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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理論與實踐》
第二章 主訴檢察官工作
第一節 主訴檢察官概述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為貫徹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推進司法改革的精神而推出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韓杼濱檢察長指出: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就是要打破過去用行政辦法管理司法工作的舊模式,沖破集體討論、集體負責的舊框框,形成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責權統一的新的辦案機制。因此,這項制度的確立是為了從根本上改革公訴工作的管理體制,改變單純由檢察官審查案件、集體討論、領導決定的層層把關的工作運行體制,實現權利、責任、利益的有機結合。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實施關鍵是“放權檢察官”,或者說是“還權檢察官”。在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中,主訴檢察官是一個核心角色。無論是事務檢察官的偵查監督、閱卷審查工作,還是檢察書記員的全部記錄和有關事務性工作,都是圍繞著主訴檢察官的職責而展開,并受主訴檢察官的領導和指揮的。那么,什么是主訴檢察官,主訴檢察官的職責權限有哪些?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什么樣的知識結構,能力素質,職業道德以及辦案理念?這是我們在理論上探討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在實踐中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時,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
一、主訴檢察官的概念和職責
(一)主訴檢察官的概念
主訴檢察官,是指依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產生的依法相對獨立履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檢察官。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層涵義:
其一,主訴檢察官是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產生的檢察官。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賦予了主訴檢察官很大的程序決定權和一定的實體決定權,因此,對主訴檢察官的素質也必然提出很高的要求。在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方面,各地普遍采取條件從嚴、職數從嚴、程序從嚴的政策,要求擔任主訴檢察官在任職資格上:一要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二要具有檢察員的法律職稱;三要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四要有豐富的起訴工作經驗。在選任程序上:一般要經過本人申請、起訴部門推薦、政工部門考核、黨組和檢察長任命等程序。①如海淀檢察院對主訴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和考評辦法規定如下:任職資格:政治品德上可靠;檢察員或者具有5年以上起訴實踐經驗或者從事檢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起訴實踐經驗的助理檢察員;表現突出的助理檢察員,檢察工作年限可以放寬到3年以上;被評為市級以上優秀公訴人的可直接取得主訴檢察官資格;具備出庭公訴工作的必備素質;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獨立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評辦法:應聘人員采取自薦與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由檢察院組成考評委員會,對應聘者進行有組織的考察;在考察的基礎上,對應聘者進行業務水平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由考評委員會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工作業績、業務素質及公訴水平等項評定。②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主訴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必須具有檢察員的法律職務,特別優秀的或榮獲省級以上優秀公訴人稱號的助理檢察員,也可以被選任為主訴檢察官;必須具備法律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能夠熟練掌握和準確運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應當具有較好的法律專業水平和較強的表達能力、論辯能力、法庭應變能力;應當政治立場堅定,職業道德高尚,品行端正,忠實于我國憲法和法律,忠實于事實,忠實于人民,堅決維護司法公正;具有一定年限的從事審查起訴工作或從事其他檢察工作的經歷;身體健康,適應出庭的。選拔和確認主訴檢察官應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所謂“公開”,就是要公開選任條件,公開選任程序,公開選任結果;所謂“平等”,就是讓所有符合條件的檢察官有同等的機會參與選任過程中,不能搞“內外有別”;所謂“競爭”,就是要合理確定主訴檢察官的職位數,由符合條件的檢察官競爭上崗,寧缺毋濫;所謂“擇優”,就是在選任確定主訴檢察官時,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基本條件,優中選優,不降低標準。具體選任程序為:確定本院主訴檢察官的職位數;公布選任主訴檢察官的基本條件;符合條件的檢察官個人報名,提出申請;各級人民檢察院考評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參與競聘人員名單;公布選任程序;舉行統一的資格考試;進行綜合考評。
其二,主訴檢察官是依法相對獨立履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的檢察官。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出庭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依法出席法庭審理、行使公訴權的訴訟活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都是專業性很強的業務工作。能否勝任這兩項工作,除了要看檢察人員是否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法律知識以及過硬的辦案水平外,還取決于我們的辦案機制是否符合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的特點和規律。長期以來,在檢察機關內部,無論是偵查辦案機制,還是公訴辦案機制都是建立在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礎上,沒有根據各項檢察職權行使的特點和規律,采用不同的辦案機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將“個人辦案、集體討論、領導決定”這一比較適合偵查辦案機制的模式套用在公訴辦案機制上,并由此產生如下弊端:一是違背公訴辦案規律,限制個人才能的發揮,不利于優秀公訴人才的脫穎而出;二是違背訴訟經濟原則,辦案環節過多,訴訟成本增加,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三是違背權責相符原則,不利于提高辦案質量。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就是要使主訴檢察官在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工作中依法享有相對獨立的檢察權(包括程序問題上的決定權和實體問題上的審查決定權和建議權),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檢察人員的辦察積極性,增強責任意識,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辦案效率,獲得較為理想的辦案效果。
