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著手“解”著眼“和”《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刑事和解》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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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東 2009-1-10 19:05:42
刑事和解,著手“解”著眼“和”
姜小東
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
--------老子
讀完《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刑事和解》一書,厭倦沉思,深有所感:有同感也有異議。刑事和解是在今天的中國社會大環境下唱響的,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社會機體多年積累,病體繁重。只用刑事的手術刀一陣猛割(例如嚴打),暫時起效的后果是犯罪的超量恢復。醫治社會需要中醫式的整體調理,手段要求溫和。刑事和解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尤其自己的作用和方式。筆者認為,刑事和解要著手“解”,因為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著眼“和”因為解的目的是和,和才能更好的解。
中國幾千領跑世界,社會治理制度保證了經濟文化的繁榮,我們有自己的“法治”是一種各個調整方式的合治,并被整個亞洲文化圈國家不同程度的援引。清朝末年我國門被火炮打開,美夢被火車驚醒,開始或被動或自覺的放眼西方。一方面來看,國人喪失了天朝上國的自信學習西方;另一方面,現代化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必然趨勢,社會的工業化必然要求與之適應的法制化。也就是說中國改革社會實現法治化是必然趨勢,無論被入侵與否。本來是早晚的事,入侵就使此事辦成了早的事,在中國沒有準備好社會條件的情況下破門而入了。就想一個酣睡的人被突然的打醒,在不了解情況,還沒有適應就投入了盲目追趕西方長跑中。致使制度缺乏設計,法律缺乏“漢化”,客觀的講確實沒有時間考察,也沒有相關法治技術。
時至今日,反觀中國法治的三十年道路,與其說是法治史不如說是立法史。立法有絕對的量的優勢,比任何一個西方發達法治國家法律在條數上應該說差距不大,法早已跳上了農民的炕頭。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似乎法越多矛盾越多,在加強立法,矛盾比以前再多,進入了一種類似抗生素與病菌的變異對抗之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么,為什么唐朝的權力法制止到了縣而社會良好,而今天的法侵入到每一個人卻效果不佳?如同費孝通先生多年前所言:法制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發生了。
今日的中國,各種法律制度被設計出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為構建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恰恰在于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與我們的固有的傳統的文化價值相悖。我們并不是漸漸的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格格不入。所以,以前的盲目移植,造成今天很多法律本身的弊端的凸顯,有很多各方人士開始思考,這個社會是否需要如此的需要法律?
筆者認為,吸收一切的先進合理制度為我所用是需要的也是必要的,但一定要與中國現實和傳統相適應,最好是實現“法治的本土資源化”,法律最終是回應現實的。
在此,筆者打一個比太恰當的比方:中國當今社會錯綜復雜,如一頭拾垃圾者的頭發:長,臟,亂,差。
歷史遺留問題:長,臟
轉型中的問題:亂,差
這么一頭長臟亂差的頭發,交叉錯綜,糾結纏繞。而今天,我們經濟發展了,有錢了,有地位了。為了自己身體健康和外出國門見外國客人的需要,梳理是理所應該的。有基本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積弊已久,應先清洗數遍,慢梳清理,以求無傷身體,無傷頭發。
今天,一些人甚至是專業的理發師,突然拿來一把鋼齒鋒利,排列整齊,原裝進口梳子(移植法律),甚至只為了跟外國人玩的需要,不顧及健康和外觀是否合適,非要進行發型設計,燙,染,拉,吹,弄成和洋人一樣,黑的染黃,直的燙彎,玩的拉直。談何容易?怎么可能?怎么可以?
