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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中國經濟法律法規調整概況-《中國加入WTO經濟法律調整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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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加入WTO經濟法律調整概覽》



    第—章 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中國經濟法律法規調整概況

    中國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成為該組織的第143個成員。人世對中國法制建設,尤其是涉外經貿法律制度,產生廣泛而又深遠的影響。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議的規定,中國政府要確保世貿組織協議和加入議定書在全國得到統一實施,確保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符合世貿組織協議和加入議定書的規定。這就要求中國在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前后,對照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所作承諾,對中國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抓緊修改或者廢止與世貿組織協議或者中國承諾不一致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還要適應加入世貿組織需要,抓緊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并嚴格依法行政,以人世為契機,全面推進中國依法治國進程和對外開放事業。

    第一節 履行世貿組織協定和中國對外承諾,抓緊清理與世貿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根據世貿組織的要求和中國政府在加人世貿組織法律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諾,中國政府要確保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國得到統一實施。這既是中國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維護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
    自1999年以來,中國開展了對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清理分兩個步驟,第一步是摸清家底,清理出現行有效的法規總數;第二步是在清理的基礎上做出廢止、修改、保留和新制定的決定。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加人世貿組織的承諾,同時為了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對現行法規做了廢、改、保留的分類,還擬定了需要新制定的法規的規劃。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756件現行行政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行政法規宣布失效。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遵循法制統一、非歧視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與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對外承諾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了清理,相繼公布了廢止的部門規章,并提出了修訂的部門規章清單。目前中央一級的清理工作已經基本結束。根據清理結果,國家計委在1992年價格法規清理的基礎上,對截至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341件進行了清理,決定保留166件,修訂51件,廢止124件價格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經貿委清理1991—2000年底現行有效部門規章共113件,其中廢止19件,保留56件,修訂38件。外經貿部清理文件1,413件,其中外經貿法律6部,行政法規164件,部門規章887件,雙邊經貿協定191件,雙邊投資保護協定72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93件。擬修改60件法律文件,現已經修訂發布了48件,其余12件已經完成草案。擬制定20件法律文件,現已經發布了10件,其余10件已經完成了草案,待完成批準手續后也將陸續公布。中國人民銀行經過對1999年一2001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金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決定廢止3件,宣布失效6件。國家工商總局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自2000年以來,對1,021件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符合憲法和法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與中國的承諾,符合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三條標準,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建國以來由其單獨制定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共781件進行了清理,宣布廢止140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將針對人世以后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目前中央政府的法規清理工作已經基本完成,2002年將繼續抓好對地方法規、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從而實現中國政府做出的外貿政策統一實施的承諾。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于 2001年9月19日下發了《關于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中辦發 [2001]22號),統一布置了各級地方政府的法規清理工作。2001年g月30日,外經貿部召開了外經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座談會,召集地方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座談法規清理工作的開展。根據兩辦文件,外經貿部于2001年11月5日向地方外經貿主管機關下發了《關于適應中國加人世貿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外經貿法規、規章的通知》,對地方外經貿主管機關法規清理工作的開展做出了具體指導。從而保證地方各級政府的相關政策措施符合中國做出的承諾,確保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外經貿法律制度,并促進外經貿事業的蓬勃發展。

    第二節 履行世貿組織協定和中國對外承諾,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2001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通過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0件。其中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藥品管理法》(修訂)、《民族區域自治法》(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信托法》、《商標法》(修訂)、《著作權法》(修訂)、《法官法》(修訂)、《檢察官法》(修訂)、《海域使用法》、《律師法》(修訂)等。2002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有四個特點:一是立法數量大。共審議通過法律案16件,還有1件法律解釋、3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而去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案13件。二是通過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涵蓋面廣。這些法律案既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的,也有完善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方面的,還有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特別是為了使中國法律規范與世貿組織規則一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今年修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了《商標法》、《著作權法》。三是修改法律的數量超過了新制定的法律數量。16件法律案中有10件是關于法律的修訂、修正案。這體現了立法工作與國家改革開放的進程相適應。四是增大了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程度,進一步擴大了民主。這集中體現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反饋意見4,000余件,有1,000多條意見和建議在中央級傳媒上提出。
    2001年國務院發布和批準的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共104件.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行政法規主要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修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修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修訂)、《對外合作開采海上石油資源條例》(修訂)、《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際海運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旅行社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出版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電影管理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
    建立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既是保證當前經濟正常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營造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根據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現狀,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為此,國務院先后發布了《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活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文化市場秩序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等。

