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本土固有法的人類學解釋《論法的成長》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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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 2006-11-10 10:51:51
《論法的成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張冠梓研究員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全書641頁,52萬字。作為一部規范的法人類學著作,該書以中國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文化為具體例證,試圖運用西方法人類學知識和方法,建立一個關于中國本土固有法的解釋體系。本書厘定了法人類學研究有關概念、材料和方法;提煉出約成習慣法、俗成習慣法、準成文習慣法、初階成文法等概念;探討了生態環境、經濟形態、制度文化、宗教性因素等與法的成長的關系等普遍性問題,是一部具有開拓性的學術著作。
“這是一個運用中國自己的知識與價值觀念來解釋自身固有法尚顯得十分困難、卻又變得愈來愈必要的時代。”
——引自張冠梓《論法的成長》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大理想與現實進程的激發下,人們焦灼地感覺到認識和解釋中國本土固有法的時代需要。近些年,從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到張冠梓《論法的成長》等一批著作發表后,都產生的持續而強烈的反響,正可見這種需求的熱切與緊迫。
一、取法乎上:法人類學理論與方法的運用
法人類學作為一門法學與人類學的交叉學科,在中國學界尚鮮為人知。其實早期人類學的發展與法學家的研究活動有密切的聯系,19世紀西方許多著名的人類學家都是職業律師、法官或法學家,以至有這樣一句的法律諺語:如果你的學科是法律,便有一條通往人類學的平坦大道。西方法人類學的發展史業已證明,法人類學是“人類學與法學相遇”的產物,是不同學科在發展的過程中,對同一個問題的理解上發現了共同的話題。法人類學使得法學的視野擴大,發現了法的民族特色和法的多元主義。
20世紀上半葉西方法人類學經典如梅因的《古代法》、《早期的法律和習俗》,馬凌諾斯基的《蠻族社會之犯罪與習俗》等傳入中國后,法人類學的理論與方法具有的解釋價值就引起了中國學人的高度重視,瞿同祖先生讀后慨然有撰述中國法律史之意,發憤寫成傳世名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而享譽國際。
中國的法人類學之所以能夠得到法理學、法哲學的重視,張冠梓先生認為,是因為在尋求中國本土的法律資源及法制化的問題上,法律人類學提供了理論及方法上的支持。有學者也提出:要克服中國民族法學的幼稚性,有必要引入法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并期望能夠解釋中國本土固有法的法人類學的出現。
西方人類學的傳統是“視他”,不是“視己”,主要從事對異文化的探索,其重點在史前時代與野蠻民族。但是,到了20世紀60年代以后,越來越多的人類學家不再漂洋過海到異地從事田野調查,而是“回歸故里”,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他們本國的社會。與西方人類學傳統不同,中國一開始就是做“自己看自己”的人類學研究。
法人類學是一開始就以考察非西方社會的固有法為起點,法人類學家的學術理想是使法成為普遍的概念并具有跨文化比較的價值,不再將世界上某些地方或族群視為“無法社會”。張冠梓先生認為,與西方法人類學所關注的社會——技術簡單、非工業化,且通常是規模十分小型的社會——頗為類似的是,本書對法的成長的觀察與詮釋也以具有相同特征的近代南方山地民族社會的法律民族志為主要背景材料和例證,因而具備運用法人類學的理論與方法對法的成長這一問題進行論證的可行性。
在借取、運用西方法人類學的知識和方法時,作者一直保持著適當的學術反思,比如本書十分警惕研究中西方中心論的潛在擴張——對法的變化(成長)的解釋不應再以傳統的西方價值中心論為理論依據。作者以“成長”一詞替代傳統意義上的進化、演化、發展等概念,也正是因為進化等話語在較長歷史時間中恰恰是支撐西方中心論的基石之一,成為人們潛意識中的西方中心主義的代名詞。
同時,作者在研究過程中不斷清醒地省察著自己研究的有關因素:在方法上自己是否可能存在對西方法人類學等理論工具和研究方法認識不夠深刻完備?在素材上,可能存在著田野調查的欠缺是否足以影響研究的基礎?對于自己仰仗的法律民族志資料,調查者是否存在誤讀或曲解?在觀察立場上是否存在“局外人”的“偏見”?
