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論叢(第五卷)》
學術動態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2001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綜述
張乃根 李國安
目 次
一、WTO體制對中國法制建設的挑戰
二、WTO體制與中國法制的發展:新領域與爭端解決機制
三、經濟全球化和區域化的法律問題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2001年年會于2001年11月2日至4日在上海復旦大學召開。本次年會的主題為“全球化與區域一體化中的國際經濟法”,這一主題的確定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當時中國即將正式簽署“人世”法律文件;亞太經合組織第9次年會剛剛在上海落下帷幕。參加本次年會的代表共175人,分別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和澳門等地的高校、科研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本次年會共收到論文105篇,復旦大學法學院將會前收到的大部分論文匯編成冊,使與會代表都能得到比較完整的年會論文。本次年會無論從與會代表人數和提交論文的數量看,都創下歷次年會的最高水平。本次年會在上述主題的基礎上主要圍繞三個方面的內容展開討論:世貿組織規則對中國法制建設的挑戰;世貿組織體制下中國法制的新發展;經濟全球化與區域化的法律問題。以下就各專家、學者在上述三方面的發言和討論作簡要歸納。
一、WTO體制對中國法制建設的挑戰
這是本次年會討論最熱烈的主題之一。中國加入WTO,必將對整個中國法制建設提出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教授在題為“WTO與中國法制建設”的專題報告中闡述了以下觀點:第一,WTO規則在中國的適用問題。國內存在“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兩種觀點。國家法官學院等單位的學者提出了“間接適用”的觀點,即WTO的規則必須通過中國的立法,轉化成為中國國內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才能在中國境內實施。這種觀點漸占主導地位,有望被立法層接受。第二,必須清理和完善中國現有立法。我國目前亟待修改完善的立法達2300多件,主要集中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及海洋運輸領域。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不僅僅是被動適應WTO的要求。第三,建立與完善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我國已按WTO的要求做出一些努力,有望在知識產權、反傾銷、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等領域內加大司法審查力度。第四,貫徹透明度原則。我國法院正在加強審判工作的透明度。例如,以公布司法解釋的形式代替原有的內部批復、答復、會議紀要等透明度較低的形式。第五、法律法規的統一性。曹教授特別指出,目前問題主要在于法律的適用不統一,而非立法不統一。因此,中國加人WTO之后,必須進一步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加強全國范圍內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這是各級人民法院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
中國加入WTO之后,將不可避免地面臨如何根據WTO規則維護我國經濟主權的問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長陳安教授在“世紀之交圍繞經濟主權的新‘攻防戰’——從美國的‘主權大辯論’及其后續影響看當代‘主權淡化’論之不可取”的專題報告中,指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WTO的運作,以及多哈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開始,圍繞“經濟主權”的斗爭將更加激烈。所有斗爭的核心是各國各地區之間在經濟主權上的限制與反限制的“攻防戰”。陳安教授以WTO體制引發的美國“1994年主權大辯論”為切人點,介紹了當時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以及其后歐美在WTO體制中為各自的經濟主權展開的長期爭論,深入剖析了美國霸權主義的實質,指出了“主權淡化”論對發展中國家反霸權、反限制斗爭的危害,強調發展中國家弱小民族對此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忌盲從附和,以免落人國際霸權主義設下的理論陷阱。(詳見《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第78—138頁)。