    一、抓緊修訂或制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為主的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與世貿組織規則關系極為密切,在人世之際,我們依照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政府的承諾,在完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使之與世貿組織規則相一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做了適當修改。重新修改后的《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也于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修改后公布。國務院也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做了修改。新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調整了原來法律、行政法規中與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對外承諾不一致的規定。主要是刪除了與世貿組織《投資措施協議》和中國《加入議定書》不一致的規定。

    二、抓緊修改或制定有關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的法規

    中國鼓勵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創辦“三資”企業。同時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外商投資方向與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和產業政策的要求,1997年12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了《外商投資方向的暫行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外商投資方向的暫行規定》和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情況,定期編制和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用以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指導外國投資者來中國投資。外商投資的產業和項目一般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可以列明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以及應當由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還發布了《關于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九十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當前工商領域禁止投資目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等。
    此外,國務院對《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進行了修訂,新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外經貿部于2002年3月11日發布第21號令,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共同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同時廢止。

    三、抓緊修改或制定有關對外貨物貿易的法律、法規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包括貨物貿易在內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國內立法正在同國際規范和國際慣例相接軌,同國際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相契合。對外貨物貿易的法律規定,已經而且正在全面吸納世貿組織規則各項相關協定的合理內核,并在此基礎上體現于中國的國內立法的修改和完善過程中,以便在人世后更好地規范和指導中國的對外貨物貿易活動,促進中國國際經濟合作的加強以及國際貨物貿易的進一步發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是中國對外貿易領域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是,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并確立了中國貨物貿易自由化等基本的對外貿易原則,確立了國家統一管理對外貿易和運用國際通行做法維護國家利益的原則。對外貿易法的頒布實施,為實現同國際貿易規則相協調,特別是同世貿組織法律體系相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依法管理對外貿易活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礎。
    適應中國加人世貿組織需要,國務院根據中國《對外貿易法》、世貿組織協議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在總結中國管理貨物進出口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1年12月31日國務院制定發布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該條例取代了《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等5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2001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取代了原《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施行細則》。為配合《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實施,2001年外經貿部頒布了14個配套部門規章。這些部門規章包括:《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機電產品出口招標辦法》、《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上述規章根據不同情況以外經貿部部令發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此外,還發布了《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等15個商品、技術目錄和企業名錄。作為《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之一,外經貿部還通過了《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外,已經公布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還包括,國家計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天然橡膠進口配額管理暫行
    辦法》(2002年2月5日起實施),國家計委制定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2月5日起實施),國家經貿委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重要工業晶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2002年2月1日起實施)。
    1997年3月25日,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以世貿組織協議為基礎,借鑒了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并考慮到中國的實際國情。中國根據該條例,開展了一些反傾銷調查,開始了對中國產業和市場的合理保護工作。總體而言,該條例的內容與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是一致的。但是對照世貿組織協議的具體內容,在某些條款的規定方面仍缺乏操作性。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原條例進行了修訂。將原來參照適用反傾銷規定的反補貼從原條例中分離出來,單獨制定了《反補貼條例》,并新制定了《保障措施條例》。此外,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為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中國政府還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四、抓緊修訂或制定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

