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法--制度、判例與問題》書評 ——
趙洪林 2001-5-24 14:06:08
中國學者應當摒棄對英美法的偏見
由于中國自清末變法始接受了大陸法系的法律體制,這一點在民法學科體現得最為明顯。在立法司法法律概念法律規范、法律思維模式方面我國基本上繼受了德國法,以至于絕大多數民法學者懷有一種偏見 但凡法律必是大陸法系的優良,但凡學術研究必是大陸法系的水平高 但凡引據必是二手的大陸法資料 這樣一種偏見導致了我國法律體制中的許多問題 如法官只懂得生硬地找法律條文 不懂得如何將死一般寂靜的法律適用于活生生的社會 在這一點上大陸法真應該向英美法學習。
《美國商法》全面地介紹了美國的商法制度 更重要的是它向我們展示了美國法院的司法活動 美國法官的思維方法與判決依據 它讓我們了解了法律應當服務于生活 而不是讓生活服務于法律。
法國民法典曾有一著名條文 任何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審理案件 否則以犯罪論處。 在中國這一狀況是怎樣的呢 有多少案件被法官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之于門外 中國的老百姓真的就這樣不能享有作為“人”應當享有受國家公權救濟的權利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還要國家干什么 回歸自力救濟好了 在這方面我們也應當通過《美國商法》了解美國法官的做法。
中國的學者是應該反醒自己了 沒有自己的法律傳統 在繼受他國法律上又存在莫名其妙的偏見 甚至公開拒絕英美法 不知道你的這種做法只是為了滿足自己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學術尊嚴以及維持已經取得的一觸即倒的學術地位 還是要將中國的法治之路引向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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