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紀法學案例系列教材)》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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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實說真話! 2009-3-23 20:11:44
用事實說真話!:
面向21世紀法學案例系列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93年10月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是作者將劉耀華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文章的內容變成自己編輯教程的內容!文章中的詞語嚴重的誹謗和傷害了一名無辜的老人!現將真實的情況告之.希望你們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發表正確的文章!
顏孟秋的兒子,兒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點30分踢開房門沖到父母的床前對父母進行辱罵和威逼,強行趕走父母離開顏氏大樓(顏孟秋用自己的個人專利費造建的大樓).從此兒子兒媳及他的一班人馬強占居住在顏氏大樓長達六年之久.不得已顏孟秋只能忍痛將大樓轉讓給別人!(用合法的,正當的手續)大樓二項產權證的確認已有法院終審判決書! 書中提到的"長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決書及內容"是作者編造的!是子虛烏有的事!大樓是顏孟秋的個人財產,不是書中所說的"八個合伙人共同所有",是作者欺騙讀者、胡編瞎說、無中生有的奇想!
關于<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真實性
<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作者叫劉耀華,是湖南省長沙市二十一世紀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作為顏達明夫婦倆的代理律師,在該案尚未判決之際,尚無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尚未取得充分的證據,也未獲得國家公權力確認的情形下,僅憑自我判斷就在帶有互聯網傳播的<人民法院報>發表<時效>文章.文中的言論和詞語嚴重的傷害了一名無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顏孟秋已于2003年將劉耀華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認為劉耀華在文章中使用顏孟秋"利用職為之便""偽造他人筆跡""采取欺騙行為"等結論性的話語,已經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顏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譽權,劉耀華的行為足以造成對顏孟秋社會評價的降低.一審法院判決劉耀華向顏孟秋賠禮道歉,并在國內有影響的報刊刊登向顏孟賠禮道歉的文章.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劉耀華已遞交了賠禮道歉的文章.現在還有人在網上轉載<時效>文章.我認為是有人借<時效>文章來誹謗顏孟秋的名譽!所以有必要將真實的情況公開,讓大家來正確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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