    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世貿組織規定的相應義務。在服務貿易領域有步驟地推進銀行、保險、電信、貿易、旅游、廣告、建筑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律師等的開放,逐步對外商投資實行國民待遇,抓緊清理、修訂和完善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提高透明度,研究利用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保護性措施和過渡期,對重點行業進行調整重組,提高競爭力,減緩對國內服務貿易業的沖擊。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對外承諾,現行的對專業服務業外商進入的禁止性規定將逐步取消,大量獨資、合資或合作的外商專業性服務機構將產生。
    (一)金融業法律規定
    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和進一步開放中國金融市場的要求,近些年來中國加快了金融法律制度建設,金融業法律體系不斷發展完善。全國人大于1995年3月18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發布了《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法律。國務院發布了《外匯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根據這些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制定頒布了一系列規章,為金融業健康、規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根據中國承諾以及銀行監管國際慣例,并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政策與監管實踐,在總結中國對中資銀行的監管政策與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做了修改,自2002年2月1日起實施。為了規范外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險法》專門規定,設立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一規定,使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業市場的健康發展,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為履行承諾以及更好地監管外資保險公司,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外商投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保險公司的設立與登記、業務范圍、終止與清算、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條例的頒布施行,將促進中國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二)電信服務業法律規定
    為了適應世貿組織這一要求,并規范中國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進一步開放電信市場,國務院發布了《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制定發布了《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管理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這些法規適應了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對建立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電信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廣告業法律規定
    中國人世后,即標志著廣告業市場的更加開放,將給予外商投資廣告企業以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廣告業競爭的國際化趨勢將更為明顯。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中國制定和頒布了《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這是規范中國廣告業的基本法律和法規,無論中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均應遵守《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廣告業是中國對外開放較早的行業,為了規范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活動,國家工商局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于1994年11月聯合頒發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又于1995年5月下發了《關于執行〈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建筑業法律規定
    隨著中國人世,建筑業現行法律、法規與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政府承諾不一致的地方將進行必要的修訂。在工程建筑業領域,一個大的改變就是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工程設計機構和建筑企業,具體辦法正在制定中。現行的關于建筑工程業的法律制度主要是:(1)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規定。在中國工程設計領域開展國際間的技術交流,可以使中國的工程設計人員了解國際上通用的設計程序,逐步掌握國外先進的設計技術、設計方法,不斷完善中國的設計標準和規范。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就允許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建設部頒發的《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的規定》對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2)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建設企業,應當遵循《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為了規范外商投資設立建筑企業的具體行為,建設部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制定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3)關于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的管理,維護中國建筑市場秩序,建設部于1994年頒布了《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及《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五)涉外法律服務的法律規定
    涉外法律服務涉及外國律師在中國境內開展法律服務和中國律師在國外開展法律服務。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做出了修訂。作為規范律師活動的法律,沒有對涉外法律服務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只在附則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承諾,2001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六)視聽服務的法律規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外經貿部制定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法自2002年1月10日起實施。(2)《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對《電影管理條例》做了修訂,修訂后的《電影管理條例》從2002年2月1日實施。 (3)《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外經貿部、文化部制定了《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自2001年10月 25日發布實施。
    (七)涉外會計服務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是對作為中介機構向社會提供會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基本法律。根據其第 44條的規定,財政部頒布了《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暫行規定》 (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準許設立中外合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并對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資產評估是中國對外開放較早的領域。為了加強中國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規范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了《設立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八)醫療服務的法律規定
    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自2咖年7月1日起實施。
    (九)旅行社服務的法律規定
    2001年國務院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新增了一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修改后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服務貿易領域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等。

    五、抓緊修改或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為履行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和為履行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對外承諾,200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權法》、1983年3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進行了修訂。2001年國務院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并新制定了其他法規,使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同 TRIPs協議的要求符合。這些法規包括《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通過這些法規,中國對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完全達到了TRIPs協議的要求。

