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國法律史的必讀書《中國法學史》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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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麗 2006-11-20 9:42:57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中國古代有律學而無法學,如梁治平先生認為:“中國古代雖有過律學的興盛,卻自始便不曾產生何種法學。”[1]張中秋先生也認為:“中國古代只有律學,而無法學。”[2]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對于律學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舉出眾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晉朝的張斐、杜預及其對晉律的注解;唐時的《唐律疏議》本身就是一部律學研究的結晶;明清之際也有大量律學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輯注》,王肯堂《讀律箋釋》等。對于律學發展的歷史,大都為人所知,但不可否認,如果從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國歷史就會發現中國歷史上是有法學的。既如此,對中國古代法學的發展進行全面的研究,無疑具有極大的開拓性的價值。《中國法學史》就是一部開法學學術史系統研究之先的作品,該書由華東政法學院院長何勤華教授撰寫,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國法學史》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編排體例,整部書的架構恢宏,同時不失于嚴密細致。
作者首先以嚴密的邏輯和大量的資料進行舉證、推理、類比,就“中國古代有無法學”這個論題進行闡述,論證了中國古代法學的存在,為本書的來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礎。
全書將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國法學史的發展劃分為六個階段:春秋戰國時期為萌芽階段;秦漢時期為誕生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為發展階段;隋唐時期為昌盛階段;宋元時期為成熟階段;明清時期為衰落階段。之所以這樣劃分,與每一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法學發展的程度不同有關。
對于每一個階段法學發展的概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立法的發展。對各朝代立法的狀況進行概括說明,為當時法學研究活動提供時代的背景。
第二,對法學教育的考察。在三代就有了系統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癢。”(《孟子·滕文公上》)秦時奉行法家學說,推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時在中央地方設立多級教育機構,私學興盛,法律教育活躍,出現許多律學世家。如東漢時穎川的郭氏,沛國的陳氏。魏晉南北朝設立律學博士,形成獨立的法律教育機構,法律教育更加專業化。隋唐也在中央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教育機構。宋元時代將法學教育與科舉制度、官吏選拔制度結合起來,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們的重視而發達起來。兩宋時的法學教育具有歷史上的最大規模和最高的水平。(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明清時期由于對文化教育的嚴格控制使得法學教育沒有受到重視,但是明清幕學的發達,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學之外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第三,法學世界觀的發展。春秋時期的法家法治理論開中國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漢時期先是奉行法家學說,隨后秦的滅亡使法家法學說為漢初統治者所廢棄,而采納以黃老思想為基礎的法學指導思想。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政治形態上的大分裂造成學術思想在相對自由的情況下獲得發展的空間,多種學術思想都在影響著法學思想的內涵,法哲學呈現多元化的局面。隋唐安定的社會局面使法學觀更加成熟、完善,儒學的影響占據主導地位。宋元時理學的發展對法學觀念有不小的影響。明清衰亡之際,思想受到禁錮,法學世界觀基本保持在原來的狀態,同時具有綜合性、集大成的特點。
第四,律學的發展。秦漢時期律學誕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視,是當時唯一的學術;漢朝時,由于引經注律的廣泛盛行,律學作為經學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議》的出現使得律學的地位進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現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學變為私學,開始走向民間;明清的法學研究在唐宋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出現更多的律學著作,內容最為豐富。
第五,重要著作的介紹。全書所選擇的古代文獻典籍主要有:春秋戰國時期《法經》、《尚書》等8部重要文獻中的法學思想;秦漢時期《漢書·刑法志》;魏晉南北朝時的《晉書·刑法志》;隋唐時期《唐律疏議》;宋元時期《宋刑統》、《洗冤集錄》等13部書;明清時《讀律瑣言》、《駁案新編》等19部書。
第六,主要法學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簡介。這是全書與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點。該書詳細列出對中國法學史的發展作出貢獻的著名法學人物,為法學史的發展注出源頭所在。春秋戰國時期錄入14人,秦漢時期錄入36人,魏晉南北朝時期錄入32人,隋唐時期錄入37人,宋元時期錄入52人,明清時期錄入56人。從每一個階段法學人物的人數就可以看出,隨著歷史的發展,法學的研究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中國法學史》一書以豐富的資料、大量的引證充實了它的內容,使其不僅凸顯本身的學術價值,也為后來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資料。
