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靈 2006-12-13 14:42:10
承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麗君和華東政法學院林燕平教授的盛情,約我為她們合譯的一書,即《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 Freedom's Law: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寫一個序,并寄給我該書原著和她們的部分譯稿。我深為感謝。
該書作者德沃金(R.Dworkin,1931- ),是美國近三十年來最有影響的法理學家之一。他先后任教于耶魯大學、牛津大學、紐約大學、康奈爾大學和哈佛大學,主要著作有《認真對待權(quán)利》(1977年)、《原則問題》(1985年)、《法律帝國》(1986年)以及《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1996年)。在我國,德沃金的著作在此書中文本出版以前,已有兩本著作的譯本,即列入《外國法學文庫》、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認真對待權(quán)利》(信春鷹、吳玉章譯,1988年)和《法律帝國》(李常青譯,1996年)。
德沃金的《自由的法》與他的《認真對待權(quán)利》和《法律帝國》兩書,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可以說是后兩書的進一步發(fā)展。
《認真對待權(quán)利》一書的核心是他所稱的"權(quán)利論"(right thesis)。在那里,他批判實證主義法學和功利主義法學,特別是英國哈特(H.L.A.Hart)的新分析法學。哈特認為法由規(guī)則構(gòu)成,德沃金認為,法不僅指規(guī)則,而且指原則和政策;并認為,在所有的個人權(quán)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quán)利,政府必須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他的《法律帝國》一書以"建設性解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和"完整性"(integrity)兩個概念作為該書的核心,認為法律是一種解釋的概念,一般法律理論就是對本國法律司法實踐的一般解釋,因而就有三種法律觀,也即三種解釋法律的方法:一是慣例主義,認為最好的解釋是法官發(fā)現(xiàn)和執(zhí)行的慣例,即他所一貫反對的實證主義法學;其二是實用主義的解釋,即法官可以不顧原則而自行其是,這就是他也反對的美國的現(xiàn)實主義法學;第三是他所主張的"完整性"觀點,認為這是美國一般律師、法官實際上進行法律解釋的方法,是一種"政治道德原則",符合美國憲法的結(jié)構(gòu)和實踐。
德沃金的《自由的法》一書導言的標題是"道德解讀與多數(shù)至上主義前提"。他首先指出,該書討論近20多年中幾乎所有憲法爭議。如墮胎權(quán)、糾正歧視措施(affirmative action)、色情作品、種族沖突、同性戀、安樂死以及言論自由等。有些章節(jié)還涉及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他又指出,此書"闡述了一種解讀和貫徹政治性憲法的特定方法,我將它稱之為道德解讀"。因此,"道德解讀"將政治道德引入憲法的核心,然而,政治道德先天注定是不確定的并且是有爭議的。結(jié)果是,凡是把這些道德原則作為法律組成部分的任何政府,不管它們屬于什么體制,都必須決定誰對道德原則的詮釋和理解最具權(quán)威。現(xiàn)今美國的體制中,法官,最終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具有這種權(quán)威。正因此,有些反對道德解讀的人就認為,對憲法的道德解讀使法官可以隨心所欲地將自己的道德觀強加給公眾。他認為,這是一種謬誤的認識。
他又認為,"道德解讀"并不是對所有憲法條文都適用。美國憲法包括很大一部分既不是特別抽象的,也不是以道德原則來起草的條款,例如憲法第2條規(guī)定,總統(tǒng)必須年滿35周歲。憲法第14條修正案關于"平等保護"就包括了一個道德原則。為了說明為什么某一法律條文包括道德原則,另一條則不包括,就必須首先從歷史上看問題;其次,應明確道德解讀還受到憲法"完整性"的約束。"完整性"是他在《法律帝國》一書中的一個核心思想。
在闡述了憲法的道德解讀的含義后,他又進一步提出,是否還有其他選擇,即不是道德解讀而是別的憲法解釋方針。例如有一種"原意主義"(Originalism)的方針,它堅持憲法條文本身就代表制定者,即通過憲法制定者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法律條文的含義。再有一種解釋憲法的方針是所謂"多數(shù)至上主義前提"(majoritarian premise),它強調(diào)政治程序應采取這種方式,至少在重要事務上最終作出的決定是大多數(shù)或相對大多數(shù)的意志。他又對這一前提的贊同與反對兩方面的觀點作了分析,并進一步論述了人民、自由、平等和社團等重要政治、法律概念。
作者在導言中作出如下結(jié)論:"本書確實揭示了對美國憲法的一種自由主義見解,它提供了自由主義原則的觀點,并聲稱這些觀點對我們所繼承的,并至今仍然確信的憲法傳統(tǒng)提供了最佳詮釋。"
德沃金的這一新作向我們提供了當代美國主流派法學家之一,也即他所自稱的自由主義(有別于保守主義和19世紀的自由主義)對美國憲法的理論。
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教授在1997年《中國法學》第3期上發(fā)表過《當代西方法律解釋學初探》一文,較簡明地介紹了西方(英美法系)法律解釋學的發(fā)展,其中也談到了德沃金的"建設性解釋"和"整合法學"的理論,他認為,"德沃金不是自然法學者,不相信法學或正義的原理存在于宇宙和真理的結(jié)構(gòu)之中。他所相信的原理乃是蘊藏于、隱含于、內(nèi)在于一個社會共同體(主要是指各西方自由主義民主憲政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道德信息、政治制度和法制實踐之中的"。這是對德沃金理論的一種較客觀的評價。
2001.7.
法學時評網(wǎng)(www.lawintime.com)轉(zhuǎn)發(fā),2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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