    六、抓緊修改或制定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法律、法規

    (一)外匯管理法律規定
    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方向。為適應國內、國際金融形勢的變化,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加人世貿組織給外匯管理帶來的新情況,《外匯管理條例》作為目前中國外匯管理方面最高層次的行政法規,于1997年1月14日進行了全面修改,中國已實現了經常項目外匯的自由兌換,外匯體制改革取得較大成功。以《外匯管理條例》為核心的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將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作進一步地修改。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規定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是中國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保證進出口商品質量,進一步推行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維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發展的需要,也是適應中國加人世貿組織,擴大對外貨物貿易的客觀要求。國家通過對進口和出口商品的檢驗,加強進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增強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維護國家的對外信譽,防止次劣商品的進口,保護國家政治和經濟利益。中國在加人世貿組織之后,嚴格貫徹實施和完善進出口商品檢驗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案。
    (三)海關法律規定
    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需要,2000年7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1987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做了較大修改。新修訂的《海關法》實現了中國《海關法》與國際公約的接軌,并從立法上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實施世貿組織規則創造了條件。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發展,國務院于1985年3月7日、之后又分別于1987年9月和 1992年3月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為了正確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海關總署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國根據加人世貿組織的承諾,正式履行2002年關稅減讓義務和中國加入曼谷協定的有關協議。內容包括:一是實行新的進口稅則稅率欄目。進口稅則分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四個欄目,取消原基礎稅率欄目。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于中國有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于與中國簽刀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協定稅率適用原產于中國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特惠稅率適用原產于與中國簽訂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適用原產于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二是調整稅則稅目稅率。對2002年進口稅則中的部分稅目內容進行調整,并將總稅目數增加到7,316個,其中5,332個稅目的稅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稅后中國的關稅總水平下降到12%。三是對52個稅目按規定的稅率實行從量稅、復合稅和滑準稅。四是對小麥、豆油等10種農產品和尿素等3種化肥產品實行關稅配額。五是對209個稅目進口商品實行暫定最惠國稅率,暫定最惠國稅率的執行截止期限為2002年12月31日。六是對36個稅目的出口商品征收出口關稅。七是對原產于韓國、斯里蘭卡和孟加拉3個曼谷協定成員的739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稅率,對原產于孟加拉的18個稅目的進口商品實行曼谷協定特惠稅率。針對有關實施問題規定:一是暫定最惠國稅率優先于最惠國稅率實施;按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商品時,取低計征關稅;按國家優惠政策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商品時,按優惠政策計算確定的稅率與暫定最惠國稅率兩者取低計征關稅,但不得在暫定最惠國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二是2002年稅則中有251個稅目實行世貿組織信息產業協議稅率,其中有15個稅目的產品只有在為生產信息技術產品而進口的條件下,才可適用信息產業協議稅率。為此,凡申報進口上述15個稅目產品并要求適用信息產業協議稅率的單位,需經信息產業部出具證明并經海關確認后方可適用信息產業協議稅率。三是關稅配額稅率按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秀發布的管理辦法實施。四是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實施。
    (四)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有關法律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制度主要是指與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等稅種有關的法律制度。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人世承諾,中國正在研究改革和完善企業稅收制度。為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度,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它們是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最主要的法律、法規。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條例》、《消費稅條例》。國務院199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了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條例外,還適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屠宰稅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等。

    第三節 履行世貿組織協定和中國對外承諾,適時廢止有關法規、規章

    2001年,中國在對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適時公布了廢止的有關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章。

    一、國務院宣布廢止的行政法規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需要,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決定,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行政法規,如:《進出口列車、車員、旅客、行李檢查暫行通則》、《鐵路江河堤壩分工負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國營企業決算報告編送辦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關于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國銀行短期外匯貸款辦法》、《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關于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借款合同條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法》、《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機電產品以產頂進管理辦法》、《關于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產品以產頂進辦法》、《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上海浦東新區鼓勵外商投資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共計70件,宣布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行政法規,如:《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進養出試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工程技術干部職能暫行規定》、《關于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天然水晶管理辦法》、《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改造試行條例》、《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征集辦法》、《關于加強疏港工作的幾項規定》、《關于加強疏港工作的幾項補充規定》、《港口水上作業過駁作業暫行辦法》、《技術合同仲裁柳,構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境內居民外匯和境內居民因私出境用匯參加調劑的暫行辦法》、《計劃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肋口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關于征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的規定》、《關于改進技術進步工作的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等,共計80件宣布失效。對1994年--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氣象條例》、《種子管理條例》、《行政復議條例》、《醫院診所暫行條例》、《錄音錄像制品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婚姻登記辦法》、《出入國境治安檢查暫行條例》、《進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邊防檢查條例》、《關于對外籍輪船運輸收入的征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等共計70件,統一公布。

