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刑法適用大全》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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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 英 武 2007-6-9 22:33:30
尊敬的各位讀者:
大家好!
中國法制出版社所謂的《圖解刑法適用大全》,系本人2006年7月對該社原投稿——《刑法實用協調手冊》的剽竊品,F在該《手冊》已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以《刑法表系》正式出版。
所謂《大全》相對《手冊》,在內容上原抄(編者本人學理解釋竟亦原抄),在形式上“變臉”(五欄變三欄(實為(原抄)前四欄)),使《大全》相對《手冊》底稿而言已成廢品——把《手冊》底稿用于與條、款、檔分解體例“三元”化“橫向貫通”的第五(相關解釋與規定)欄,重新打亂,合入下文,使讀者在“適用”時,還要對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規定、批復”等,重新自行篩選,從而徹底破壞了原稿的“五欄橫向貫通體例”,重新給刑法實務工作者等廣大讀者再造麻煩。
在力倡保護知識產權的當今時代,處在弘揚法制前沿陣地的中國法制出版社,以“變臉”剽竊的廢品充作“好書”(其廣告語)愚弄廣大讀者,此行此舉實為不妥……
《刑法實用協調手冊》、《刑法表系》編者:趙英武
附:
原著《刑法實用協調手冊》(現《刑法表系》)體例簡介
本人《手冊》在橫向結構上由“條、款、罪狀、法定刑、‘相關解釋與規定’”五欄組成。
在縱向結構上有——
(一)、本位法條部分:將法條拆解到款,進而再拆解到檔(刑度)。然后,在第五欄配以與刑度(檔)相對應的“相關解釋、規定、批復”。使《手冊》成為橫向意義上的一款通、一檔通;
(二)、系款部分:與本位法條有關,也由“罪狀、法定刑”兩部分組成,但不宜列入第五欄的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規定、批復、”的精要部分;
(三)、“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規定”部分:(1)人大、兩高頒布的不具有“罪狀、法定刑”元素的相關法律、解釋、規定、批復;(2)部門法規中的相關內容;
(四)、關聯法條部分(GF):將散布于《刑法》各章、節的與本位法條“相關、相似的法條”羅列進來,以供實務人員在個案辦理中認定性質、確定罪名時的參選之需;
(五)、“總括性前提規定”部分:有的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規定、批復中的內容,是通用于一章、一節各罪的。如將它們重復性地附入章、節各罪欄內,難免繁冗。為此,《手冊》特在有些章、節之前,辟設“本章(節)總括性前提規定”橫欄,將本章(節)通用的共性規定羅列于此。
《圖解刑法適用大全》對《手冊》的剽竊規律
《大全》在我《手冊》結構的基礎上,是按千篇一律的“五置”原則進行剽竊的——
(一)欄五下置:欄五內容為我《手冊》最大亮點,是我千辛萬苦、千征萬引,從龐雜的歷年解釋、規定、批復中“摳”出來的。《大全》做……心虛,不敢硬仿。就把它們又合在一塊兒,甩入其下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規定、批復部分(相當于我“系款”部分)。
(我《手冊》三、四欄之所以要將本位法條拆解到“檔”(刑度),就為在五欄內列出與“檔”相關的這此具體規定,從而形成橫向意義的一檔通!洞笕钒褭谖逶俸掀饋,甩到下面,那其二、三欄抄自我的“逐檔分解體例”還有什么意義?[我的“欄五”是他們最想抄,但最不敢抄的部分])
(二)法條上置:把我系款中摘自各章節的相關法條依次抽出,提到本位法條之下。再按法條自然順序重新排列。
(我底稿中:只要列入“系款”,都是平行關系——排前排后都是一樣。同時,有的相關法條還需與其他內容結合,形成復合型系款,故而不便統一、單行“上置”)
(三)標題左置:把我系款中各“相關法律、法規、解釋、規定、批復”的標題由右邊甩到左邊。
其內容、順序上,依舊沿襲《手冊》底稿原有內容、原有順序(笨到連順序都不知道變一變)。
(四)解釋后置:把我散布在“欄五、系款”中的學理解釋(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老師《刑法學》中的解釋、馮汝義老師《辦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適用》中的解釋、我本人的個人解釋)依次抽出,統一甩到《大全》每條罪后的“尾框”內。
(其內容、順序依舊沿襲《手冊》底稿原有內容、原有順序)
(五)“前提”“罪置”:“本章(節)總括性前提規定”體例也是我的顯明獨創,《大全》仍不敢硬性模仿。于是,就把這些共性內容“不嫌重復、不避麻煩”地一一甩入各罪之中。
綜上,經過這么輕飄飄的“五置”處理,原編者為趙英武的《刑法實用協調手冊》就變成了沒名沒姓沒編者的《圖解刑法適用大全》。
========================================= 本欄書評僅代表撰寫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