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例學術史個案的考察《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書評 ——
常安 2002-12-19 10:40:11
內容簡介:本文旨在通過對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的文本結構、智識資源、學術史價值等諸方面的考察,探求其對中國法律史研究的范式突破意義及對當今法學界之方法論反思的啟示所在:1。勇于突破舊有研究范式的學術氣魄;2。從整體上把握中國傳統法律的精神,并強調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作用;3。跨學科的思維進路與開放的學術態度。
關鍵詞:《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研究范式 中國古代法 法律史學 家族主義 階級
引言:從某種意義上講,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可謂是一例相當特殊的學術史個案:一方面,瞿先生的此部著作從一出版起就被公推為法律史學界的扛鼎之作,后輩學者但凡言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每每援引瞿先生相關論述;另一方面,不但瞿書面世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無人再運用類似范式研究中國法律史[1],而且也鮮有人從方法論的角度去對瞿老此書的研究進路進行總結,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2]。這頗令人費解,也正是筆者的興趣所在。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從對瞿書的文本分析出發,進而探求其思維進路和寫作背景;在闡明瞿書的學術史意義的同時,欲尋求出一些對我國法律史學界方法論探討有所毗益的啟示。
一.一部別具一格的法律史著作—對《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文本分析:
瞿老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幾十年來一直被認為是一部異乎于普通法律史著作的奇書;那么這部書究竟奇在何處?奇的程度有多大?欲回答這兩個問題,有必要對該書的學術旨趣、研究范式、體例安排、材料運用等諸方面進行文本層次上的分析。
1.獨特的學術旨趣:書寫中國的《古代法》
大凡風格卓異之作,必從其獨特的學術旨趣開始,瞿書也不例外。正如其在該書1947年年版序中所言:“少時讀H·×MAINE之ANCIENT LAW及EARLY LAW AND CUSTOM等書,輒嘆其淵博精深”[3],“及讀MALINOWSKI、HARTLAND諸人類學家之書,益嘆西方諸哲為學之精進,因竊不自量,益有撰述中國法律史之意”[4];這固是瞿老的自謙之詞,但也清楚的反映出了《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創作思路:瞿老欲效仿H·×MAINE,運用社會學、文化人類學的手段去研究中國古代法,這雖與當時西方社會科學的侵襲與近代中國社會格局的劇變不無關系,(關于這一點,筆者將在下一部分作詳細說明,此處不再贅述)卻造就了一部堪稱中國法制史研究發展中最重要的一個里程碑”[5]的巨著(事實上,就學術價值而言,該書也堪與梅因之《古代法》媲美)。因此,瞿老的學術旨趣,是著眼于把握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與主要特征,而不是糾纏于瑣屑的史料與人頭羅列;是將從漢到清近兩千余年的中國古代法制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而不是去考證那些“瑣屑的差異”[6];簡而言之,就是欲勾勒出中國古代法的神而不是具體的形(這種寫法倒頗似于國畫中的寫意,與瞿老的社會學智識背景似乎不太符合,但考慮到上世紀初葉那一大批學者學貫中西的大家風范,就不難理解了)。梁治平先生說:“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個題目實在是夠大的”[7],但瞿老卻做的舉重若輕,透過紛繁的具體史實,揭示出了中國古代法的內在特征:身份本位,倫理本位;幾千年的中國古代法,被打上了深深的儒家思想烙印——不但有著名的‘春秋決獄'之說,而且在成文法極為發達的清代,仍然以儒家思想作為立法的基本要旨(事實上也是籍以維持整個帝國的倫理命脈和政治命脈),從書中列舉的大量‘子不遵教令父非理毆殺'的案例就可見一斑。在當時的統治者心目中,只有高度倫理化的法律才可以保證超大國家的長治久安。
2.范式上的巨大突破:社會學意義上的中國法制史
