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規則與憲政《政治與市場》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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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申 2006-11-20 9:53:18
事實上,對于權威、規則與憲政的論述在林德布洛姆的大作《政治與市場》里所占比重很小,但在筆者看來,這并不能掩蓋它的光彩。林德布洛姆正是在完成了對“權威、規則與憲政”論述的基礎上才提出了他的大眾化控制理論,也即對這一問題的闡述,是他多元政制理論的基石。
權威是他整個理論大廈中的一個核心要素。《政治與市場》是林德布洛姆最重要的一部著作,在這部著作中,他通過對比分析當今世界政治經濟制度中比較具體代表意義的幾個類型,抽取出了被他稱之為政府與市場理論分析的三個核心要素:權威、交換和說服。其中,權威又是核心中的核心。他指出,“政府以權威為基礎”,“權威是使政府成為可能的核心現象”[1]在林德布洛姆看來,政治在本質上就是“為著權威的斗爭”,“在一個被叫作政治的凌亂過程中,想要權威的人為它而爭斗,另一些人則試圖控制掌握權威的人。”[2]權威之所以成為人們競相追逐的對象,是因為權威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社會控制方法,這種控制方法的實施非常簡單,“有的時候甚至一個字也不需要,在權威關系中,一個馴服的人懂得,需要他干什么,不需要他干什么。”[3]在一個權威網絡里面,普通人要服從于官員,不同職能的官員相互服從。尤其是政府權威,“它擁有對其他一切人或權利要求的權威,不會遇到來自于一個與之平起平坐的權利要求者的挑戰,它在維護自身秩序方面具備居于其他一切組織之上的權威。在沖突的情況下它也許無法使其聲稱的優先權生效;在某些場合它甚至可能無法謀求實行優先權。但是它對優先權具有的要求的普遍性和唯一性,使它與眾不同。”[4]
盡管權威在一個社會里面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在任何社會里,權威都不是絕對的。無論斗爭如何進行,它總要使權威處于某種程度的控制之下,權威從未徹底實現過單向度的控制。不管斗爭者是以所謂的勝利者還是失敗者的身分出現,即便是斗爭者取得了權威斗爭的勝利,最高權威仍然會受到至少是微弱的控制。由于控制國家的巨大價值,它必然會激起無窮無盡的斗爭,只要有斗爭的存在,爭取斗爭勝利的所有競爭者都必然要尋求支援。后援組織對爭取權威的斗爭者來說太重要的:
雖然政府的最高權威可以使用政策和軍隊來強迫從官僚制和人民那里獲得權威的授予,它卻不能夠在后援組織內這么做——除非它可以在這個組織中創造一個有能力強制多數成員的比較小的集團。但在這種情況下,它必須給這個較小集團的成員們提供好處,以求得他們對權威的認可。從特定角度講,在每一個制度中,最高權威最終不可避免地要依靠一個后援組織,這個組織建立在多種交換和說服、而不是單向度權威的基礎上。[5]
能夠對權威實施控制的后援組織各類非常多,比如利益集團、軍隊或者其他組織。事實上,后援組織對權威的控制眾多控制方式中的一種。但在林德布洛姆看來,諸如此類的種種相互控制卻從未建立過足夠的民主控制的可能性。那么什么是林氏理想的控制方式?
