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樣革命的《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現代化沖擊下的世界叢書)》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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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先 2006-3-25 16:58:08
上個世紀的第一個年頭,我國著名的法學家沈家本等人通過翻譯、介紹、移植,將近代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嫁接到傳統的中國社會,開始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歷程。經過一個世紀無數仁人志士的艱苦努力,中國的法律在制度層面上已經告別了悠久的中華法系傳統,走上了法律現代化的道路。然而只要我們仔細分析一下就不難看出,這條道路的艱辛,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間的“婚姻”是多么的不和諧、美滿,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缺乏足夠的了解。
那么西方法律傳統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又是怎樣革命的呢?對此,西方著名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伯爾曼(Harold·J·Berman)在他的《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一書中以及另一位現代西方著名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泰格(Michael·E·Tigar)在他的《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書中分別作出了精辟而又深刻的研究。以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為主題,對大量的古代文獻進行實證研究,他們各自所追溯的西方法律淵源及其列舉的重大事件基本相符,但是兩人所反映的觀念和得到的結論卻大不相同,形成了兩大絕對對立的觀點,成為西方法制史研究上的一大奇觀。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的主要論題,是被稱之為法律體系的這個東西,在早期西歐各民族中是不存在的,只是到了11世紀末12世紀初以及此后,各種法律體系才首次在羅馬天主教會和西歐各王國、城市和其他世俗政治體制中被創立出來。伯爾曼認為,西方法律傳統產生于一次“革命”,這個傳統在后來幾個世紀的過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斷或者改造。他認為近現代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開始于11世紀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對神圣羅馬皇帝亨利四世(HenryⅣ)發動的授教職權之爭。1075年,格利高利七世發布了一個文件——《教皇敕令》,在該敕令中教皇提出了27條十分簡潔的主張,主要內容就是要求皇帝和帝國的主教服從羅馬教延。神圣羅馬皇帝亨利四世拒絕接受該敕令,由此產生了全面政教沖突。這一爭端導致對立雙方對法理學的狂熱研究并對西方古代法典的大量搜尋。1080年,《查士丁尼法典》的重新發現,1087年,歐洲第一所法學院在意大利波倫亞的創辦,推動了整個西方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這場政教沖突的最終結果是,教皇和皇帝都無法維持他們最先的要求,雙方在1122年達成了《沃爾姆斯協約》,從此,形成了宗教管轄權和世俗管轄權的分離、并存和相互作用的局面,這是西方法律傳統的一個主要淵源。同時,導致了第一個現代國家雛形即教延的形成。使得教皇的權威達到了空前的地位,凌駕于世俗君主之上,最終導致了第一個西方法律體系即羅馬天主教“新教會法”的形成。歷代世俗政治體都效法了這種法律制度并導致了王室的、城市的和其他的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伯爾曼在該書中詳細地描述了作為西方法律傳統背景的民俗法的歷史,對日爾曼民俗法與基督教教義進行了比較,認為西方法律傳統的歷史淵源是早期通行于西歐各部族的日爾曼民俗法。他介紹了西方法律傳統在教皇革命中和在歐洲大學中的起源和西方法律傳統的神學淵源,認為基督教宗教理想是了解西方法律傳統的關鍵。伯爾曼在回顧了隨著教皇革命而來的新的法律科學和新的法律體系的誕生和發展之后,介紹了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他認為,世俗法律是植根于教皇革命中對抗勢力之間的斗爭,由于新的教會法是單一的而世俗的政治體制則有帝國的、王室的、封建的、莊園的商業的和城市的,因而世俗的法律體系也就有封建法、王室法、莊園法、商法和城市法之別。