根據劉廣安先生的論證,現代意義上的中國法律史學,是從沈家本先生開始,經程樹德、楊鴻烈、陳顧遠等先賢的努力,在上世紀三十年代才基本完成的[8]。而與此同時,在大洋彼岸,一門新的交叉學科—法社會學正勃然興起,其翹楚即為曾任國民黨政府立法顧問的龐德。所以,一些法律史學者如楊鴻烈,在其《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就開始有意識的借鑒了龐德的《法律史解釋》的研究方法;但真正對傳統法律史研究范式進行重大突破,以—種全新的視角來闡釋中國法律史的,還的數瞿老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自然與瞿老早年接受的系統的社會學學術訓練是分不開的。
傳統的分析法學者,如奧斯丁,認為“法律與道德應嚴格區分,也不太注重法的歷史發展脈絡,而僅僅著眼于對實定法的邏輯分析”[9];但瞿老不同意這個觀點,他以一個社會學家的敏銳眼光,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范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關系,它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10];“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和鞏固社會制度而創造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重要意義”[11];也正因為如此,瞿老將中國法律史自漢以來的變化發展,置于一個廣瑈的社會背景之下,然后加以分析論證,并對法律史以往忽視的一些研究對象,如婚姻、家庭、宗教乃至巫術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功效都進行了考察;使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史學在梁啟超新史觀闡述后真正實現了重大突破。正如瞿老在該書導論中所說的那樣,其真正關心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具體變化,而是蘊涵于條文變化之后的社會變化,傳統的法律研究往往只注重于條文、形式的研究,而忽視了對法的實效和功能的研究[12]。在此書中,瞿老也有意識的將婚姻、家庭等典型的社會學研究范疇引入法律史研究領域,并從社會學的“功能主義”角度對之加以深入的分析和闡釋。在研究方法上,社會學中最為典型的“個案調查”也在行文中體現的淋漓盡致,幾乎每一重要的具體個案,都輔之以詳盡的剖析(但這不同與傳統史學的訓估考據,二者在研究方法上類似,但方法的地位迥異,前者將個案做研究的出發點,后者只是輔助手段之一)。也正因為這種大膽的跨學科的范式創新,才使的該書被公認為運用現代方法研究法律史的成功典范。
3.獨具匠心的專題式體例安排
在體例安排方面,瞿書也是別具匠心,既不同于傳統史學著作的編年、記事、記事本末體,也不同與楊鴻烈、陳顧遠等現代法律史學者的著作,而是采取了專題式這一獨特的撰寫方法。全書共六大專題,各專題之下又分若干小專題,專題之間看似各自獨立,實際上卻存在著內在的邏輯聯系:以家族主義為核心的階級格局,是整個中國社會的基石;因此,無論是婚姻家庭、生活方式、還是政治體制,甚至是宗教,都被打上儒家化的烙印。“身份本位”、“倫理本位”,貫穿全書始終(瞿老坦言其寫作動機來源于對梅因《古代法》的研讀,事實上瞿老的這些經典論述也早已和梅因的那段著名的契約話語一樣為大家所耳熟能詳)。家族為保證自己政治、社會地位的穩固,往往通過相互聯姻的方式形成更為龐大的家族集團;而在家族內部,父子、妻妾、主奴,序列分明、等級森嚴,儼然一國家機器的生活投影。一言以蔽之:家是社會化的國,國是政治化的家;家國交融,千秋一體。正因為如此,作者在書的第一章,便開始著重剖析家族主義在中國法律史中的重要影響,而在最后一章,又以“以禮入法”結束。任何階級社會的法律制度,都肈發于特定社會的生活場景,其目的也在于維護特定社會的經濟、政治秩序;“以禮入法”,事實上將家族內外的等級格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而傳統的法律史著作,往往由于過分拘泥于材料的面面俱到或年代的按部就班,無法充分反映出家—國,倫理—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系。另外,書中第二章“婚姻”,第三、第四章“階級”(其中個別術語的含義與今天意義上的經典概念有所不同,筆者注),第五章“巫術與宗教”,也為以往的法律史研究者所不太關注,因為他們較多的著眼于政治史、思想史的論述而忽視對社會史、經濟史的考察,但這些范疇又實實在在的影響著法律的創制、運行、存廢,才真正體現所謂“活的法”;所以瞿書這種體例上的突破無疑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當然這與上世紀三四十年代那些年輕學人對社會史的考察是分不開的(下文將作具體論述)。毫無疑問,專題式的編排體例也自有其內在缺陷,但畢竟瞿老的這種嘗試為法律史的撰寫方式又提供了一種可能,也給我們今天的法律史研究以深刻的啟迪。