林德布洛姆認為,最高權威受著規則的約束。“那些參與控制最高權威的人――顧問委員會、集會、選舉團成員――根據規則控制最高權威。”[6]這些約束性規則既有制訂成法律的,也有未制訂成為法律的規則,比如在最高權威內部,有些規則看來主要是心照不宣的協議,有些則代表著小小的正式組織的成員們之間的明確協定:
處理爭奪權威的斗爭的規則有時來源于明確的協定和緘默的理解;這種協定和理解約束了爭斗的殘暴性。當人們為國家機器的權威這類巨大的價值而爭奪時,他們必然會擔心可能遭受窮困潦倒、被關入獄、肢體殘缺或遭到殺戮,假如自己失敗的話。因此毫不奇怪的是,他們通過在減少他們的風險的規則上達成協議,試圖軟化這種爭斗。失敗者會受到體面的對待;他們保有的不止是他們的兵權,還有他們的自由和財產。今天,對于生化武器、毒品和原子武器的使用的害怕心理,也約束了各個國家。無論如何,迄今為止就各種規則對暴力和強權的約束而言,它們保護的不光是權威的爭奪者,也包括整個人民。[7]
在林德布洛姆的眼里,這種對爭奪權威斗爭的限制規則,是人類政治生活的一種巨大進步。
在比較短的時段內,這種進步意義體現的不會太明顯,但如果我們把觀察的視野拉長,這種進步意義就會更為明顯。
人類產生之前的權威斗爭規則我們無從考證,只好借助于其他靈長目動物的競爭機制。非人類的靈長目動物的研究專家證實,所有已知的此類動物都是群居的,有著森嚴的等級制,它決定著群體中如何分配有限的食物和如何形成配偶關系等。當群體中掌握最高權力的“首領”突然死亡時,經常會導致群體的分裂,因為這時群體內部往往會發生激烈的爭斗,以搶奪暫時空缺的“首領”職位。[8]數日前《北京青年報》連載的“猴山政變”所引起的流血沖突,也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靈長目動物的權力斗爭方式是最野蠻的,此時沒有任何規則。
根據人類學家的研究結果,在土著社會*,主要有兩種繼承方式:泛布性領導和世襲繼承。[9]群隊和部落社會屬于泛布性領導階段,權力繼承非常簡單,沒有繼承:隨著領導人的去世,他的權力也就消失了,任何競爭者都必須重建自己的實力基礎。此時權力是建立在個人能力基礎上的,是無法轉讓。在酋邦和早期國家中,權力繼承的方式主要采取世襲制,烏干達的布干達人就是采取這種繼承方式。權力繼承首先是法定原則,根據這個規則,國王的所有兒孫都是候選人;其次是優先原則和人格因素,根據這個規則,布干達人選擇的權力繼承方式是兄弟繼承,而非子孫繼承,繼承的手段是叛亂,這時斗爭者的成熟和實力顯得特別重要。土著社會的泛布性領導階段的權力繼承方式比較接近于靈長目動物的方式,因為新權威的確立完全依靠個人能力;世襲制階段的權力繼承規則相對明確,但相當大程度上還要借助于武力和流血沖突,也比較野蠻。
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后,權力繼承的規則我們都比較熟悉。我國古代長期采用嫡長子繼承兼顧競爭原則,以嫡長子繼承為主,如果其他皇子通過權力斗爭取得勝利則采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在西方,權力繼承規則相對我國來說顯得比較復雜。在古希臘整個歷史期和古羅馬的共和制階段,權力繼承以選舉為主,個別時期間隔以僭主暴力奪權。隨著古羅馬的軍事擴張,古羅馬逐漸進入帝國階段,權力繼承問題從屋大維時期開始了西方歷史上最混亂的階段[10]:皇帝不斷改變自己的繼承人,比如屋大維在位四十四年中有三十七年一直都在不斷更換繼承人;皇權旁落時,皇親貴族還不斷陰謀廢帝;確定兩個以上繼承人時,還會經常出現宮廷殺戮。中世紀以來,由于王權較弱且權力繼承規則相對明確,以流血沖突方式解決的權力繼承問題的現象大大減少了。西方國家建立資產階級政權后,權力繼承主要依據憲法規則采取民主選舉方式來實現,權力繼承基本上不再是一個嚴重問題。但對其他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來說,目前仍徘徊于軍事政變與民主選舉之間。
總體上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權力繼承并未完全以文明、和平的方式解決,而是出現了更為復雜的局面,在規則明確時,權力交接相對容易平穩過渡;規則不明時,權力交接往往以暴力沖突的方式實現,并且隨著軍隊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沖突的規模及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
林德布洛姆進一步指出,規則對權威所確立的約束主要有四種[11],分別是:第一,最基本的約束是那些古老的禁忌,即眾所周知的私有財產的權利,禁止別人對權利主體的干預,其中也包括統治者的干預。第二種約束是對未專門規定的廣泛權威的削弱。林德布洛姆指出,權威的威脅主要來自于權限的不明確,最高權威所擁有的權力應僅限于被明確授予的范圍,權威只能是特定的――適用于特定環境、特定對象,并且這是人類可以被宣稱的最偉大的創造。第三種規則是權力的分離:規則指定某個最高權威在一個位置上,另外的最高權威在另外的位置上。這樣便限制了任何一個權威的暴政。第四種規則是監察和平衡。最高權威分離后,規則提供了對權威的進一步限制,給予了每一個官員相對其他官員的權威,便有了權威之間的制衡。