由于作者自知不屬于南方山地民族的任何一個民族,對他們的生活缺乏足夠的觀察和參與,作者非常留意自己在從事客位觀察時,不可避免的“事先想象”、理論預設、對異文化的解讀的過濾、遺漏或妄加等可能的問題。
上述可能出現的問題,即使中國的法人類學研究者意識到了,也許并不能完全克服,但保持反思和警醒對于研究的客觀性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走出中國本土固有法的解釋困境
近代西法東漸以來,特別是清末修律正式啟動中國法律現代化以來,中國本土固有法在強勢的西方法面前節節敗退、萎縮和轉型;中國法學長期亦是對處于擴張狀態的西方法學的照搬、移植和回應。中國本土固有法從體系的不斷破損到價值的日漸消解,讓學術界感到了恢復或重建其原有的法律哲學解釋系統的緊迫性。在這種語境下的當代中國學者捫心自問“什么是自己的貢獻”,試圖從法學、史學、社會學、人類學等角度進行自己獨特的探索。讀過張冠梓先生所著《論法的成長》一書,筆者對建立中國自己的法律哲學解釋體系的迫切性有了更深切的感受。
然而,解釋中國本土固有法并非易事。張冠梓先生以為困難主要在于:首先,由于中國法學過分遷就現實的需要,使學者變得急功近利,草率地移植和借鑒西方社會的“法”與法學,從而忽略對本土資源的認真分析。其次,傳統的條塊分割、專業單一的教育模式和知識結構,又使一些學者往往鮮有對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中國本土固有法的綜合控馭與反思能力。再者,幾乎已被公認的中國法學作為學術的幼稚及其對政治的過于依賴,也使得一種健全而相對獨立的法學研究和評判機制尚未誕生。此外,即使是為了恢復和構建中國本土固有法的解釋系統,我們的研究者卻仍不得不依賴和借取西方法學的知識和經驗,使得研究者更是面臨“兩難”的境地。
以《論法的成長》取材的中國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解釋為例,長期以來,中國學術界一般是以民俗性規范的形式在民族志里對該地區各民族的固有法加以簡單的附載,或至多只是用其作為所謂民族法學中的一章,以注釋當代的民族自治權問題。他們總是忽視或過于狹隘地看待中國南方山地的法律民族志資料對于研究法的起源、演化等重大理論問題所具有的深刻而豐富的學術價值。
人們對南方山地民族固有法的探索尚在被稱為“民族法學”的初試階段,大多數研究者將少數民族的固有法稱為習慣法,或籠統地記述某個民族的習慣法的內容,或一般性地羅列、整理、匯編各個民族的習慣法,或剪裁某個民族的習慣法“條款”,以編織成研究者自己心目中已經預設好了的該民族的習慣法。有學者客觀地指出:新興的民族法學目前還處于幼稚階段。民族法學的幼稚性特征最突出的表現是:學科建設基礎薄弱,缺乏系統的理論和成熟的學科結構框架。這樣的研究還無力、也不能真正揭示、解釋南方山地民族多種多樣的法律文化的獨特風貌和法律內涵。
面對紛繁復雜的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素材,作者憑借自己的深厚學養和扎實功力,熟練地應用法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力圖走出中國固有法的解釋困境。他在研究過程中貫徹了邏輯的一致性,經過多層次、多方面的細密梳理之后,進而試圖解說出其中更富有魅力、更深刻的理論價值。比如,他認為法律形成的標志應該是較為完全地具備法的四種要素或屬性:權威、普遍的使用意圖、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制裁;而法的每種屬性又有不同的形式,它們在不同的族群或社會有著不同的組合方式,從而使得即使是同一經濟文化類型下不同的居民社會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形態及其起源方式;法的成長是法的四種屬性不斷齊備、添加、更替、完善的過程,這些見解對于法理學研究無疑也具有啟發意義。
三、建立中國法律解釋體系的有益嘗試
張冠梓先生在運用法人類學的知識和方法對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文化進行探索時,不僅渴望為完善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實現依法治國作出現實的貢獻,更期待著借此建立起一套中國自己的法哲學、法律解釋學體系。
作者也意識到,雖然我們現在就應著手建立以中國為“中心”的法律解釋體系——即建立以本土文化的價值觀念為中心的詮釋體系,以提防西方社會的“地方性知識”演變為“法律帝國主義”,并避免中國對西方社會的法律盲目或生搬硬套而陷入理論或現實的困境,但是當我們被中國歷史悠久、底蘊豐厚的人文資源所深深鼓舞的時候,亦不應忘記我們實際上仍處于對西方價值體系的“回應”時代。對固有法與移植法二者之間的比較、鑒別、甄選和汲取,在理論體系和社會行為上的借鑒、比照,仍是法律工作者在相當的一段時期內應當保有的研究方法與研究心態。
“固有法”就是本書從西方法人類學借來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產生于一個民族的本土文化的法律,與之相對應的是繼受法或移植法。本書使用固有法這一概念使得一些研究對象更加完整,適應和方便了對南方山地民族傳統法律進行分類和解釋的需要。
對于解釋南方山地地區民族固有法,傳統法的概念能否適用是一個值得反省的問題,因此,本書重新討論了法的概念。在比較了西方法學史上幾大流派關于法的含義的見解之后,本書認同了法人類學關于法既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具有多元性的同時又具有四種共同的基本屬性的觀點,從而確立了討論法的成長等問題的理論前提。
以南方山地民族固有法豐富的實證材料為具體例證,作者選取了廣義的文化觀及其四元結構說為依據,既注意到固有法所在族群的社會內部因素,又注意到其外來因素的影響,構建了一個關于“法的成長”的法人類學的解釋框架。全書的主體內容據此而展開,分別從自然環境、經濟、政治、宗教、文化等角度,進行了系統的分析討論,其中許多富有創見的探索,對法學、人類學和史學等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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