4.材料運用方面的大幅度拓展
如前所述,瞿老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是欲以梅因《古代法》為榜樣,運用社會學的研究范式,書寫一部新的中國法律史;所以,其在材料選擇上就自然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法律史著作,許多社會學、人類學意義上的研究材料,也被其大膽納入法律史的研究領域:不但包括傳統法律史學所運用的歷代法律規范、典章制度,還包括各類經史子集,甚至是一些野史、文藝作品、家譜等文本也成為論證的參考資料。依據材料學的觀點,材料按其來源可分為史證、實證、傳證、引證等,不同的材料,自有其不同的效力和效力范圍。傳統意義的法律史學,往往集中于史證,而忽視對實證、傳證、引證的運用;但在瞿書中,諸項材料都得到了充分的運用,所以,此書不但注意到了幾千年中國法的制度變革,也把握到了制度變革后的民情基礎,從而領會中國法的精神實質。限于篇幅,此處僅以“家族”一章為例,在該章中:
A屬于法律規范類的有《唐律疏議》、《宋刑統》、《元典章》、《明會典》、《明律例》、《清律例》等;
B屬于司法判例類的有《刑案匯覽》、《續編刑案匯覽》、《馭案新編》、及散見于各種典籍的具體個案如真的秀《西山政訓》等;
C屬于經史文獻類的有《禮記》、《史記》、《孟子》、《左傳》、《漢書》、《晉書》、《隋書》等;
D屬于家譜、檔案類的有《毗鄰西灘陳氏宗譜》、《鄭氏規范》、《世范》等;
E屬于野史、文藝作品的有《南郭新書》、《野記》、《典范紀聞》等[13];
其中,B項、D項、E項,均不屬于傳統的史證范疇,而屬于實證、傳證、引證的范疇也正是瞿書在材料運用上相對于傳統法律史學的特色所在。而瞿書也因為有了對包括法律規范、案牘、野史、典章等各種類型的材料的充分占有,才使其在論述上立于不敗之地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論述,我們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瞿老是從整體上把握中國法律的角度出發,運用社會學的研究范式,對包括經濟史、文化史、社會史等諸多領域的文本材料進行分析總結,以探求中國古代法的精神實質;這種多向度、跨學科的撰寫模式,無疑是該書與其他法律史著作的最大區別,也是其獨特的學術貢獻所在。
二、知識社會學的考察—《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寫作背景凸視
無論是研究旨趣還是研究方法,學者們的思維進路總要受到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的制約,在某一特定社會科學領域,特定時期的價值理念和學術風格的現實存在,往往會對具體的研究者產生重要影響,盡管這種影響或許是不自覺的、無意識的。“知識社會學主張,科學的思想,尤其是關于社會和政治問題的思想,不是在真空中進行的,而是在受社會制約的環境中進行的,它主要受到無意識的或潛意識的要素的影響,這些因素仍然逃避了思想家觀察的眼睛,因為它們構成了思想家居住的場所,即他的社會居所”[14]。因此,如果我們將瞿書放在一個更為廣袤的“社會居所”背景之下,就或許會明白為什么在四十年代會產生《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樣一部風格卓異的作品。
1.近代中國社會格局劇變對民族文化心理造成的巨大震蕩在瞿書中的投影。
近代中國,所經歷的是一個幾千年歷史上所罕見的風起云涌、動蕩不安的時代,隨著船堅炮利的殖民者的入侵,也帶來了迥異于傳統文化的西方價值觀念;也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一些有識之士開始“睜開眼睛看世界”,有意識的審視和借鑒這些所謂的“泰西之學”,從科學技術到政治制度到倫理觀念,于是,新文化運動應運而生。盡管對于這一運動的是非功過幾十年來一直爭吵不休,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它給整個民族的文化心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不管是前期的“打倒孔家店”、狠批家族主義,還是后期諸位先賢力倡下的馬克思主義的傳入;都對此后整個中國的政治、文化走向產生重要影響。而作為生于亂世之秋、飽受動蕩之苦(瞿老此書相當一部分是在昆明的防空洞寫就,其心境可想而知),渴望以其學術報國的年輕學者,瞿老自然也會多多少少受到這兩大思潮的影響,盡管這種影響或許是無意識的,但還是不時見諸筆端:
(1)瞿老認為,家族和階級是中國古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15];在肯定了這種以家族主義為立法宗旨的法律對于整個社會格局的穩定所起的巨大作用的同時,也客觀的指出了家族主義在發展了幾千年后日益沉重的積弊—對個人權利的忽視,隨意、甚至是粗暴的草菅人命…(也只有生于那個特定時期的個體才能深切體會到這種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之沉咼的重壓,如許章潤先生所言,“中國文化的最大缺失在于個人永不被發現和承認”;“彼此關顧的心靈感通有助于營造人倫溫情,但個體就不免被打折扣,竟至于被完全抹煞”[16])。同梁治平先生在《尋找自然秩序的和諧》中對待傳統法律文化的態度相比,瞿老顯然更多的考慮的是家族主義的負功能,更多的持一種批判的態度而不是一種“同情的理解”的態度;這是個人學術風格受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即知識社會學所言的“社會居所”影響使然。我們無法苛求瞿老,而是應該象梁先生對待傳統法律文化一樣,對包括瞿老在內的老一輩學人報以一種“同情的理解”。
(2)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是二十世紀上半葉又一件極為重要的文化事件。雖然最后信仰馬克思主義并投身于革命大潮的只是一部分知識分子,但在這種席卷全國的大潮的沖擊下,許多知識分子特別是年輕一代在其后的學術研究中也開始多多少少的運用一些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去判斷、分析中國現實(盡管有的是有意識的運用,有的是無意識的受影響)。《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也不例外:強調階級觀念(書中第三、第四章用了近120頁的篇幅來討論階級問題),重視經濟對政治制度的作用及法律對社會生活、生產關系的反映[17]…無不具有馬克思主義的色彩(盡管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馬克思主義觀點,且有些術語的運用也與經典的馬克思主義論述有所不同)。
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瞿老認為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即是家族主義與階級,而二十世紀上半葉最重要的兩大文化事件恰恰是反封建與馬克思主義的傳播;這或許不僅僅是偶然,也印證了知識社會學意義上一個學者的思維進路不能不受其特定時空環境下社會背景、歷史條件的制約的論斷。處于抗戰炮火硝煙中的瞿老,當然不會象幾十年后的梁治平先生一樣可以以一種更為中立的態度去思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而梁治平先生對中國古代法不斷思考,也與文化人類學在戰后的飛速發展有關,此是后話。
2.新舊學術格局的交替給瞿書的范式突破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美國科學史學家托馬斯·庫恩認為:“在常規情況下,科學發展處于一定理論形態支配下的常規科學階段,而在歷史條件和科學家集團的社會心理狀態急劇變化的時候,舊的理論形態陷入危機,科學的發展就進入了從一個形態到另一形態的革命時期,最后建立起新的理論形態的常規科學”[18]。由于近代中國的動蕩不安與西方社會科學理論的傳入,使得中國的法律史學也呈現出了一種如托馬斯·庫恩所言的急劇變化的發展態勢;瞿書也正是在這種傳統法史學走到末路新的法史學逐步建立的過程中應運而生的。在嚴復、梁啟超、沈家本、蔡元培、吳文藻等人的努力下,一系列新型社會學科如新史學、法學、文化人類學等開始在中國建立;在此基礎上,法律史學和社會學也都取得了長足進展:
(1)在法律史學方面,從梁啟超闡述自己新史觀始,到沈家本開始有意識的運用西方近代法學理論和中西法律比較的方法完成傳統法律史學向現代法律史學轉變的初步工作,到程樹德、楊鴻烈、陳顧遠等學者的不懈努力,至上世紀三十年代末,才基本完成了現代法律史學的奠基工作[19],但傳統法律史學的影響依然存在;
(2)在社會學方面,以瞿老當年就學的燕京大學為例,當時已開設有社會學概論、社會學概論、社會學原理、人口學、農村社會學、統計學、家族社會學、西方社會思想史、中國社會史等課程[20]。可以說已初具社會學的基本學科框架,其學術實力在整個學界也是屈指可數的,社會學一時也成“顯學”之一,再加上馬克思主義和達爾文進化論在中國的傳播,許多學者特別是年輕一代對中國所特有的民情基礎和生活方式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并開始嘗試運用西方的研究范式來解釋中國的現實生活。
而正是由于現代法律史學的建立與社會學在中國的發展壯大,才使得瞿老運用社會學的范式來研究中國法律史成為可能,拿瞿老的學術經歷來說:先是在燕京大學接受了四年嚴格的社會學基本學術素養的訓練并在讀研時師從吳文藻和楊開道研習中國社會史;后又在抗戰期間在西南聯大教授中國法制史,收集了大量關于中國古代法的文獻資料;再加上自身良好的國學素養,《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產生也就水到渠成了。而且,瞿老在此書中所做的學術議范式方面的突破努力,某種意義上也是三十年代社會史討論的繼續,三十年代那批學者的注意從整體上把握中國社會的性質、探求下層階級的歷史、重視經濟因素的作用、帶著問題研究歷史、以古論今、以今證古、不滿足于傳統的記誦史學與考證史學[21]的學術旨趣,無疑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得到了更大程度的發揮。雖然三十年代的社會學者甚至是瞿老的法律社會史的研究范式的努力,都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幾十年來鮮有后繼之輩,但他們在中國法律史研究范式上所做的獨特貢獻,還是值得我們銘記的。