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學成果和著作來闡述事實,說明觀點。如在對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論進行評價時,從幾個方面加以引證。首先,借助文獻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晉書·刑法志》、、《韓非子》、《史記》、《管子》等書中的法家思想。其次,近現代對法家思想的評述,如胡適在《中國哲學大綱》中認為中國古代沒有法家。莫紀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談》中的分析。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對韓非思想的分析,同時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再次,為對比中外法治理論的同異,也引用了西方的原始典籍如柏拉圖的《法律》,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等書。
同時,鑒于日本法史學界對于中國法律史的研究也有相當的成就,作者也本著尊重學術的態度,將日本學者的一些研究成果作為資料加以引用,澄清了法史界的一些看法。如在對唐律進行說明之時,將日本學者利光三津夫在《律令及其令制研究》中的成果引用,增加了說服力和可信度。
第二,該書很大部分由作者自己的論文構成,體現了理論的深度,在全書整體上一氣呵成,前后銜接,具有連貫性。如導語《漢語“法學”一詞的起源及其流變》是發表于《中國社會科學》的一篇論文,以此為始,對中國法學史的研究逐漸展開,幾乎每一個論題都是作者的一篇專論。對秦漢時期律學的誕生,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學世界觀的變化,宋時法醫學的發展等都具有相當的理論深度,不像一般的介紹性的書籍只是泛泛而談,只見表面,不見實質。
第三,大量引用古典文獻中的案例、資料,以實證的態度加以考證。如為說明漢代決事比的內容,引用《太平御覽》所引《風俗通》記載的《辭訟比》的三則佚文說明東漢決事比處理疑難案件的方式:“汝南張妙,酒后相戲,逐縛杜士,捶二十下,又懸足指,遂至死。鮑昱決事云:原其本意無賊心,宜減死;……”(程樹德《九朝律考》)
《中國法學史》一書的文風樸實,體現了作者嚴謹縝密的學術風格和腳踏實地的學術態度。
第一,抱著學術探討的態度,提出個人的看法同學術界商討。仍以考證《法經》的真偽為例,作者通過多方考查說明了自己的幾點看法,最后指出《法經》事實上很有可能存在的,體現了嚴謹的學風:“在數千年的社會發展中,經過歷次戰火的洗劫,能夠完整保存下來的文獻資料只能說是滄海一粟。歷代史書中的藝文志中記錄的那么多的書籍,現在絕大部分佚失即是明證。在云夢睡虎地秦簡挖掘出來以前,有誰會想到秦律的內容是如此地豐富呢?在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中出土《尉繚子》以前,該書不是也一直被學術界認為是偽書嗎?因此,對于留傳下來的文獻資料,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是偽造的,一般都應認可其真實74第4期蔡東麗:學習中國法律史的必讀書性。對《法經》也應如此。”
第二,對自己的觀點不妄加定論,以事實加以說明,以理服人。東漢時《漢書·刑法志》的成書年代,是一個無法詳考的問題,但作者通過前后的引證、推理,得出結論,指出其成書的時期。作者首先證明《漢書·刑法志》確系由班固所作:“‘探撰前記,綴集所聞,以為<漢書>。起元高祖,終于孝平王莽之誅,十有二世,二百三十年,綜其行事,傍貫<五經>,上下洽通,為<春秋>考紀、表、志、傳凡百篇’等記敘來看,<刑法志>系班固本人所撰為確定無疑。因為這里提到班彪所撰<史記后傳>六十五篇時,只講它們是‘紀’、‘傳’,并未提到‘志’,(<史記>將記載典章制度的部分稱為‘書’,但這里也未提到‘書’),而講述班固所撰的百篇<漢書>時,則明確說明它們是‘紀、表、志、傳’。”在證實這一點之后,推測出《漢書·刑法志》的成書年代:“由于《刑法志》系班固本人所作,而據《后漢書·班彪列傳》記載,班固‘自永平(公元58年至公元75年)中始受詔,潛精積思二十余年,至建初(公元76年至公元83年)中<漢書>乃成’。因此,《刑法志》的成書年代應在公元58年至公元83年之間。”
《中國法學史》一書作為當代第一部系統的法學學術史著作,在體例結構、內容、方法上有其獨創性,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
第一,填補目前對中國古代法學史系統研究的空白。法學界對中國法律制度史與中國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論述已經相當充分,對于法學發展的歷史考察雖也存在,但沒有形成體系,也無專著出版。本書的出版填補了中國法學史無專著的空白。
第二,體系自成一格,內容豐富,開創法學史研究的新體例。本書從時間發展上對法學的發展劃分為六個階段,每一個階段在概述立法、法學教育、法學活動等以法律為中心的史實基礎上,分別討論法學世界觀、律學發展、判例法研究、法醫學發展、重要著作以及主要法學人物的思想。該書在宏觀上、縱向上恢宏清晰,結構龐大;在微觀上、橫向上內容豐富、資料翔實有相當的深度。這樣的一種體系超越以往法律史教材只談法律思想、立法活動、立法現狀、司法活動的套路,從學術的角度突出了以法學為核心的每一個階段對法學研究的各種手段,如律學、判例法學、法醫學等等,突出了學術的特點。
在內容上,有一些論題是目前尚欠研究或研究得不充分的,作者不畏艱難,刻苦探索,在有所得的基礎上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如對律學的產生與發展以及當前學術界的討論作了說明,有系統的闡述了自己的看法。另外對中國法學發展史上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如秦漢的株連與反株連問題、司法時令說、刑罰的平等性等等。隋唐對“復仇是否可行”、“司法時令說的批判”等問題在當時所引發的爭論作者也一一提出,這些問題無疑在當時推動或影響了法學的發展,作者因此才將他們作為法學發展史中的一個部分。
第三,該書的出版不僅為人們進一步研究中國古代法學史提供了有益的資料,而且也有助于其他部門和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研究。例如中國古代法哲學的誕生和發展對于法理學專業研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對中國古代刑罰和國際法思想的研究可以為當今刑法和國際法專業的研究提供參考。另外,中國古代法學史的研究領域處于歷史、哲學、法學、社會學等學科的邊緣和交叉地帶,明顯受到其他社會科學研究的影響;而它自身的發展也會影響其他社會科學的發展。深入地研究中國古代法學,對其他社會科學能起到查漏補缺、補充豐富其內容的作用。所以說該書對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的發展都具有一定的價值。
以上是筆者對《中國法學史》一書的一些淺顯的看法,也許有不當之處,還需進一步思考。總而言之,《中國法學史》一書是具有開創性的法學學術史研究成果,它是作者數年研究的結晶,花費了作者大量的心血,其學術價值是經得起考驗的,對不同層次的讀者也各有裨益:法律史剛入門者可以把它作為進一步研究的資料;法律史界的專業人士可以對此書的觀點進一步思考,尋求思想上的砥礪;尤其對正在法律史的王國里探索的人來說,該書有助于完善自己的學術體系,是不可不讀的。
【注釋】
[1]梁治平著:《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頁。
[2]張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頁。
編者注:本文摘自《南昌航空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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