與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相關的發言還有安徽大學朱學山教授所作的“經濟全球化與中國國際經濟法”。朱學山教授針對國內某些年輕學者淡化發展中國家弱小民族主權的言論提出懇切的批評,他指出,有的學者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等聯合國文件不具有任何約束力,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相反,卻認為國際商會(ICC)制定的慣例具有約束力,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朱學山教授指出,國際商會是個民間組織,既然承認定制定的慣例尚且有約束力,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那么為什么不承認由主權國家組成的聯合國大會經過眾多發展中國家聯合奮斗才獲得壓倒多數票通過的上述《憲章》和《宣言》具有約束力?既然承認國際商人團體有“造法能力”,何以不承認眾多發展中國家也有或更有“造法能力”?為什么厚彼而薄此?另外,國際法的破舊立新都有個過程,對有利于維護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體現了全球弱小民族億萬人口共同利益的這些憲章、宣言,如果我們不去宣傳、鼓呼、吶喊和貫徹,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就不可能自動實現和全面確立。(詳見《國際經濟法論叢》第5卷第1—7頁)。
根據中國人世的承諾,我國將切實貫徹透明度原則。對此,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沈四寶教授在“WTO透明度原則對我國外經貿法律制度的影響”的專題報告中,強調了透明度原則對傳統觀念的挑戰,指出在透明度原則下,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傳統做法都應更新或變革。為此,沈教授建議:1.今后的立法應在事先留有必要的評議時間;2.立法必須公布,并且不應在公布時生效,而應當有預備期;3.健全司法審查與獨立審判體制。
在小組討論中,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張曉東副教授就WTO規則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作了發言。他認為,WTO協定擁有眾多成員方,使其成為國際貿易領域最穩定最具約束力的多邊公約。目前WTO所調整的領域不斷拓寬,其爭端解決機制對于成員方具有普遍的類似于國內法上的強制力。他不主張WTO規則在國內法院直接適用,因為這將對本國的立法權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并且不利于中國作為締約方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我國可以考慮對WTO規則賦予內國法的效力,方法有“轉化”和“納入”兩種。目前迫切需要做的是,修改國內各個部門的法律法規以符合wTo規則,逐步將WTO協定內容轉化為國內法。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屈廣清教授以美國西部開發為例指出,中國當前的西部大開發對國內的法律法規起著很重要的平衡和協調作用。他建議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加大公共投資,并采取投資和稅收優惠措施兩種手段刺激西部經濟的發展,同時不斷調整西部司法體制以應對人世的挑戰。
還有代表對WTO的具體協議與我國法制之間關系發表意見。南京大學法學院肖冰副教授指出,《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SPS協議)突出地反映了WTO成員方努力追求維護國家主權與實現開放式貿易體制利益之間的平衡,SPS協議的實施過程中體現出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獨特作用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廈門大學李國安教授在“有關國際金融服務協定述評”的發言中認為,GATS所確立的各項基本原則也適用于金融服務貿易,《金融服務協定》的達成是對GATS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和深化。此外,考慮到各國服務業發展水平的差異,GATS允許成員方就最惠國待遇的適用提出“豁免清單”。但在實踐中,發達國家提出的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項目和措施比發展中國家提出的還要多。總的看來,《服務貿易總協定》和《金融服務協定》使得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成員方承擔著修改、變更和新頒相應的金融法律法規以符合WTO協議的重任。盡管有人認為中國在人世承諾上做出了較大讓步,但這些承諾充分考慮了我國當前金融發展水平,自始至終堅持了我國的經濟主權。武漢大學的左海聰副教授認為, WTO有關幼稚產業保護條款與WTO其他保障和例外條款相比具有不可替代之處,中國人世后可以適時而審慎地援引該條款來保護我國的幼稚工業。但是,必須將這種援引定位為預防性的保護措施,并嚴格遵循有關程序。
在討論中,代表們各抒己見,對前述專題報告提出了許多不同看法。如中山大學的謝石松教授認為,不存在“適用”WTO協定的問題,而應當是“遵守”WTO協定。因為WTO調整的是各個成員方之間的關系,我國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在進行有關的立法和司法活動時要遵守WTO協定。無論是“直接適用”還是“間接適用”都是不存在的,因為中國法院無權審理與WTO有關的爭議,即沒有管轄權,有關WTO協定的爭議應提交給WTO爭端解決機構去解決。遼寧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松教授認為,WTO規則對國際金融新秩序的建立起著核心示范作用。盡管巴塞爾協議體制的建立和基金協定的第三次修訂對國際金融秩序的發展有著重構作用,但WTO金融服務規范的達成與實施是國際金融新秩序形成的重要標志。人世后,我國應準確把握國民待遇在金融領域具體義務和承諾的特點,提高金融安全的標準,加強審慎監管制度的統一,以法律保障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上海社科院國際法室顧經儀主任針對中國金融體制法制化指出,其目的是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逐步與國際金融制度接軌;其方向是逐步形成一個自由化、市場化,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市場;其內容是完善金融立法,符合WTO的要求。