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于當今法律史學界之方法論反思的現實價值。
關于方法論的反思近些年來一直是法學界的焦點話題之一,法律史學界也不例外,不斷有學者指出目前法律史學界現行研究范式的弊病并試圖突破原有范式而進行了一些新的嘗試:如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吸納新的研究材料[22];在法律碩士考試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消對中國法律史的考察之后,這種要求突破的呼聲更為強烈。在這個時候重新思考瞿老《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范式價值,有何現實意義呢,讓我們把目光從風云變幻的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拉回來,投向當今的法律史學界:
從整體上來看,雖然如胡旭晟所言,伴隨著法律文化的熱興起,以一批青年學者為代表的解釋性的法史學逐漸浮出水面,并將逐漸“與傳統的法史學并駕齊驅,共同構成法史研究的新格局”[23]。但客觀地講,至少在目前,這種解釋性的法史學還未取得與傳統法史學分庭抗禮的地位,盡管其影響力和輻射力或許是巨大的。我國的法史學研究格局,仍然是傳統意義上的史學范式的研究占主導地位:強調宏大的政治敘事史模式,注重成文法典的研究,較少的借鑒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這種研究進路,曾為法律史研究作出過巨大貢獻,但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也愈來愈不能適應現代學科建設的要求.這樣的情況,在其他法學研究領域也存在,但在法律史學界表現的尤為突出,有學者曾用“四化”與“四多四少”的說法對法史研究領域存在的問題作了形象的概況——“四化”即“科學成果教材化、學術隊伍年輕化、研究成果老化、研究方法政治化”,“四多四少”即“成果多而精品少、人多而大師少、教材雷霆同多而創新少、論多而史少”[24];因此,法史學的顯學地位被人懷疑也就再正常不過了。
從個體上看,盡管梁治平先生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指出瞿書的某些不足并滿懷信心的期待著新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誕生;此后也確有個別論著從某些方面彌補了《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的不足之處,如梁治平先生的《法律的文化解釋》對大傳統小傳統二元互動關系的把握,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對于宗族在政治、經濟格局變化中所起作用的具體考察,張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對中西法律文化差異所做的定性分析;但如果從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史料的豐富度、觀點的新穎性、學術旨趣的人文關懷等諸項指標來衡量,上述作品都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其學術史意義也難以與瞿老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相比——例如梁治平先生在文化人類學的思維進路上的愈行愈遠(實質上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西方漢學家關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而忽視了對當下語境的關注和中國法現實命運的思考),張中秋在列出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差異之后未能作進一步的思考(比較的目的是什么?比較之后怎么辦?)[25]。
