能可貴的是功德君在運用這三個學科的不同理論時,不但沒有相互剝離、生搬硬套之感,反而使人覺得三者之間水乳交融、相得益彰。
三、本論二:與功德君商榷
該書可圈可點之處甚多,但仍有些內容與觀點值得商榷。該書認為經濟行政法可以通過制度安排,即主要是通過經濟行政立法,通過抑制市場機會主義和行政機會主義,實現產權/經濟行政權結構性均衡以實現交易費用的最優解決。鄙人的問題也從此導出。首先在中國行政機會主義相比較市場機會主義而言更嚴重。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是經過充分的自由競爭發展而來,因而其市場失靈問題(市場機會主義乃其表現之一)很嚴重,所以國家干預便有某種必要性與合理性。但是中國的市場經濟脫胎于計劃經濟,經濟行政無所不至,無孔不入,政府失靈(行政機會主義是其典型癥狀)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我們不禁要問:國家是應該收縮還是擴張其在市場中的作用?法律雖具有“普適性”,但更重要的是“地方性知識”。如果我們的制度設計在一個虛假的理論模型上,這種制度的效果又會有多大呢?我們不應忘記,相對市場而言,國家永遠是次佳的資源配置方式。如果說市場不是一種完美無瑕的財富分配機制,那么國家干預也并非解決一切問題的良方。相反,過多的國家干預只會擾亂和破壞經濟生活的內在自然秩序,帶來一系列災難性后果,甚至會嚴重危害民主制度的基石。只有當事實很明顯地證明了市場解決機制確實比國家干預手段費用更高時,才選擇國家!肮策x擇派的結論是:凡有可能,決策應交于個人自己!( J .Show: James Buchanan and Public Choice Economics, Dialogue, No.77, p.23.)
其次,該書規范性研究有余,而實證性分析不足。該書的結論、核心命題與論證過程給人的感覺是理論上應該是這樣。但是問題是實際情況是怎樣的?作者構建的制度結構會是均衡的嗎?市場主體與經濟行政主體參與博弈的動力從何而來?能否保持這種動力的持續性?事實上博弈主體參與博弈的動力不足問題如何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在實地調查與對大量統計資料的分析后才有可能解決。
再次,作者設計的制度模型只是考慮了“普適性”情況,而忽視了中國的“地方性知識”,其適用性值得懷疑。退一步而言,就算作者完全估量了中國的特殊國情,但是其預設的理論前提——經濟行政介入市場,因有助于節減交易費用總量而具有正當性——是有爭議的。因而其結論的可靠性也是值得推敲的。
四、結論:瑕不掩玉
但是瑕不掩玉,總的來說,該書確實是跨越法學與經濟學研究的一部值得所有關注中國市場經濟及其法制建設的學者細細品鑒的學術力作。當然限于筆者的學識與水平,對該書的評價可能會失之偏頗,敬請碩彥宏達匡謬補正。
(評語)
岳金祿同學“經濟行政法學:新制度經濟學與行政法學對話的理論平臺”一文,是其對宋功德博士《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一書的短評。
行政法學研究如何跳出滿足于對策研究、立法注釋的牢地而提升其理論品質,是近年學界關注的話題。通過學科交叉研究,拓展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領域和研究者的學術視野,并進而豐富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問題意識、增強其理論的說服力,是一可行的途徑。在交叉研究日盛的當今學界,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研究已不是稀罕之物,但行政法學界的這種努力囿于各種原因,還稍嫌欠缺。正因為如此,宋博士大作,更顯珍貴。交叉研究需要尋找恰當的學科切合點,宋博士以制度經濟學為目標,這種選擇是否受到所謂“經濟學帝國主義”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但宋博士卻是以扎實的學術功底,成功地構造了一個制度經濟學與行政法學對話的理論平臺,并在這個平臺上演繹了其對行政法學的一系列觀點。我注意到,岳金祿同學的書評,對宋博士本書的這兩個特色:“學科交叉點定位恰當”、“跨學科研究方法運用科學、嫻熟”給予了準確的評價,并美譽其為跨學科研究的典范。當然,考察宋博士此前的學術成就,本書對其還是初作。因此,書中存在可以商榷的問題并不奇怪,岳金祿同學在其書評中也對這一部分也比較準確地將問題提了出來。
作為一篇書評,如果僅僅是對被評論的著作瑕、玉互見地作出點評,并不困難,難的是評論者自己是否對被評論者著作所涉理論或方法有自己獨立的見解。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岳金祿同學的本篇述評在其引論中對學科交叉,特別是對法學與經濟學交叉研究的評論性綜述,更表明了書評者對其所評著作所涉及的理論領域有較好的學術訓練。
同時,從形式上看,本書評,結構嚴謹、內容精當、語言準確、規范,也是一篇成功的書評。
王麟
(西北政法學院法學三系副教授、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五日
作者簡介
1 姓名:岳金祿
2 職業:西北政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2004級碩士研究生
3 出身日期:1979年12月26日
4 聯系地址:西北政法學院137信箱
5 詳細聯系電話(含區號)029—85387041 13201869836
6 郵編:710063
7 電子郵件:yuejinlu@yahoo.com.cn
8 參賽所評圖書
書名:《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
作者:宋功德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書號:7-301-06010-6/D.0677
出版年月:2003年1月第1 版
書評類目:
書評信息獲知渠道:學校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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