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不該為限速買單:改革我國機動車行駛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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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理 2012-12-26 11:02:39
評《我們該不該為限速買單——
改革我國機動車行駛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
沈 德 理
滕傳樞先生所著《我們該不該為限速買單——改革我國機動車行駛限速制度的法律思考》,在理論上的意義在于,在立法上說明,并參與破解以下現實問題:即“我國還沒有一套適合國情的現代交通體系,因而在交通制度建設、組織管理實施、人員教育培訓、執法監督檢查、獎優罰劣判定、追究責任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就目前的實行來看,我國的交通系統是畸形的,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追根溯源,一是沒有相應的現代交通理論指導,二是沒有建成科學的交通管理制度,三是沒有長效的交通運作機制”的現實困境中,回歸到交通基礎建設、交通規范的制定都要以公民個體需要與和社會大眾的共同需要一致而又矛盾的關系,普遍實現出行的“快捷”、“安全”。
該書作者認為,交通規則的意義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的暢通 。交規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使行人放心行走,司機安心駕駛。大家有章可循,交通才能流暢,安全才有保障。與此相聯系,限速的意義,在于減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安全,而非犧牲暢通!八阏钨~”這一提法是傳統的、人治主導的、管制型政府而非今天服務型政府的應有的思維和做法。
作者結合親身體驗,從理論上條分縷析,最后得出結論:不該以瞬間速度監控執法,現行限速制度已經非改不可,應該實行路段平均速度監控模式,并建議可以為此種改革,選擇在海南做非限速試驗區。
限速買單結果的展示,使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司機,包括作為讀者的我們,隱隱感覺到一種疑惑:限速既然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維護千萬個家庭和億萬人的切身利益,如何限速才符合立法本意?為限速買單究竟給誰帶來好處,這其中是否包含了部門不當利益追求?我國已經是一個交通基礎建設和汽車大國,形勢要求我們應較快地成為法治文明的國度,以“以人為本”作為出發點又回到“以人為本”。所以,滕先生的研究,在實踐上的意義,則在于對交通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沈德理,男,1954年生;海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博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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