    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于2001年12月宣布廢止的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如《國家物價總局關于執行強行劃撥罰款規定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貫徹紡織品按質論價政策的暫行規定》、《關于中外合資、合作飯店房、餐費由企業定價的通知》、《關于改進農產品價格管理的若干規定》、《當前物價檢查中若干政策界限問題的意見》、《關于嚴格制止工業用鹽亂漲價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放開小商品價格等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制止行業協會以及企業之間串通商定壟斷價格的通知》、《關于國務院各部門物資收費若干問題暫行規定》、《關于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認真貫徹〈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清理、整頓地方臨時價格和優質優價的通知》、《關于整頓廠絲和下放綢緞價格管理權限的通知》、《關于民航國內主要旅游熱線折扣票價實行上浮的通知》、《關于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若干政策界限的規定》、《貫徹國務院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的通知》、《關于計劃外進口的化肥等產品作價問題的批復》、《國家物價局印發〈關于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工作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印發〈國家物價局關于各級物價檢查機構價格監督檢查分工管轄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關于加強各類產品訂貨、供貨會議價格管理的通知》、《關于進口木材和膠合板改按代理作價及有關國內價格管理的規定》、《國家物價局發布〈關于實行變賣商品抵繳罰沒款的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關于計劃單列省轄市調整價格報批程序的復函》、《國家物價局關于車輛購置附加費檢查依據的復函》、《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商業部、紡織部頒發《關于棉花購銷經營中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實施辦法》的聯合通知》、《國家物價局對委托鄉鎮價格監督組織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問題的復函》、《關于加強棉花價格管理的通知》、《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商品銷售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國家管理價格的輕工產品實行優質優價的(試行)辦法》、《關于加強木材市場供銷價格管理的通知》、《關于明確從建設項目投資中取費審批權限的通知》、《關于下達〈關于生物制品價格的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流通領域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試行辦法》、《關于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農產品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關于頒發〈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的重工商品和交通運輸目錄(1992年本)〉的通知》、《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收費辦法》、《關于修改〈農業機械商品銷售價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的通知》、《國家計委印發〈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通知》、《國家計委印發〈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辦法〉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糧食銷售價格管理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下達糧食銷售價格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的通知》、《涉外價格和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關于賓館、飯店代辦電信業務加收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化肥價格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整頓繭絲價格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整頓糖料價格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價格非法所得收繳問題的復函》、《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化肥價格管理的通知》、《國家計委印發〈關于進口化月巴試行綜合調撥價格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政策性糧食銷售價格作價辦法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價格監審工作的通知》、《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和改進醫療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公布制度的通知》、《關于發布〈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作價辦法〉的通知》、《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查處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定價銷售成品油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家計委關于進一步調整價格監審品種目錄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中央管理藥品價格申報審批辦法的通知》、《金飾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共計124件。

    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廢止部門規章19件

    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截止到2000年底現行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做出如下決定:對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部門規章,宣布廢止或失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的規定》、《關于監督機構對國有企業派出的監事會工作規范意見》、《關于監督機構對國有企業派出的監事會議事規程(試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整頓成品油市場的實施辦法》、《關于鼓勵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暫行辦法》、《審批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暫行辦法》、《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增加國有工業企業自有生產經營資金辦法的通知》、《國家經貿委監事委派暫行規定》、《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關于加強錄像機市場管理的規定》、 <秦皇島港中轉煤炭分堆質量檢驗辦法(暫行)》、《秦皇島港中轉煤炭分堆質量規定(暫行)》、《外貿運輸計劃管理辦法》、《關于圍繞三年兩大目標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等。

