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強制執行新論:執行實踐中的若干問題
本章主要介紹幾種新類型和疑難案件的執行,以及執行實踐
中經常遇到的幾類案件的執行并介紹執行中的資產評估制度。
第一節 探視權的執行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
方,基于親權和血緣關系,有關心、探望未與其共同生活子女的
權利。2001年4月,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
條第1款首次明確規定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義務協助權
利人行使探視權。
一、探視權的性質
探視權的產生是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解除,從其成因分析,
探視權主要具有下述四個特性:
1.親權性。探視機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種自然的血緣關系,
體現著人倫的內涵,屬于倫理道德范疇。這種基于血緣關系產生
的親權內容,不因父母離婚,法院判決子女隨父或母一方共同生
活而被強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歸于消滅。
2.內容的非財產性。一般而言,強制執行所指向的權利均
具有財產性,如股權、著作權、商標權等,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
利,但卻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性。而探視機卻不同,權利人通過行
使探視權只是獲得情感上的滿足和精神上的愉悅,而不能獲得任
何物質上的權益。
3.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探視權是~種多方法律關系,其主
體包括權利人、子女及原來的配偶。如果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
適宜行使探視機的情況,權利人當然享有探視權,他人無權干
涉。從這種意義上看,探視權是一種形成權。但是,由于探視權
的獨特性,如果沒有原來的配偶的協助,或者其加以阻撓,那么
它往往就無法得以實現。同時,探視權行使的對象一般是未成年
子女,從保護他們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也需要征求其意見。因
此,從上述情況分析,探視權存在這樣三種法律關系,即權利人
與原來配偶之間,權利人與子女之間,以及原來的配偶與子女之
間的法律關系,他們都是其中某種法律關系的主體。
4.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從理論上分析,將探視權理解為是
一種權利是片面的。因為揉現權不僅僅是為了通過經常性的探望
來維系親情,更是為了關心、照顧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長,這也是
父或母一方應盡義務。因此,探視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
二、探視權執行案件的特征
探視權執行案件是指申請人以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協助其探視
子女為內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執行標的不明。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不同于其他民事
案件的執行。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有明確的執行標的,要么是支
付金錢、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為。而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內
容是探視權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沒有明確的執行標
的。
2.執行時間持久。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
費的離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即歸于消滅,具有明確的履行期限。而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期
間具有長效性,即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長期
有效,這就決定了探視權糾紛案件執行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的特
點。。
3.執行目的是為了排除妨礙。探視權糾紛案件執行發生的
原因在于出現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礙末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探視子女的情形。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今后不再阻礙求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視子女,或要求其容
忍原來的配偶探視子女。
4.探視權案件的執行,是保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
子女的監護權得以實現。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解除,
父母對子女都有監護權。但是,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
能定期看望、關心子女,那么其實現監護權是不可能的。因此;
探視權案件的執行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得
以實現的重要形式,同時也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
徑。
5.探視權案件的被執行人是不履行協助義務人。與子女共
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其承擔的義務與一般的被執行人有著明顯
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明確規定,與
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義務協助權利人行使探視權。在這里,
法律將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協助確定為一種義
務,具有強制性和必然性。由于權利人探視的對象一般是未成年
的子女,考慮到未成年人意志的不獨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雖
然他們也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實際上卻經常受與其共同生活的父
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該方當事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協助
義務,或者加以阻撓,那么,權利人的探視權就根本無法實現。
因此,探視權案件的被執行人只能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
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也是被執行人,但其更多的時候承擔的
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的義務,只要其不加以積極的阻撓,權利人
的探視權一般情況下都能實現。
三、探視機案件的執行
對申請人而言,探視權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行為,而對于
被執行人而言,協助申請人探視子女是其義務,如其拒絕申請人
進行探視的,法院可依行為執行的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1.被執行人拒絕申請人探視子女的,執行人員可帶領申請
人探視,也可由執行人員將子女領交給申請人同住一定時間。同
時對被執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被執行人每拒絕探視一次,應
責令其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金,數額可依照罰款的有關規定;
二是被執行人拒絕探視三次以上的,執行人員可依申請人的申
請,解除被執行人的監護權,并可以妨害執行論,對其實施拘
留。
2.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因下列情形中止:一是申請人表示可
以延期執行;二是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其繼續行使探視機將不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三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子女,不
愿意接受申請人探視的;四是窮盡各種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愿
意協助履行義務的;五是被執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無下落
的。