因此,我們還的和梁治平先生一樣,繼續等待著新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誕生,但愿這種等待不會象蘇力先生戲言中國的后現代法學那樣真的成了“等待戈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既然新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誕生尚在期待之中那么對舊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思考也許并不多余。通過對該書進行的粗淺的文本分析和寫作背景的考察,筆者認為,對于目前法律史學界進行的方法論的探索來說,瞿老此書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1. 勇于突破舊有研究范式的學術氣魄。如前所述,根據托馬斯·庫恩的觀點,科學史的發展進程呈常規科學——非常規科學——常規科學的螺旋式結構,其中,非常規科學期間既是舊的范式的解體期間,也是新的范式的形成期間;這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心理的急劇變化,但與具體的學者的大膽突破舊有范式的個人努力是分不開的,瞿老此書即是一個成功的范例(前文已述)。我國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和法律碩士考試中取消關于中國法律史的考察,固是決策者的短視使然,但與中國法律史研究多年來進步緩慢、不能在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起到應有的作用也不無關系。江澤民同志曾多次強調科學的創新思維問題,作為法學領域的顯學之一的法律史學,也只有正視自己研究范式中存在的積弊,大膽突破舊有范式的局限,才能實現多向度的研究范式互相促進的良性研究格局,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2. 從整體上把握中國傳統法律精神,并強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作用;這是《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對傳統法史學的重大突破,但其后由于“前蘇聯法學界的影響,曾長期將‘國家與法'的歷史綜議而論,致使中國法律史學獨立品格、科學精神幾乎喪失殆盡”[26],因此,在法律史研究領域也就表現為“以朝代為單元,依朝代興衰為線索評價法制變化,而沒有依社會發展規律對法制變化做科學的考察”[27]同時,除梁治平先生、朱勇先生等少數學者外,很多學者仍然著眼于成文法的變化而忽視法的實效問題及成文法變革背后的民情基礎的變化,且往往將傳統法律看作一個靜態、一維、孤立的事物,而不是動態、多維、聯系的社會現象。可喜的是,不少學者對此一直有清新的認識并在長期努力之下做出了一定的成績[28]。
3. 跨學科的思維進路與開放的學術態度。當今的學術界,是一個科際滲透、科際整合的日趨加劇的年代,各種新的研究方法和新的邊緣學科不斷涌現出來,如經濟學與法學、社會學與法學、行為學與法學等聯姻產生的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法行為學等一系列邊緣學科,而這些邊緣學科的勃興也為人們從另外一個視角另外一種境界了解法提供了可能。事實上,當年瞿老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也是瞿老由社會學——社會史——法律社會史的大膽跨越的結果,如果我們能本著一種開放的學術態度而不是狹隘的門戶之見,在法律史的研究領域運用跨學科的研究進路,必將會使整個法律史研究領域變的更加豐富多彩。
結語:
如前所述,筆者之所以對《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不惜筆墨的加以文本分析且尋根溯源以探求此書的寫作背景和思維進路(盡管這種分析和考察是異常粗淺的,有唐突先賢時哲之嫌),目的就在與通過剖析這一獨特的學術個案,試圖發現一些對法律史學界之方法論探索有所裨益的范式價值,筆者也堅信,如果我們法律史研究者能夠象瞿老一樣,大膽創新、嚴謹治學,那么,新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誕生也不會是遙遙無期的了;中國法律史學也必然會恢復其應有的學術聲譽,并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做出自己獨特的貢獻。
[i] 常安,男,上海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部,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學,法律文化。(上海市青浦區青松公路11號橋,上海大學法學院,201701)
注釋:
[1]這種情況在梁治平關于法律文化的一系列論文的面世之后才有所改觀,梁在其《身份社會與倫理法律》(參見《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P19—27,梁治平,貴州人民出版社)中也曾談到過這個問題,當然梁與瞿老由于所出時代、學術旨趣的不同,研究進路事實上也還有一定區別。
