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犯罪研究的開拓之作《聚眾犯罪研究》書評 ——
作者:陳興良 2006-3-25 17:28:59
李宇先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位資深法官,并且擔任刑二庭副庭長。大學畢業以后,李宇先在從事司法審判業務的同時,始終保持了一種對理論的興趣,在報刊雜志上時有論文發表。2002年12月我到湖南省高級法院講課,認識了李宇先,對他留有深刻的印象。一年半后,李宇先給我寄來他的第一本專著——《聚眾犯罪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這是令我吃驚的。由于我的博士論文是研究共同犯罪的,因此對于聚眾犯罪這個題目自以為是較為熟悉的。以先睹為快之心,翻閱了李宇先的《聚眾犯罪研究》一書,感到這是我國在聚眾犯罪領域取得的前沿性學術成果,具有填補空白之功。
聚眾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近20種犯罪是以聚眾犯罪為其構成特征的。因此,聚眾犯罪也是司法實踐中極為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盡管如此,在刑法理論上對聚眾犯罪的研究極為薄弱,不僅沒有專著,論文也只有10多篇。李宇先是如何對聚眾犯罪這個問題產生興趣并進行研究的,我不得而知。應該說,本書的寫作是沒有任何功利性的,既不是為拿學位,也不是為申報職稱。這種純粹出于個人興趣的學術探求是值得鼓勵和提倡的。
李宇先是在共同犯罪理論的框架中對聚眾犯罪問題展開研究的。尤其是本書第一篇聚眾犯罪總論,按照作者的介紹,其內容主要是著重介紹聚眾犯罪的基本概念和與之相關的刑法基本理論,包括聚眾犯罪的概念、性質、特征、構成、歸責原則、分類等一系列問題,還介紹了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刑法典中與聚眾犯罪相關的共同犯罪的理論(第1頁)。可以說,這部分內容是最見作者的理論功底的。尤其是關于共同犯罪理論部分,李宇先在書中重點介紹了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這對范疇,并將聚眾犯罪歸入必要共同犯罪。因為必要共同犯罪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因而一般并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關于必要共同犯罪與任意共同犯罪的區分,一般都是以是否只能由數人(一般為三人)以上才能構成作為區分標準的:在某種犯罪既可以由單數主體構成又可以由復數主體構成的情況下,當由復數主體構成時,此種犯罪稱為任意共同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單獨犯罪與共同犯罪均可成立故意殺人罪,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在某種犯罪只能由復數主體構成的情況下,此種犯罪稱為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有對合犯、聚合犯與集團犯之分,聚眾犯罪則是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種情形。在關于聚眾犯罪的特征中,李宇先揭示了犯罪主體的復數性(第32頁),這是完全正確的。但這里的犯罪主體是責任主體還是行為主體,在我和李宇先之間存在理解上的差異。我認為,這里的犯罪主體是指作為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因而是一種責任主體。由此得出結論,某些以聚眾為特征的犯罪,例如僅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責任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并不符合(在責任主體的意義上)犯罪主體的復數性的特征,是單獨犯罪。只有當首要分子為二人以上時才構成共同犯罪。就此而言,盡管它是以聚眾為特征的,但仍然屬于任意共同犯罪,符合既可由單數主體構成又可由復數主體構成的特征,而非必要共同犯罪。而李宇先則似乎將犯罪主體理解為行為主體,只要有三人以上參與實施,就符合聚眾犯罪的特征。因此,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以聚眾為特征的犯罪都屬于聚眾犯罪。由此,我與李宇先對聚眾犯罪規定的認識存在差異,在本書中也有所論及(第6-7頁)。這確實是一個頗有意思的問題,在學理上展開討論是十分必要的。李宇先在本書中就此表達了其個人的見解并作了論證,這種嚴謹的學術態度是值得肯定的。當然,我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在我看來,犯罪學意義上的聚眾犯罪與刑法學意義上的聚眾犯罪是有區分的。刑法分則規定的以聚眾為特征的犯罪均是犯罪學意義上的聚眾犯罪,但只有三人以上才能構成犯罪的聚眾犯罪才是刑法學意義上的聚眾犯罪。
盡管聚眾犯罪總論是本書學術性較強、足以反映作者理論水平的部分。但我對第二篇聚眾犯罪各論也是頗感興趣的。這部分內容對刑法分則規定的聚眾犯罪逐一作了探討,其內容更加貼近司法實踐,也更具有現實意義。尤其是在對聚眾犯罪的分則性探討中,李宇先引用了大量的案件,并對這些案件進行了學理上的分析,這都是難能可貴的。
正如李宇先在前言中所說,作者沒有受過正規的大學法學教育的熏陶,并非科班出身。李宇先畢業于武漢大學哲學系,離開學校后一直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盡管如此,我以為李宇先在司法實踐中積累起來的審判經驗和培養起來的理論興趣,已經使其法學功底遠遠超出一般受過法學專門訓練的人。尤其是李宇先在大學里所受到的哲學訓練,使其在思維方法和理論視野上都有獨到之處,這恰恰是他的優勢。從本書內容來看,對聚眾犯罪的行為特征和心理特征的描述,都是頗具理論功底的。
我們現在正在提倡建設學習型的法院,這表明了審判業務對于知識的渴求。學然后知,知然后行。不過,我認為對于有條件的法院來說,不僅要建設學習型法院,還要建設研究型法院。法院要提倡研究的風氣,當然這并非是紙上談兵式的純學術研究,而是對司法實踐中產生的疑難問題的研究。正是這種研究,必將提升法院的審判水平。要建設研究型法院,必先要有研究型法官,李宇先就是這樣一個研究型的法官,《聚眾犯罪研究》就是這樣一部研究型的作品。讀其書知其人,使我對法院審判水平的提高充滿憧憬。
——原載《檢察日報》200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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