伯爾曼在他的研究中,將美國著名的科學哲學家托馬斯·庫恩關于“科學革命”的理論用于解釋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進程以及基督教會和神學在西方法律傳統形成過程中的作用。他提出西方法律傳統在其歷史過程中是由六次偉大的革命促進形成的。這六次革命是俄國革命(1917年)、法國革命(1793年)、美國革命(1774年)、英國革命(1640年)、新教改革運動(又稱德國革命,1517年)、教皇革命(1075年),指出西方歷史上的每一次革命最終都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體系,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但是法律體系最終仍然保持在該傳統之中,在整個社會轉變的前后關系中產生了一種新的或者大大修改了的法律制度。教皇革命則是西方歷史上的第一次重大的法律革命,它是反對皇帝、國王和領主控制神職人員的革命,旨在使羅馬教會成為一個在教皇領導下的獨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實體的革命,正是這場革命產生了西方法律傳統。伯爾曼對西方法律傳統的主要特征作了初步概括,提出了其10個基本特征,其中最主要的四個特征是:1.在法律區別于政治、宗教和其他類型的社會制度與其他科學的意義上,它仍然是相對獨立的。2.法律仍然交由專業的法律專家、立法者、法官、律師和法律學者培植。3.在法律制度被概念化的地方,法律培訓中心仍然是興旺的。4.這樣的法律學問構成一種超法律的因素,通過這種因素可以評估和解釋法律制度和規則。
泰格《法律和資本主義興起》一書的主旨是,論證法律變革乃是社會各階級之間沖突的產物,這些階級謀求把社會控制制度轉變到適合自己的目的上來,并將某種具體體制強加于社會關系之上并予以維護。該書同樣是以11世紀為起點,同樣明確指出羅馬法被系統地發掘、收集、研究、發揚是羅馬教會學者的功勞。但是該書的研究重點卻是商人(亦即資產階級)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乃至改造。泰格從新興資本家社會和衰落的封建社會結構之間的斗爭入手,探討了西方法律的歷史淵源,其著重點是各種法律制度如何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以及它們如何以新的社會階級逐漸取代舊的階級的社會變革。他對威尼斯東方貿易的興起、十字軍東征、英國清教徒革命和光榮革命、法國啟蒙運動和法國大革命以及《拿破侖法典》的頒布等一系列重大歷史事件作了詳細的討論。泰格認為商人階層與法律體系的互動是一個反復而又漫長的過程,這個歷史過程從11世紀至19世紀長達800百年之久,資產階級在18世紀走向最后勝利的斗爭是始于11世紀的“城市起義”。
泰格在書中介紹了新法制的背景,提出資產階級在18世紀為其本身設計的法律體制,主要是根據和承襲了6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即羅馬法、封建法、公教法(教會法)、王室法、商人法、自然法。其所提出的現代西方法律體系的歷史淵源與伯爾曼的觀點是基本一致的。他介紹了十字軍東征對商法發展的推動作用,認為商人在海上、陸上運輸貿易等經濟是資產階級法律興起的重要原因。由于這些經濟活動,促使商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充分運用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斗爭中形成的各種城市文化典章制度,這些城市典章制度,是西方城市文化的根源。律師們在西方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中的身份既微妙又尷尬,他們由于專業訓練而養成的保守與中立態度,以及由于實際復興而與君主或者商人發展出來的主仆關系,無疑會產生內在競賽,但是律師們最終還是以其所受法律訓練為商人們尋求到了商人們經濟活動的合法依據。對于伯爾曼推崇備至的教皇革命,雖然在泰格看來對羅馬法的研究得以系統化、合法化和組織化方面也做出了貢獻,但是卻認為僅僅是格利高利七世改革運動的附帶收獲。他給我們描繪了現代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那就是11世紀和12世紀時,商人希望自己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有牢固的法律依據作為保障,便將他們當時各種要求以及后來贏得的勝利,都以特許狀和條約形式體現出來,他們為自己在封建法律秩序中創造了一種地位。律師這個新的崛起的群體所做的工作則是尋找一些法律文本,用于證明手藝工匠和商人活動的存在及其運作是正當的。
他認為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可以稱之為“革命”,但是這個“革命”卻指是從11世紀至18世紀這800年間西方城市資產階級的逐漸興起[用他的術語就是一連串的“造反(insurgency)”]所依賴同時促成了西方法理學的革命,形成了他的“造反法理學”理論。所謂“造反法理學”就是指對現行社會關系體制提出挑戰的一群人的法理學活動。他們不再謀求改革體制。而是想要推翻它,用另一種社會關系體制取代之。資產階級每個時期都在力求鞏固它的權力,并通過法律變革,將其法律意識形態的種種成份置于國家的保護之下。泰格從對資產階級崛起的研究中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法律意識形態仍然是社會斗爭的表現,而一個集團法律意識形態中的特殊成分,則是該集團所從事和卷入的種種實際斗爭造成的。
西方法律傳統是在西方近千年歷史的風風雨雨中緩慢地成長起來的,它的歷史淵源不是用某一種現象和理論可以完全解釋清楚的,我們不能從任何一個單一的角度來理解這一漫長、曲折而又復雜的歷史過程,宗教與經濟、教皇與商人,對西方社會有著日爾曼民俗法的歷史背景,有久遠的羅馬法根基,有更加久遠的古希臘的法權觀念,還有盛行于中世紀的形形色色的封建法制傳統和基督教理念,這些都是西方法律傳統的淵源。在政教沖突和商人在建立封建秩序中尋求法律地位的過程中,這些法律淵源被發現、發掘,最終致使現代西方法律傳統得以形成。至于為什么同樣的法律傳統沒有要中國形成,法律的革命為什么沒有在中國發生,我相信睿智的讀者在讀完這兩本關于法律的革命的著作后,作出深刻的思考后一定會得出自己的答案。
——原載《湖南審判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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