[2]與之相對應的是冠之以“××法律思想”,但其傳主卻與法律并無多大關系的論文頻頻見諸鉛字,而我國臺灣早在1989年林端先生就以瞿老此書為分析文本論述了法律社會學與法律史的科際整合問題,惜由于條件所限,筆者未能找到相關材料,深以為憾。
[3] 見‘1947年版序’,P1,《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 同3
[5] 倫敦大學《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見瞿書封底。
[6] 見《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7] P19,《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梁治平,貴州人民出版社。
[8] 見《二十世紀中國法史學論綱》,1997.3.3—12,《中外法學》,劉廣安。
[9] P316,《西方法學史》,何勤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0] 見‘1947年版序’,P1,《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上述觀點是很典型的法社會學觀點。
[11] 見‘1947年版序’,P1,《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同上一個注解一樣,也帶有明顯的法社會學的痕跡。
[12] 陳信勇先生曾認為中國的法社會學與西方的法社會學相比至少要晚好幾十年,但筆者以為雖然完全意義上的法社會學是在八十年代中期,但早在四十年代,瞿老就已經有意識的運用法社會學的研究進路去分析中國法律史并取得了相當好的學術實績。
[13] 見《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4] P328,《開放社會及其敵人》,波普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5] P359,《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6] 與此相反,西方一些漢學家與我國的一些后學學者卻強調中華文化中家族主義的人倫溫情,實是“不在其身、不知其痛”,且“東西方學人對于對方文化的取棄褒貶,多數時候是以自己方為出發點,往往容易注意到他方文化所有的自己所缺失的東西,但同時便容易忽略這東西恰是對方的痛苦所在”,參見P300,《說法,活法,立法》,許章潤,中國法制出版社;這種文化上的無法解釋往往是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悖論。
[17]見《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8]見《科學知識進化論》編譯前言,P28,紀樹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 同8
[20] 。見《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王健,《中外法學》,1998·4·13—20。
[21]參見何懷宏《世襲社會及其解體》第二章“封建社會”的概念部分。
[22] 如梁治平先生主編的《法律的文化解釋》,張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徐忠民先生的《制作中國法律史:正史、檔案與文學——關于歷史哲學與方法的考察》等。
[23]《描述性的法史學與解釋性的法史學》,胡旭晟,《法律科學》,1998·6·38—39。
24見《總結經驗 大膽創新——中國法律史2000年年會綜述》,馮向輝,《學習與探索》,2001·2·136—137。
[25]值得深思的是之后中國法律史學界出現了許多先是對中西法律現象進行簡單的羅列然后簡單的將責任歸于法律文化差異的所謂比較法律文化的論文,當然這與張先生無關,張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仍是多年來鮮見的佳作,但張先生如果能接著他的比較研究做進一步的思考,或許會取得更大的學術成就。
[26] 見《總結經驗 大膽創新——中國法律史2000年年會綜述》,馮向輝,《學習與探索》,2001·2·136—137。
[27] 同26。
[28] 如朱勇先生的《清帶宗族法研究》、梁治平先生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俞榮根先生的羌族習慣法田野調查,以及海內外部分學者根據新近出土的中國古代檔案對中國古代法所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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