3.探視權案件終結執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申請人撤銷探
視申請的;二是申請人或其探視的對象死亡的;三是監護權變
更,子女依法隨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請人的原因,確
定其享有探視權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四、執行探視權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1.要以說服、疏導等思想教育工作為主要手段。探視權案
件的執行,其目的是使權利人實現其依法享有的探視權。在此類
案件中,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一般會對探視的方式、時間等作出
合理安排,不存在無力執行的問題。其之所以需要執行,往往是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存在思想障礙,不愿意履行協助
義務,甚至阻礙權利人行使探視權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
性的因素,又有當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觀念不強的原因。同時,此
類案件還會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執行人員
所采用的執行方法、手段妥善與否,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有
著重大影響。如簡單地運用強制手段,則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順利
解決,可能使被執行人產生更大的抵觸情緒,也可能對未成年人
造成心理壓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長。針對以上情況。執行人員在
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傳工作,使被執行人認
識到協助權利人實現探視權是其一項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則要
從排除思想障礙人手,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工作。
此外,對權利人也應進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
對方的言行;在探視子女時,不要對子女灌輸對方對離婚負有責
任或不利對方撫育子女的言詞等。G“
2.運用適當的方法和手段,使執行過程順利進行。每一類
案件的實際履行,都有其特定的方式。探視權案件的執行,由于
它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和重復性,且法律對此類案件的執行方法
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必須探索適當的方法、手段,
以使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我們認為,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雖然
會對探視的時間作出規定,但這往往過于籠統,不可能對具體的
時間。地點。方式等進行量化和細化。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安排一
個固定的時間、地點,讓權利人將子女領走,并讓其在固定的時
間、地點將其送回,由執行人員交給被執行人,這種方式可能較
為妥當。同時,為了反映執行的情況,執行人員須對每次執行過
程記錄在案(為了工作方便,也可制作~張表格,每次由當事人
雙方簽字),有條件的法院也可對之進行拍照、錄像,以使存檔
保管。
3.運用法律手段,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與其他執
行案件相比,由于探視權案件具有起因上的復雜性,時間上的持
續性等一系列特殊原因,我們傾向于盡可能地通過非強制途徑加
以協調解決,以便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關系的穩定。但執行時仍
須輔之相應的法律手段,以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經教育
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堅決用足法律所賦予的強制手段,
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
我們知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現代法律的一
個基本原則,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具體的財物和行為,
而不是人本身。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講,將未成年人安排與權利
人相見,是一種交付行為,但由于這種交付的現象“有血有肉”,
在法律上是享有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如果我們強制將未成年人帶
到指定的地點與權利人會見,則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權利。這不僅
是違法的,而且也不利于矛盾的解決,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因此,對此類案件的強制執行,只能采取間接強制的方
法。其基本手段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使
其履行法定義務。同時、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限定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直至其履
行完畢。再者,還可運用停止侵害、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等手
段,迫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五、解決探視機案體執行難的格策
l.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視權糾
紛之所以成訟,說明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沒有完
全化解。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把握好當事人
的思想脈絡,采取多種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當事人認識
到夫妻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矛盾,離婚是一種消除婚姻痛
苦的重要途徑,正確對待離婚這~正常的社會現象,以減少因矛
盾化解不了而產生的探視權糾紛。
2.切實注意探視權案件裁判文書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
處理探視權案件時,要著眼于案件的執行,要結合當事人雙方的
具體情況,對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要做出合
理的處理意見,而且在表述上要詳盡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
執行。同時,要盡量用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在探視問題上自
愿達成協議,有利于案件的執行。
3.在執行時,要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探視權案件是夫
妻離婚后,矛盾延續的產物,因此,在執行探視權案件時,如果
采用的方法不當,就會進~步加劇矛盾,這樣也不利于保護子女
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執行時,要做好疏導教育工
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
視權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絕或阻礙對方探視子女只
會貽害下一代,使當事人能夠從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出發,摒棄前
嫌,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生活氛圍,不因父母離婚而受
到過多的影響,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4.要與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配合,共同做好執行工
作。從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與當事人關系
密切,有的還與當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他們對當事人最為了
解,由他們出面做工作,當事人也容易接受,問題也容易解決。
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時,要動員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做
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從而有利于案件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