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法學透視--行政法學背景分析》書評 ——
蔡樂渭 2002-10-23 23:34:45
什么催生了中國的行政法
蔡樂渭
法律在今日中國得到重視,從而法學得以發展,始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對于中國行政法來說,二十年前的改革,更是它的真正起點。中國行政法隨著改革的起步而萌芽,隨著改革的拓進而發展,隨著改革的深化而繁榮。然而,在為二十年來中國行政法發展取得的長足進步而自豪的同時,行政法學界應該就另一個問題向自己提問:為什么在這之前的三十年間,中國并無行政法的萌生?甚而在民法、憲法等部門法學已有相當發展的二十世紀前半葉,行政法在中國卻并無相應的發展?中國行政法與中國改革同步發展,它們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這種關系的理論意義何在?
張樹義教授新著《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法學透視----行政法學背景分析》有力地為我們回答上述問題:中國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都必須放到改革這個大環境中去考察。改革、以及改革所帶來的社會結構變遷,才是中國行政法發展的原因和動力。只有置于改革和社會結構變遷的大背景下,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國行政法的過去和現在,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國行政法的未來發展趨勢。
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改革前的三十年間,中國所形成的社會結構是一種人為的封閉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的最大特征在于,在社會主體結構上,是一元化的社會主體,雖有工人、農民、教師之分,有農村居民、城市居民之分,有不同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之分,但最終都歸結于國家,其它所有的所謂主體實際上僅僅是國家的延伸;在社會權利結構上,是泛意識形態化的權利結構,無論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國家都進行了嚴格的控制,權利主體對權利的享有都是不充分的,戶籍制度的存在和所有制的劃分是其突出的表現;在社會關系結構上,呈現為一種身份社會,每個人的身份都是先賦的、固定的、等級化和行政性的,體現了嚴密的附屬性、依附性。然而,該書關于社會結構研究的最大發現并不在此,更大的成就在于,它從政治、經濟、文化三個角度對幾千年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五十年代以來形成的社會結構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了兩者驚人的一致性,即政治上的中央集權、經濟上的國有化或以國有為背景、文化上的大一統。“認識到建國后所形成的社會結構和封建社會一體化社會結構的一致性多少有些令人沮喪,因為我們曾將其作為共產主義的必由之路,千百萬人曾為之奮斗,我們所建立的恰恰是我們曾作為目標要推翻的。”(第166頁)
無論是西方的經驗還是中國的歷史都表明,行政法的產生,有賴于一個多元化、契約型,平等、充分地享有權利的社會結構的存在。毫無疑問,中國改革前的三十年,乃至這之前存在的傳統的社會結構,是不可能萌生出現代憲政意義上的行政法的。那么,我們今日的中國行政法來源于何處?
改革開始后,中國社會經歷了“世紀性結構變遷” (作者語)。社會主體從一元化走向多元化;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從依附趨于獨立;社會利益從單一化走向多樣化和個別化,從而社會權利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整個社會面貌呈現出了全新的格局。新的社會結構呼喚著新的社會秩序的出現,尋找新的權威。但是,我們需要一種什么樣的權威以維持我們新的社會秩序?作者考察了人類歷史對權威的尋找過程后指出,歷史上,人們從以超人力的神為權威,到以神化的人為權威,最后到以法律為權威,并非某個或某些人的純粹主觀選擇,而是一個不斷試錯過程的結果,是社會發展的本質要求,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本質要求。 中國的改革是一個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過程,一個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結構,以法治為其新的社會秩序的權威,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正是基于改革及改革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以市場化經濟為基礎的社會結構,作為以控制政府權力為其核心內容的部門法,行政法才得以生根發芽,中國行政法學才得以發展。
要認識本書的意義,尚須反觀中國行政法學的現狀。盡管大家都承認社會生活不是切塊存在的,而是多種因素共存和互相影響的,但學者們有關行政法的論述,卻多停留于行政法學本身,停留于行政法框架內的技術性論證,而少有將行政法學置于整個社會背景下進行分析,少有將社會學、經濟學理論引入行政法學理論進行分析。即使僅基于此,我們也不能不認真審視該書對中國行政法學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法學透視---行政法學背景分析》,張樹義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版,¥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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