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孟秋訴訟《中國法制出版社》已勝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紀法學案例系列教材)》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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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sgu 2011-9-5 22:45:13
顏孟秋訴訟《中國法制出版社》已勝訴!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岳民初字第01339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經過合議庭的多次討論和對證據依法嚴格審查、核實后,法院認為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在其編輯出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一書刊登的案例95(題為《顏達明夫婦訴長沙市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侵犯其合法權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與討論]部分中,基本摘錄了劉耀華撰寫的《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情形下——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一文的[案情]和[評析]部分。由于該文已經本院一審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劉耀華在〈時效〉一文中所用的“利用職務之便”、“釆用欺騙手段”、"偽造他人筆跡"等結論性的話語,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顏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譽權。被告作為編輯出版單位,將劉耀華撰寫的〈時效〉案例摘錄后編輯出版,未盡到必要的審查核實義務,足以造成顏孟秋在其相識或不相識的人群中的社會評價的貶損,構成了對顏孟秋的誹謗,侵害了原告顏孟秋的名譽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
一、 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刊登有《顏達明夫婦訴長沙市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侵犯其合法權益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一書;
二、 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向原告顏孟秋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則本院將自行擬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應的媒體上,由此產生的有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 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顏孟秋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人民幣,如被告中國法制出版社未按照本判決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2010長中民一終字第09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顏孟秋通過法律程序捍衛了自己的權益。用證據、用事實說實話!
[美]羅爾斯名言: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一致。法大于天,法治天下!不管是律師(劉耀華)還是法律學術界最高權威機構——《中國法制出版社》,為了達到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不惜損害它人的利益,最終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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