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 2006-12-13 14:40:13
《寄簃文存》是中國近代著名法學家、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導者沈家本(1840-1913)的著作。沈家本,字子淳,別號寄簃,清代歸安(今浙江吳興縣)人。光緒九年(1883年)考中進士,歷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等職。沈家本在刑部供職期間,就瀏覽了歷代法典和刑獄檔案,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學文獻進行了大量的考訂工作。1902年清政府被迫變法修律,設立修訂法律館,派沈家本、伍廷芳充任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熱心探索西方資產階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他或親往歐洲各國,或派人東渡日本,進行考察,了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歷史和現狀,積極引進資產階級法律。在沈家本主持修訂法律期間,把《大清律例》刪改成了《大清現行刑律》,并參考資本主義國家刑法,主持制訂了中國近代第一部專門化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中國近代第一部商法——《欽定大清商律》,以及民律草案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近代化的法律。
沈家本的著術十分豐富,著有《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22種、乙編13種,還編有《枕碧樓叢書》12種。這些著作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是研究中國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參考資料。
《寄簃文存》是《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中的重要著作之一,共8卷96篇。具體包括:《卷一·奏議》12篇,《卷二·論》7篇,《卷三·說》8篇,《卷四·考》15篇,《卷五·箋》9篇,《卷六·序》21篇,《卷七·跋》13篇,《卷八·跋》15篇。
《寄簃文存》系統地表述了沈家本的法學思想。 沈家本認為,實行西方的法治主義,“舉國之精神,胥貫注于法律之內”(《新譯法規大全序》),就能使國家強盛。他以日本為例,加以證明,指出:“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后,采用歐法,不數十年,遂為強國。”(《新譯法規大全序》)
沈家本沿襲先秦法家的論述,闡釋法的概念,他認為:“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也。”(《新譯法規大全序》)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與治國,“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旗人遣軍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
沈家本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出發,針對旗人犯罪享有換刑、減罪等法律特權問題,提出漢人旗人“一體同科”的主張。他認為“法不一,則民志疑,……法一,則民志自清”。(《旗人遣軍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他還力主廢除買賣人口奴婢制度,提議:“無論滿漢官員及軍民人等,永禁買賣人口。如違,買者、賣者,均照違制律治罪。”(《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
在談到正確執法的重要性時,沈家本指出:“設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辦于臨時之檢按。一案之誤,動累數人;一例之差,貽害數世,豈不大可懼哉?”(《重刻唐律疏議序》)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正確執法呢?沈家本認為關鍵在于要有好的執法人。為此,他主張開展法律教育,設置律學博士,教授法學。他認為律博士一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法律為專門之學,非俗吏之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見。”(《設律博士議》)
沈家本十分重視法理學的研究,對中國法理學不發達的原因進行了深刻的剖析,他認為,法理學對于立法、執法和守法都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是則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法學通論講議序》)。所以,每一個法,都要符合法理學的原則,“若設一律而未能盡合于法理,……則何貴乎有此法也”(《論故殺》)。對于古今以來,“法立而不守”的情況,沈家本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自來勢要寡識之人,大抵不知法學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壞之。此法之所以難行,而學之所以衰也”(《法學盛衰說》)。他痛切地描述了清代不重視法理學的現象,“本朝講究此學而為世所推重者,不過數人。國無專科,群相鄙棄”(《法學盛衰說》)。他嚴厲批判了紀文達編纂《四庫全書》時輕視法律和法學的錯誤指導思
想,認為在這種法律虛無主義影響下,“天下趨向之所屬,令創此論于上,下之人從風而靡。此法學之所以衰也”(《法學盛衰說》)。
對于中國法學盛衰的原因,沈家本作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他根據自己淵博的法學知識和豐富的治法經驗,得出了一個結論:“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法學盛衰說》)
《寄簃文存》集中反映了沈家本近代法律與法學思想,凝聚著其十分豐富的治法經驗,盡管其中存在一些封建綱常禮教等糟粕,但仍不失為我們研究中國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珍貴學術遺產。
法學時評網(www.lawintime.com),2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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