二,WTO體制與中國法制的發展:新領域與爭端解決機制
結合WTO的TRIMS協議與我國投資法的關系研究,華中師范大學陳業宏副教授認為利用外資不應局限于引進外資,對外投資也是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目前我國投資立法還僅局限于利用外資立法,對中國企業向海外投資還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亟待制定。關于TRIPS協定,中國人民大學郭壽康教授在發言中透露,新一輪WTO談判中,印度等國將提起一項議程,要求涉及衛生與公共健康的專利不受TRIPS協定的嚴格限制。國家法官學院李成斌講師對于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問題發表了看法,認為國際貿易和勞工標準應否列人WTO談判議題,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爭議焦點之一。我國應當加緊研究《國際勞工公約》,尤其是其中勞工標準問題。他建議我國相關法律應當盡快就結社權、罷工權和集體談判權等問題做出相應修改,以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
代表中國國際法學會專程前來與會的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聽長饒戈平教授,為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成員帶來兄弟學會的良好祝愿和鼎力支持。他從國際組織法及國際條約法角度分析了 WTO規則。他指出,從國際組織法角度看,要重視研究WTO基本文件,從WTO條約群中歸納出WTO體制的基本原則并且重視研究WTO的各項程序制度。從國際條約法角度看,要通過比較研究的方法,探討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準司法性以及WTO框架下的履約機制。中國在WTO框架下承擔的義務有強制性義務和非強制性義務的區分,應當分別對待。吉林大學法學院那力副教授指出,WTO爭端解決機制由以前GATT的權力導向轉向了現在的規則導向,盡管上訴機構沒有造法功能,但上訴機構的裁決報告具有造法效果,應予注意。
在討論時,與會代表暢所欲言,各抒己見,論題大多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如何完善海外投資法律規范;外商在境內投資形式的多樣化與我國外商投資立法規定單一性存在的矛盾;WTO新一輪談判是否可能將投資納入議程等。
三,經濟全球化和區域化的法律問題
全球化中的區域一體化是當前國際經濟關系及其法律調整的重大問題。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曾令良教授在“區域一體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及我國應有的對策”的專題報告中,著重闡述了以下觀點:第一,區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此類組織數量的迅速增長,迄今已達150多個;形式的多樣化,區域一體化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絕大多數WTO成員都同時是各類區域一體化組織的成員。第二,區域一體化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地位:區域一體化是多邊貿易體制中最大的、持久的合法例外,即區域一體化組織各成員間互相給予的優惠,可以不按“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 WTO的其他成員方。GATT和WTO對區域一體化的監管方式逐漸完善。第三、區域一體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關于此問題,學術界存在著“營造物論”和“阻礙物論”兩種觀點。前者認為區域一體化可以為全球一體化提供經驗,因而有利于推進全球一體化;后者則認為區域一體化是集團性貿易保護主義,比單個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更有礙全球一體化的進展。第四,中國的對策。我國不僅應當積極參與全球貿易一體化安排,還要積極推進區域一體化,充分利用這兩種貿易自由化機制的優勢,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曾教授進而提出中國運用區域一體化的模式: 1.中國大陸、澳門、香港和臺灣之間的區域安排;2.組織中國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區域安排;3.在APEC機制之內,推動區域一體化進程。