如果說人類在權威斗爭方式問題上的一個重要進步是對這種斗爭給予了規則限制,那么另一個重要進步就是這種規則進一步發展成為法律,那就是確立憲政。
在林德布洛姆眼里,對權威的約束性規則是社會生活的普遍規則,但其中只有一部分制訂成為法律。[12]比如譴責暴力行為的倫理規則就是一種普遍規則,禁止殺死政治上失勢的領導人就是當政領導人之間的一種心照不宣的潛規則,黨內多數決定則屬于個別正式組織成員之間的明確協定。但這些規則上升為法律規則之前,都有一系列明顯缺點,即不穩定、不夠明確、缺乏可執行性、普遍約束性較差。如果僅由這樣一些規則來約束權威及權威斗爭,那么權威的任意性、殘酷性和危害性就無法真正有效地得以制約。我們還以權力繼承為例來說明問題,比如,我國兩千多年的古代專制社會中,我們采用嫡長子繼承制,并非沒有明確的權力繼承規則,雖然這個規則本身在確立皇位繼承人問題上足夠明確,但這樣一個規則的缺陷就是:最高權力掌握在一個懦弱昏庸的人或一個不諳世事的孩童手中,對整個社會來說,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劇。于是比較精明的皇帝便有時放棄這一名義上的規則,輔之以擇優原則,從眾皇子中擇優確立為太子。但這樣一來,長子繼承制這一規則本身的權威就大大折扣了。同時又孳生了一系列問題:新太子的合法性微弱,導致其他皇子對太子位置的覬覦,眾皇子便拉幫結派,造成內政不穩,稍嚴重一點便釀成政變甚至戰爭。因此,對權威的約束規則迫切需要明確化、權威化、穩定化。
對權威的約束規則上升為法律甚至憲法,這便是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特征。法治與人治區別不在于是否存在規則,而在于這個規則是否明確要求所有人都有平等的遵守。“法律也完全可以確定一種以世襲繼承為基礎的王朝制(a royal government with a hereditary succession),但是它卻絕不能選定國王或指定一王室家族;一言以蔽之,任何與特定個人相關的事務,都不屬于立法權力的范圍。”[13]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任何人都沒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權。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威是否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這是判斷這個國家是否屬于立憲政體的標準。
至此,人類對權威控制的線索已經非常清晰的展現在我們面前了:從失控的權威發展到受到規則約束的權威,再從受規則約束的權威發展到受法律約束的權威,即立憲政體下的權威。當然在林德布洛姆看來,這還不夠,他又提出了一個對權威的大眾化控制。但筆者認為,對最高權威的大眾化控制并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發展階段,不過是立憲權威的一個組成部分或階段而已,因為大眾對權威的控制也要服從規則,否則便會出現大眾的專制。當然,對于我們目前的政治改制改革而言,《政治與市場》中關于“權威、規則與憲政”這一問題的闡述已經非常具有啟發意義了,這也是我推崇這個片斷的原因。
(林德布洛姆著:《政治與市場:世界的政治――經濟制度》,王逸舟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注釋】
[1]林德布洛姆著:《政治與市場:世界的政治――經濟制度》,王逸舟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頁19、26。
[2] 同上揭,頁175。
[3] 同上揭,頁20。
[4] 同上揭,頁26。
[5] 同上揭,頁178。
[6] 同上揭,頁185。
[7] 同上揭,頁186。
[8] 董建輝:《政治人類學》,廈門大學出版社1999年,頁92-93。
* 筆者未用原始社會、初民社會、野蠻社會幾個概念,因為這幾個概念都帶有一種當代人的偏見,認為他們是野蠻、落后和不開化的,這是人類學者所盡力避免的一種傾向。當然我們在宏觀上進行權威斗爭規則比較研究時,是無法完全擺脫“價值”判斷的,但我們還是要盡力要以“他者”的眼光來觀察、體會土著社會。
[9] 參見前注8揭,頁95-106。
[10] 參見嚴家其:《國家政體》,人民出版社1982年,頁37-40。另參見蘇維托尼烏斯:《羅馬十二帝王傳》,商務印書館1995年。
[11]前注1揭,頁187-188。
[12] 參見前注1揭,頁186。
[13] 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冊),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頁245。
編者注:本文摘自《法律書評》(第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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