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的精神《論法的精神(下冊)(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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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先 2006-3-25 16:52:44
導語:
“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體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程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對于人類社會的影響令人望其項背,難以逾越。
孟德斯鳩這個生活于法國大革命前夜的貴族是杰出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之一,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和“三權分立”學說的奠基人。他花了近20年的時間精心寫作了百科全書式的法學著作——《論法的精神》,這是資產階級最早的古典自然法著作,它對于歐美資產階級革命起了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為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400年來的資本主義政體都是按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學說設置的。
《論法的精神》是自亞里士多德以降西方第一本百科全書式的政治學、法律學著作,該書體系完整嚴密,內容豐富龐雜,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和它們各自的原則,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以及英國范例;闡釋了地理與政法關系的學說和各種推論;提出了對工業、商業、人口、宗教等問題的看法;介紹了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以及關于封建法律的學說,從而得出了其關于法律的精神的一般性結論。
孟德斯鳩自稱他是從各種事物的性質而不是其偏見中推演出其原則的,這個事物的性質就是自然理性,也就是自然法理論。在他看來,理性是人類社會建立前就存在著的規律,這個規律就是自然法。他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世間有一個“根本理性”存在著,而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還認為,自然狀態中的自然法不是淵源于人類理性,而是淵源于人類自然本性。因為人類具有兩重性:首先人是“物理的存在物”,其次人又是“理智的存在物”。當人是“物理的存在物”時,人與其他事物一樣受到自然法則的制約;當人是“理智的存在物”時,人就可以制定法律,制定法是人類社會的產物,同時也是人類理性的產物。他還將一些構成法律的基礎的必然關系稱之為相對的和偶然的關系,這些關系取決于地理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取決于宗教因素;取決于某個國家的政治結構。正是由于他強調自然法是“根本理性”的體現,因此,人類沒有必要締結所謂的社會契約,人類可以依其自然的本性步入人類社會,建立國家,并制定法律。孟德斯鳩關于自然法的理論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用了較大的篇幅來論述政體問題,談到了政體的種類、法律與政體的關系、各類政體的原則。孟德斯鳩依據亞里士多德關于政體的理論,將國家的政體分為三大類:一是共和政體,即由全體人民或者僅僅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力,包括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二是君主政體,即由君主掌握最高權力,不過遵照固定和確立了的法律執政;三是專制政體,它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在孟德斯鳩看來,不同的政體當然就產生不同的法律:在共和政體中,法律是經由參議會來制定的,當參議會制定的法律經由全體人民同意時,才能成為永久的法律;而君主政體中,君主就是一切政治法律權力的源泉;在專制政體中,則無法律可言。因此,專制政體是無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政體是有法律的,當法律明確時,法官依法律斷案,當法律不明確時,法官依法律的精神斷案;而共和政體則要求法官嚴格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性質就是構成政體的東西,也就是政體本身的構造。政體的原則則是指政體行動的東西,是政體運動的人類的感情。共和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則是“恐怖”。
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的學說是他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孟德斯鳩考察了歷代各國的政制,認為“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一切被授予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而無限制的權力則必然導致政府的腐敗,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與權利。在孟德斯鳩看來,政治自由是民主憲政的直接目的,人民擁有可以做一切法律所許可的事情和做一切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的權利,要保證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就必須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就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制約。孟德斯鳩在理論上吸取了亞里士多德、洛克關于分權的思想精髓。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中提出,政體是由審議、行政、司法三要素構成的,但是,亞里士多德的這一理論只限于對政體結構的描述上。洛克在其《政府論》一書中則將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執行權,但是,執行權實際上仍然是在行政權的范圍內。孟德斯鳩則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并且強調這三種權力應當分屬不同的機關執掌,不能將任何兩種或者三種權力同時執掌于一個人或者一個機關手中。他以明確無誤的語言強調了三權分立的重要性,指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孟德斯鳩認為只有這樣進行分權的政府形式才是最可靠的政府形式,亦就是要將三種權力相互獨立、分別委托于不同的人或者機關,以達到權力間的相互制約,在總體上防止政府權力過分擴張和獨斷行使。
那么,到底什么是孟德斯鳩所謂“法的精神”呢?孟德斯鳩指出:“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體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程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正是在這種思想和理論的支配下,考察了不同歷史時代、民族、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為建立資本主義法律體系開拓道路,試圖以一種理想的法律制度去改變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在他看來,凡依據此理想原則建立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就是正義的,否則就是不正義的。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一書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篇鴻篇巨著,涉及法律、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對法學領域的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以及國際法學等進行了詳盡的論述,特別是在吸收前人的理論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三權分立”的學說,這一學說對西方憲政產生了廣泛而又深遠的影響。該書早在1902年就被譯成中文,名為《萬法精理》。后來,嚴復于1913再次將其翻譯,書名為《法意》,對中國舊民主主義革命也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對于反對封建主義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思想體系發揮了啟蒙作用。當然,該書所論述的法律的精神也有著其局限性,其所謂“法的精神”正如馬克思所言:“對于孟德斯鳩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話‘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權’,就把它全部推翻了。”
——原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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