是為了自己身體好,還是個人美觀,是外國人看了又審美認同,還是只為了和外國人打扮的一樣?是否只有這樣他們才愿意和我們玩,還是我們才敢于和他們玩?我不知道原因,但我們似乎可以預見到結果:毛將焉附?毛將焉在?皮將焉附?頭將焉在?“國將不國了”。
在法治約等于立法的觀念支配下,立法龐雜擴張,司法力不從心,執法寸步難行。問題出在哪?很多“法律人”得出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應加強立法,不斷的開拓范圍,細化操作。因為他們認為西方式的法治是中國社會的 “理想圖景”。于是法制被人類從諸多社會治理方式中遴選出來,賦予強有力的鎧甲,向社會矛盾最激烈處用兵。法治的格外壯大已經快超出了人類的控制,而其功用與其規模并沒有呈現出讓人滿意的比例。法治的機器,不斷拓展社會空間,在不同層次深度,肆意蠶食鯨吞其他調整方式,道德,風俗,習慣,傳統,倫理等溫和性方式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當然,這是工業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從熟人社會但陌生人社會過程中必然損失的部分。但是由于法治機械化的硬性驅逐,引來了溫性方式的反抗,這就是現在社會很多矛盾的病灶,更是西方式法治的水土不服。
其實很顯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應該說是最上層最堅硬的部分,必須依賴經濟基礎并與其他方式相互協調配合,才可能發揮最大良性作用。我國存在的問題在于錯誤的認為,引進了法治就當然的引進了法治社會,就只用法當然而治,不管不顧其它方式,進而替代排斥,甚至故意打壓惡性侵入。這樣的后果是法條數量上有絕對優勢,制度范圍鋪滿社會各個方面,造成法治的虛假繁榮。實際上,只顧為法治而法制,稍加整容的照搬西方模式,嚴重脫離中國實際。結果在司法和執行中又被難以逃避的“秋后算賬”。
法制冗沉,運作矛盾層層的當代中國社會需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要“解”更要 “和”。和諧社會是我們今天的選擇,是解決中國社會前進中問題的希望,我們要 “和”。但是法律是要解決問題的,尤其是剛性的刑事法律,向來不是標榜 “和”,而是注重 “解”即解決不可調和的問題,用權力說理,這也是刑事法的功用。
筆者認為,一國之法應該與政治經濟,社會結構,民族心理等相適應相諧調,才可以發揮人類預期的最大功效。唐朝雖然權力只到縣級,但是縣以下交給了鄉紳階層和倫理習慣,這是有唐朝的社會結構決定的,法制代表國家權力的自上而下貫徹,倫理習慣代表社會的自下而上自治,二者合并完成了控制社會體系。近日的中國社會,就像一個配置較低但高速運轉的電腦系統。產生了的問題只靠法治這個殺毒軟件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優化大師”的優化,因此和諧社會的提出和貫徹是正當而及時的。和諧社會應該合理消化發展中的矛盾,運動中的磨損,很多問題不需要進入司法領域就可以解決。也就是要轉變觀念,放棄國家權力自上而下的權利貫穿滲透,重新考慮定位社會的自潔能力,發揮其他調整方式的第一屏障作用,法治屏障后放。這樣不但節約社會治理成本,節省法治資源,減小社會創傷,而且可以使法治進入良性發展道路。
在和諧社會建設中,刑事和解顯得尤為重要了。面對社會急劇發展轉型的時空,各種矛盾突出涌現,雜錯交織。正所謂“毒草百步,必有解藥”,要發現解決問題的辦法必須從實際出發,從問題內部著手。就像青霉素的發現是從葡萄球菌培養皿的“菌團”中產生的。實際上,我國已經有過十分類似的范例:1978年11月24日,小崗村18戶農民面對當時的大環境難以生存,以敢為天下先的膽識,按下了18個手印,搞起生產責任制,揭開了中國農村改革的序幕。也許是歷史的巧合--就在這些農民按下手印的不長時間,中共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開幕。在關系國家命運和前途的嚴峻歷史關頭,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最高層的政治家和最底層的農民們,共同翻開了歷史新的一頁。小崗村從而成為中國農村改革的發源地。這就經歷了一個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過程,給我們的啟示是,既要積極改善不理想的大環境,又要靜觀其變善于發現,對于毒草叢生的大地整體著眼,從總發現解毒草,提取加強并推廣是一個十分合理的方法。而不應該主觀閉門造車,或者盲目照抄引進做毛澤東批評的“留聲機”。
如果試圖演繹上述過程,那么在毒草遍地矛盾交錯的大環境中又沒有解藥?是否發現了?是否可以提取推廣?答案是肯定的。解毒草中比較典型的一株就是“楓橋經驗”。所謂“楓橋經驗” 是指1963年,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此,毛澤東同志親筆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指示,把“楓橋經驗”推向全國。“楓橋經驗”由此成為全國政法戰線一個膾炙人口的典型;從現實看,“楓橋經驗”經過改革開放這些年的不斷充實和發展,形成了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政動手,依靠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楓橋新經驗,成為新時期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典范。
“楓橋經驗”是毛澤東同志批示的、我國政法戰線的一面旗幟。四十年來,當地人民不斷賦予“楓橋經驗”新的內涵:德治與法治有機結合,實現農村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良性互動。“楓橋經驗”也因此形成了鮮明的時代特色:黨政領導,各負其職,依靠群眾,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化“楓橋經驗”對于進一步實現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結合,加強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那么學習運用“楓橋經驗”的意義已經論證,怎樣學習、靈活運用“楓橋經驗”或者有沒有“柳橋經驗”這是進一步要回答的問題,同時牽涉到運作的配套制度設計,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還需要多論證多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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