    四、外經貿部已經分三批廢止了部門規章356件,還廢止了內部文件178件

    2001年11月16日,外經貿部公布第一批廢止部門規章,如:《關于適當放開機電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經營范圍的通知》、《關于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對全國大型工業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備案制的通知》、《關于轉發〈關于實行出口中藥產品質量注冊和放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公布全國對外經貿1994年度中型工業企業名單的通知》、《關于公布1995年度全國對外經貿行業大型工業企業名單的通知》、《關于轉發〈關于國務院確定的百戶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操作實施階段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通知》、《關于在全國非主營出口業務外經貿企業試行工資總額與實現利稅掛鉤分配辦法的通知》、《〈外經貿企業出口收匯美元工資含量分配辦法〉及〈外經貿企業工資總額與實現利稅掛鉤分配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印發〈外經貿部所屬企業合并兼并其他行業企業辦法(試行)〉的通知》、《關于做好赴港澳地區經貿團組審批工作的緊急通知》、《關于函告進口化纖單體、化學纖維和化纖織物具體品種目錄的通知》、《關于明確當前申領進口許可證商品種類的通知》、《關于授權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的通知》、《關于授權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出口商品許可證的若干規定》、《關于授權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進口商品許可證的若干規定》、《關于對汽車、橡膠、計算機、電視機、木材、復印機加強管理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許可制度有關文件的通知》、《關于對有色金屬銻實行許可證的通知》、《關于出口許可證分級管理問題的通知》、《關于審批簽發出口許可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絲類商品出口許可證由我部簽發的通知》、《關于七種生產裝配線、六種商品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進口鋼材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加強汽車進口管理的指示,做好核發進口許可證工作的通知》、《關于使用電腦發證及更換進口許可證格式和改變領、發證手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口膠合板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問題的通知》、《關于增加對進口乳香等六種南藥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進口寄售商品辦理進口許可證問題的通知》、《關于下達〈對美國出口部分鋼材產品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對綠豆、紅小豆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進口紙漿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對鴨梨等六種商品實行全面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向國外出運貨樣的規定》、《關于出口許可證簽發原則和有關規定的通知》、《關于違反進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關于調整進口許可證商品種類和發證機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空白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關十調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發證單位的通知》、《關于加強出口許可證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關于〈對美國出口部分鋼材產品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限額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關于簽發糠醛、糠醇出口許可證的補充說明》、《關于對銅、鋅、鉛、錳、鐵、鑷等六種礦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緊急通知》、《關于授權深圳市經濟發展局簽發部分商品出口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電冰箱、空調器、錄(放)像機三類進口商品的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通知》、《關于明確化學纖維、化學單體的進口發證手續及進口電冰箱體的管理的通知》、《關于進口汽車及汽車關鍵部件統一由經貿部簽發進口許可證通知》、《關于授權經貿部各特派員辦事處代部簽發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汽車進口許可證的通知》、《關于授權簽發華僑捐贈生產物資進口許可證的補充通知》、《關于加強石蠟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汽車改由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進口許可證以及外資企業進口汽車由海關監管放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進口許可證商品范圍的通知》、《關于計算機出口許可證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經濟特區進口汽車由特派員辦事處發證的通知》、《關于對粗(輕)苯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問題的緊急通知》、《關于對鋁及鋁基合金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調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發證單位的通知》、《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實施辦法》、《關于對單缸柴油機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履行向歐洲共同體供應生絲、兔毛、羊絨等紡織原料協定義務的通知》、《關于對共同體出口不占配額的紡織品憑簽戳放行的通知》、《關于對澳出口手工制紡織品簽發手工工藝品證書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紡織品服裝轉口貿易問題的通知》、《關于對歐洲共同體出口手工制紡織品簽發手工制品證書的通知》、《關于使用歐洲共同體紡織品OPT配額的通知》、《關于歐洲共同體紡織品外部加工(OPT)配額的通知》、《關于放寬來料加工裝配品種限制及有關問題的規定》、《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關于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部委直屑公司來料加工業務的通知》、《關于統一使用加工貿易業務(合同)批準證的通知》、《關于印發(來料加工裝配項目分類指導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開展兩紗兩布來料加工業務的暫行辦法》、《關于開展兩紗兩布來料加工業務的補充規定》、《關于對皮制勞保手套來料加工實行總量控制并采取有償使用出口配額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對皮制勞保手套來料加工出口配額有償使用費的交納及出口許可證申領辦法的通知》、《關于加強對實行出口招標商品來料加工業務管理的通知》、《關于對進料加工復出口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的通知》、《關于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有關事項》、《關于啟用(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的通知》、《關于出口.商品招標配額轉讓、受讓工作程序及簽發出口許可證有關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印發(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修訂(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部分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機關及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關于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管理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關于稀土出口配額暫停招標的通知》、《關于對人參等20種招標商品有償使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改進抽紗晶出口經營問題的通知》、《關于下達〈對外貿易開發新商品出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下達{關于對港澳地區出口商品額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對向美國出口的仲鎢酸銨和鎢酸實行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加強鎢砂和仲鎢酸銨出口管理的通知》、《關于銻出口經營管理的通知》、《關于印發對港澳地區出口商品額度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口管理的通知》、《關于混合飼料中涉及統一聯合經營商品和出口許可證商品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關于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加強對中藥材出口管理報告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醫用乳膠制品出口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重申嚴格禁止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通過外商、僑商和港澳商人在國內轉手倒賣我出口貨物有關規定的通知》、《關于加強抽紗晶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薄荷腦油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中藥材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對外貿易計劃列名商品出口計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兩紗兩布出口協調管理的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棉漂布、棉滌綸漂布出口協調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轉發(桐木出口協調經營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硅鐵出口管理的補充通知》、《關于加強硅錳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蕉柑實行出口許可證和主動配額管理的通知》、《關于發布<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稀土出口管理辦法)》、《關于出口商品計劃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關于印發茶葉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煤炭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出口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滌綸坯布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修訂{關于出口商品配額分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蘑菇罐頭出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茶葉出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抽紗制品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滌綸坯布出口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抽紗制品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紡織品出口配額的管理辦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關于明確核發“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項下安裝、加固機器設備轉用鋼材進口許可證執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加強石油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進口食糖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羊毛進口管理的規定》、《關于加強羊毛進口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關于加強進口石油管理的補充通知》、《統一代理訂貨進口商品管理辦法》、《關于調整進口配額許可證商品種類和發證機關的通知》、《關于公布橡膠、鋼材等六種進口商品第二批經營公司名單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發證機關的通知》、《關于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補充公布小麥等十四種