來自香港城市大學的莫世健副教授就WTO體制下兩岸直航問題指出,在WTO體制下,一方面我們要防止臺灣將國內糾紛國際化,將兩岸海運直航爭議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另一方面,這種爭議的解決又要符合WTO體制的要求,這是對我國法制的新挑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教授在題為“國際服務貿易多邊化進程中的區域化”的發言中,指出目前涉及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區域性協議有四個特征:1.數量少;2.沒有專門的協議,而一般是作為區域一體化協議的一部分;3.締約方基本上是發達國家;4.區域性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程度高于多邊協議中的自由化程度。她認為,區域一體化和國際服務貿易法律的多邊化會長期共存。她主張,應當強化世界貿易組織對區域一體化的審查程序;明確世界貿易組織對區域一體化的審查標準。武漢大學溫樹英博士指出,在金融服務自由化方面,WTO的多邊協調和歐盟的區域性協調同樣重要。WTO的金融協調是建立在市場準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而歐盟不僅取消了待遇方面的歧視,而且對監管體制進行了必要的協調。她指出,歐盟銀行市場一體化可以為WTO體制下的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提供有益的借鑒。武漢大學張慶麟副教授則通過剖析歐盟貨幣聯盟的國際法性質,指出加入貨幣聯盟,使得歐盟成員國將本國貨幣事務的部分權力轉移給了聯盟機構,但是這樣并沒有損害成員國的貨幣主權。
有關本專題的討論十分廣泛。中國人民大學趙秀文教授以“論非內國仲裁”為題作了發言,她指出,非內國仲裁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國際仲裁裁決在尋求執行程序之前,任何國家的法院無權對其實施監督,不得撤銷該裁決。其基本的依據是尊重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自由。盡管從理論上看,當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律做出選擇,但裁決地國的法律在決定仲裁裁決的有效性方面,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當事人的選擇必須在仲裁地法院的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非內國仲裁的理論有其可取的一面,也可以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適用。但這一理論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傳統上的仲裁地法在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復旦大學陳力副教授從“美國通用電器公司并購霍尼韋爾國際公司”一案人手分析了當前美國與歐盟之間有關競爭法方面的沖突,并指出當前美歐在競爭領域內協調性的雙邊協定大多局限于程序性規定,并且多是任意性規定,缺乏強制性條款。至于國際層面的合作,盡管雙方都意識到競爭需要采取國際性的方法來加以解決,但在是否將競爭問題納人WTO調整的范圍內還存在較大分歧。上海財經大學張圣翠副教授指出,目前OECD在達成綜合性競爭規則方面起到比WTO更積極的作用,她認為在新一輪談判中WTO將在競爭政策方面取得進展。
復旦大學何力副教授在“法制的統一和本土化”的發言中提出民族法、國別法、超民族法、超國家法和世界法等概念,他認為,WTO法制是經濟全球化在法制領域的主要體現,中國人世最大的課題就是中國法制的國際接軌問題。二戰后,世界進入到一個國際經濟貿易大發展的時代,由此產生了法制國際化和統一化的客觀需要。目前存著法制國際化與法制本土化兩種對立趨勢。這兩種趨勢在一國內部的對立組合決定了該國法制發展的傾向和國際化程度。WTO法制代表著今后世界法制統一化的潮流。在WTO法制下,成員方是否還能全面實現自己的主權,是否還能捍衛自己法制的獨立性和完美性,這令人懷疑。但在WTO法制與國內法制并存的情況下,國內法制以及法制的本土化或民族化仍然存在很大空間。復旦大學朱淑娣副教授認為,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法律國際化也很突出。行政法在此過程中受到很大沖擊。對此種沖擊的回應僅有法律層面的回應還不夠,還應有決策層面的回應。目前與國際接軌已成為共識,但參與國際決策也應引起重視,要考慮不同文明文化的貢獻,如東方文明中的和諧理念,就應予必要的考慮和適當的吸收。
西北政法學院樊林波副教授探討了當今電子商務中的跨國電子認證問題,主要是電子商務中電子簽名的認證。他認為,當信賴人基于驗證信息的目的而訪問認證機構時,便與認證機構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他認為,較為合適的一種考慮是將電子認證機構定位為中介結構。而國家在對電子認證機構行使一定的行政監督職能,政府的管理色彩越濃,本國電子商務的國際性就越低。廣東商學院孫占利老師介紹了廣東省擬訂中的“廣東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本次年會的部分代表在大會交流結束后前往上海浦東新區參觀,受到了新區政府及外高橋保稅區領導的熱情款待。在全體與會代表共同的積極參與下,本次年會取得了圓滿成功。代表們相約2002年在大連再見。
(本文第一作者系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二作者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王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