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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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義 2006-9-6 12:23:06
在19世紀前后歐洲蓬勃發展的民法典編纂運動中,1804年拿破侖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是代表不同法律編纂體系思維和不同法律理想的兩座高峰。人們對這兩部法典的贊譽,一般集中于它們在促進國內法律統一和推動民法思維進步方面所做的巨大貢獻。但另一方面,民法典里法國民主理想和德國日耳曼普通法的沖擊卻逐步地肢解、蠶食了曾經為歐洲大陸所共享的羅馬法共同私法規則(acquis communautaire),由此民族國家間的法律差異在歐洲大陸變成了日益僵化的現實法制。而且,因本國法典生發出來的民族和文化自豪感,則更成為了此后各國間法律融合的障礙。對此,在紀念法國民法典二百周年的一篇文章里,克里斯蒂.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教授寫道:“民族政府制定的成文法典已經破壞了此前的共同歐洲法基礎,此前一直在泛歐洲背景下自然演進的法學研究也已經被分割成各領土上的斷片”(馮.巴爾, 《一個大陸多部法典,或者一個大陸一部法典》,《法學家》2004年第3期,待刊)。但是,當歷史走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歐洲大陸再一次地走向了大融合。歐洲聯盟在經濟、政治統一運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也同樣鼓舞著歐洲大陸的法學家們熱情地投入于歐洲法律的統一運動里。張新寶教授和焦美華博士翻譯的克里斯蒂?馮?巴爾的《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正是這種熱情的產物之一。
在《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里,馮.巴爾將整個歐洲聯盟(包括英國)的16國侵權法規則體系納入自己的研究范圍,以寬闊的視野,從制度層面分析了各國侵權行為法的立法模式、具體演進過程,并通過比較研究各國實在法規則在同一具體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展示出侵權法的歷史發展方向。作者對侵權法的研究,以共同歐洲為立足點,并不意圖使某一法典模式吞噬其它的法典模式,或者證明某一侵權法體系相對于另一體系的優越性,而是盡可能地去揭示出各侵權法規則在其內在體系里的自洽和協調,進而探尋它們未來融合的可能性。正如作者所言,“去透視它(指各國侵權法,—本文作者注。)的結構并不等于拋棄各國國內法的立場。不尊重它們的運作能力、經驗和優雅就無法挖掘公平正義知識的寶庫,而正是這個寶庫使歐洲民法如此的出眾” (《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法律出版2001年版,德文版序)。這樣的立場,豈不正是“極高明而道中庸”的立場?
就筆者閱讀范圍所見,對歐洲統一侵權法進行的研究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對歐洲各司法管轄區的案例按其侵權法主題進行分類整理,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評述。其主要成果有凡.戈爾溫(van Gerven)教授等主編的《歐洲共同法案例(侵權法編)》(Common Law of European Casebook: Tort Law, Hart Publishing 2000)。第二種是對侵權法的重大理論問題進行分類,然后由歐洲各國一流學者在假想案例問卷表的基礎上,對各案例在自己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可能結果提出分析報告。其主要成果如由被稱為“提爾伯格小組(Tilburg team)”的歐洲侵權法研究組織出版的歐洲侵權法原理系列,主要有損害、因果關系、過錯等各主題的系列著作(例如,Unification of Tort Law: Wrongfulness, Kluwerlaw International 1998)。與這些研究成果相比,《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則代表了第三種方式:即對歐洲聯盟各國侵權法規則的當下狀況、歷史形成過程及其司法適用中的可能結果進行全面細致的歸納及評述,進而在此基礎上對侵權法基礎理論諸重大問題進行恰當的分析。三種方式各擅勝長,而《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的研究方式則表明:這樣的著作既要求作者有深厚的侵權法功底和高超的比較法技藝,也要求其掌握豐富的實在法資料,以全面展示出歐盟各國侵權法的面貌及其潛在的共同規律和取向。
為此,作者將本書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對各國實在法的分析和比較,以便“盡可能忠實于細節地去盤點16國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法律出版2001年版,德文版序),實現學者對潛藏于各不同法律制度深處共同的侵權行為法理念、規則“同情的理解”。在這個部分,該書將16國法律制度區分為大陸侵權法、斯堪的納維亞地區侵權法、普通法系侵權法和歐洲聯盟四個層面,對各自實在法按自己不當行為的責任、替代責任和第三人責任進行描述,并引證了大量的案例來說明各國侵權法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運作狀況,以此清晰地描繪出各國立法、司法的基本模式。在這個部分,作者接著考察了侵權法與私法、刑法、憲法間的關系,探討了它們之間的沖突、競合和協調模式。
在本書的第二個部分,作者秉持“一個從事私法研究的學者應當把實際問題放在中心位置來權衡其解決的可能性”(《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法律出版2001年版,中文版序)的立場,圍繞侵權法基礎理論中的損害、因果關系、過錯、不法性、可歸責性、自己不當行為責任、自己無不當行為之責任、抗辯事由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作者一般在詳盡分析各國法在同一問題上的不同態度后,從侵權法功能的角度,再提出自己的看法。例如,作者在分析了對因果關系的各種理論和實踐做法后提出,“受制于責任三大支柱——違反義務及危險、損害和因果關系——相互滲透的這樣一個綜合考察整體過程,因果關系的認定本身是一個因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對各種同時出現、相互影響的歸責原則的衡量過程”(《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冊,法律出版2001年版,第562-563頁)。這里清楚地說明,對因果關系的考察,不僅僅是對哲學上自然邏輯的事物間因果關系的考察,而是與其它侵權法理論中的技術性概念和政策性考量因素一起,服務于明確責任主體、確定責任界限,進而達致個人行為自由與自己行為責任之平衡的目標。作者這種以從實在法規則出發、以問題為中心、并將實現侵權法功能作為解決問題之目標的研究方法,非常值得借鑒。
《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原著為德文版,成書于1998年,此后便迅速出版了英文版和日文版,作者的學術號召力和作品本身的吸引力由此足見一斑。而在這樣一個譯著不算學術成果的時代,想來本書中文版的譯者也一定是因為智力挑戰的激勵和學術的興趣,才能不辭艱辛、字斟句酌地將這部煌煌巨著奉獻于我們面前。因此,面對著喧囂的時代熱潮,法律人既需要熱情,更需要耐心。熱情用以堅定我們對法律的信念,耐心用以深化我們對法律的理解。
在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成為熱點、公民權利意識日益蘇醒的今天,如果我們不能沉心靜氣地去考察其它國家法律發展史上面對種種法律困境和挑戰所做出的探索及給出的答案,就很難說歷史交給我們這個曾經深受外國法影響的國家的機遇不會被付諸東流。而《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這本著作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在某種意義上正可以成為丈量我們法學研究事業和我們法治發展的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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