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進口商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通知)、《關于補充公布核定公司進口商品邊境小額貿易經營公司名單的通知》、《關于取消部分商品進口管理的公告》、《關于印發(凍雞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新建紙制品加工貿易企業審批管理事項的通知》、《關于開展中藥材來料加工業務的批復》、《關于對加工貿易業務進口天然橡膠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通知》、《對協定國家出口紡織品管理辦法》、《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售、付匯憑證發放問題的通知》、《關于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通知》、《關于申請舉辦商業性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問題的批復》、《關于印發(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設備采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等離子顯示器進口管理問題的復函》、《關于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通知》、《關于加強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通知》、《關于暫不批準外商投資維修、售后服務項目的緊急通知》、《關于中外合資企業為解決外匯平衡出口商品問題的通知》、《關于嚴格控制利用外資舉辦花生制品項目的通知》、《關于重申不能利用外資搞鹽水蘑菇、蘑菇罐頭項目的緊急通知》、《關于不再以中外合資方式經營皮制勞保手套生產項目的通知》、《關于從嚴審批利用外資舉辦進口廢舊金屬加工復出口項目的通知》、《關于在計算機軟件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通知)、《關于使用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舉辦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審批中外合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從嚴審批利用外資養殖對蝦的通知》、《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合營的待遇問題的意見》、《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補充通知》、《關于簡化對周邊國家互利經濟合作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實行外派勞務培訓的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中國高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通知》、《關于更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表格的通知》、《關于審定成套機電設備和單機對外投標資格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對錫出口管理的通知》、《關于印發{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加強技術出口項目中成套設備》、《生產線出口管理問題的通知》、《關于對非緊俏類別紡織品被動配額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簽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關于印發〈200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對紡織品轉口貿易管理規定的通知》等,共計249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1年12月3日,外經貿部宣布第二批廢止部門規章100件,如:《關于珍珠實行統一經營和加強珍珠市場管理的補充通知》、《關于請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制度暫行辦法)的請示》、《關于轉口貿易、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占用中國出口紡織品額度的答復》、《關于轉發國家計委、國家進出口委對進口化學纖維實行進口許可證辦法的通知》、《關于外貿進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進口化纖申請許可證的補充通知》、《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原木等27種出口商品配額試行有償招標的通知》、《關于對自行車出口試行招標管理的通知》、《關于轉發(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加工設備稅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通知》、《關于{哈密瓜香梨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大閘蟹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修訂〈出口許可證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的通知》、《關于{蟲草
    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印發{出口許可證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的通知》、《關于(當歸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蕉柑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鴨梨(含雪梨)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紹興酒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景泰藍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及(聯笨雙脂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批復》、《關于加強對紡織品轉口貿易管理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的通知》、《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方案)的通知》、{關于重申對進口許可證管理掌握原則及明確部分出口許可證商品范圍的通知》、《關于對部分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名稱解釋的通知》、《關于對進口羚羊角等十六種南藥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關于聚碳酸酯等憑許可證進口的通知》、《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的通知》、《關于計劃外出口實行許可證商品報批程序的補充規定》、《關于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試點意見》、《關于進一步推動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快賦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通知》、《關于銅及銅基合金發證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抽紗制品出口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旅游商品小額貿易管理暫行規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出口商品海關審價目錄的通知)》、《關于加強銻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以進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為原料的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問題的復函》、《關于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自用物資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簡化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汽車報批手續的通知》、《關于審批外商投資油脂加工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設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補充規定》、《外經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限制舉辦出租汽車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請示)的通知》、《關于印發(審批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化妝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的掌握原則的通知》、《關于下達<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利用外資計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外國船務公司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進口石油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印發{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計劃試行辦法)的通知》、《關于下達(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制度)的通知》、《關于國外經濟合作企業利用對外承包勞務設計咨詢項目進一步擴大出口的通知》、《技術引進和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推行{關于承擔和代理國家技術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發電成套設備及其技術出口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人工晶體技術和產品出口等問題的補充規定》、《關于水泥窯高溫風機等產品進口管理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醫用CT和MRI進口登記管理的緊急通知》、《關于進口特定產品進行國際招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特定產品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100件。2001年12月14日外經貿部宣布廢止第三批廢止部門規章7件,分別是:《關于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1999年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輸美紡織品啟用新出口許可證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關于向獨聯體國家、蒙古及歐洲各國派遣勞務人員實行培訓的通知》、《關于先行向外派日本、韓國、新加坡三國的勞務人員進行培訓的通知》、《關于在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中進一步貫徹統一對外原則的通知》、《關于成立塞班中國經濟發展協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經過對1999年至2001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金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決定廢止3件,宣布失效 6件。國家工商總局宣布廢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有《進口照相機市場管理辦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管理的通知》等12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分5批宣布廢止106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從2000年開始,根據法制統一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和非歧視原則,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承諾以及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對建國以來頒布的數千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截至目前,已經分5批廢止了106件司法解釋,并全部向社會公布。2002年3月10日公布廢止的16件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復查期間執行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復查期間執行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未按民事調解書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是否應對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分工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宜凍結證券交易賬戶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不宜凍結、劃撥證券經營機構在其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上的存款問題的函》。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廢止140件司法解釋

    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進程,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建國以來由其單獨制定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共 781件進行了清理,于2002年2月25日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宣布廢止了140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一是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的98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如:《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關于請示、答復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罪追訴時效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春節期間加強監管改造場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起訴時限和有關免予起訴的幾個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注意經濟犯罪分子動態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借調到檢察機關幫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任法律職稱等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監所檢察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二廳<關于查處盜伐濫伐森林案件的情況和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各級檢察院查處糧食系統貪污犯罪案件的情況和今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三廳{當前打擊重新犯罪活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繼續抓緊抓好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續進行盜竊的行為一并作為認定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的一些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等文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自偵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十四條二、三款有關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經濟案件、法紀案件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84)高檢發(研)2號{關于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有關規定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協同辦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偷支儲蓄戶存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適用收容審查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查處重婚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于禁毒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斗爭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查處以私設“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部分擬擔任檢察機關領導職務的干部實行短期專業培訓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商標案立案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 {人民檢察院復查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補充修改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侵占和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等。二是經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29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林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查處森林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聯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賣淫、嫖宿暗娟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意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伐濫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當前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印發(關于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計算單位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獲利數額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查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協查工作的通知》等29件司法解釋。三是為便于工作和查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相關文件中已明確規定廢止的13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如:《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業務用槍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試行條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案件辦法(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試行規則)的通知》等重新公布。四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繼續進行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陸續公布清理結果,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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