其三,主訴檢察官是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檢察官。主訴檢察官既是依法享有一定職權的主體,同時也是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主訴檢察官除應當模范履行《檢察官法》規定的檢察官責任和義務外,還應當依法承擔以下責任:(1)由主訴檢察官決定的案件或者訴訟中的事項,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所作的決定負責; (2)由主訴檢察官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或訴訟中的事項,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負責;(3)主訴檢察官在執行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過程中有過錯或者懈怠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4)主訴檢察官應對其助手工作中的重大過失承擔責任。主訴檢察官的助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故意行為,主訴檢察官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二)主訴檢察官的職責
主訴檢察官的職責是指主訴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權和承擔的責任,它表明了主訴檢察官的法律地位和職權范圍,是主訴檢察官行使檢察權的具體體現。
1.觀點分歧
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首要前提是明確主訴檢察官的職責。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存在一定的認識分歧。如有人認為,主訴檢察官的職權可以概括為兩大部分:即案件處理權和業務管理權。其中案件處理權又可分為案件決定權和案件建議權。決定權包括:主訴檢察官對本辦案組承辦的案件有提起公訴權、自行決定補充偵查權、移送起訴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權、建議休庭權;建議權包括:決定采取、變更強制措施權,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起訴權,決定改變案件管轄權,不起訴權,撤案權,起訴后變更、追加、撤回起訴權。提請抗訴權等。業務管理權主要是指主訴檢察官負責組織、指揮、督促、檢查本組的辦案工作,核準、簽發有關法律文書,協調與辦案有關的事宜等權限。①有的認為,主訴檢察官行使職權的具體內容包括:決定起訴權;補充偵查決定權;不予起訴的建議權;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酌情處置權;追捕追訴犯罪嫌疑人的建議權;提出抗訴、支持或撤回抗訴的建議權;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的檢察決定權;提請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有關事項的建議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可由檢察官獨立行使的職權。有的認為,主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擔負著四種主要職責:一是領導、指揮事務檢察官依照普通程序處理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二是主持檢控室內部的合議工作,對檢控室承辦的重大疑難案件,主訴檢察官有權而且應當召集事務檢察官進行討論、研究與合議;三是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主訴檢察官必須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同時還應承擔一定比例的普通案件的出庭公訴工作;四是部分承擔法庭庭審的監督職責。除上述職責外,主訴檢察官還享有以下職權:對本院有管轄權的案件享有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權;決定追訴漏罪權;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權;決定改變案件管轄權。除上述以外的權力,仍須由主訴檢察官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主管檢察長審批簽發。①
2.設置原則
我們認為,科學、合理地確立主訴檢察官的職責權限,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離開一定的原則,所確立的主訴檢察官的職責權限,要么脫離實際,在實踐中寸步難行,要么脫離法律,不合現代法治原則。在我們看來,設置主訴檢察官職責時,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責權統一原則。責權統一是現代管理科學的基本原則,也是設置主訴檢察官職責權限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權限是履行職責的保障,責任是正確行使權力的條件。只有當檢察官所承擔工作責任為與其職權相適應時,才能調動和激發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如果責任大于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效率低下等;反之,如果權限大于責任,則容易產生濫用權力的現象。二是“抓大放小,逐步放權”原則。在目前及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主訴檢察官職權設置應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則,即那些對檢察工作質量有較大影響的權力仍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掌握,而大量的一般案件的決定權及訴訟程序中有關事項的決定權則應賦予主訴檢察官,待司法制度的改革較為成熟時,再擴大主訴檢察官的權力。三是依法設置原則。所謂“依法設置原則”,是指主訴檢察官職權的設置,應當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有關檢察權限的規定。凡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遵守,不能隨意改變,特別是法律規定應由檢察長或檢察委雖會決定的事項不能僅由主訴檢察官決定。四是“相當原則”。所謂“相當原則”,是指主訴檢察官作出決定的權力應與該決定的性質和重要程度相適應。把握這種“相當性”,大致可以考慮四個因素:其一,考慮決定的性質,看其屬于程序性決定還是實體性決定;其二,考慮問題的影響程度,看是重大決定還是一般決定;其三,考慮問題復雜程度,看是一般問題還是復雜問題;其四,考慮事項本身的屬性,看是事實證據問題還是法律適用問題。①五是監督制約原則。權力不受監督必然產生腐敗。實行主訴檢察官對一般案件有獨立的決定權,這與以往的辦案機制相比,減少了辦案環節,但同時也減少了監督制約的關口,客觀上使得主訴檢察官濫用職權和出現差錯的概率增大,所以,在放權于檢察官的同時,一定要加強內部的監督制約。監督制約的目的是為了使主訴檢察官正確行使職權,而不是阻礙、束縛其行使檢察權。②
3.職責權限
基于以上原則,我們認為,主訴檢察官的職責包括在檢察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權和承擔的責任兩個部分。其中職權可分兩種情況:
一是主訴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獨立行使的工作權限。具體包括:決定案件提起公訴、退回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改變案件管轄;傳喚、拘傳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依法延長審查起訴的辦案期限;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傳喚證人接受詢問;追捕追訴漏罪漏犯;依法向檢察委員會提請抗訴;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中的有關證據進行復查、勘驗、鑒定等;改變案件定性或減少原認定的事實,不影響法院量刑的;決定贓、證物及其他扣押物品的移送;制作、修改、發送起訴書、補充偵查函等法律文書;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況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口頭糾正違法意見;其他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授權主訴檢察官行使的決定權。
二是主訴檢察官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具體包括: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變更或撤銷強制措施的;決定作不起訴處理的;減少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實的;撤回起訴的;決定對案件終止審查的;決定抗訴、撤回抗訴的;決定贓證物發還的;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需要對有關單位提出書面糾正違法意見或檢察建議的;上級交辦的案件中需要檢察長決定的事項。
在上述兩種情況中,第一種屬于主訴檢察官的決定權,又稱之為主訴檢察官的積極權限;第二種屬于主訴檢察官的建議權,又稱之為主訴檢察官的限制權限。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行使的職權,以及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認為應當由其行使的職權,不能由主訴檢察官行使。此為主訴檢察官的消極權限。
主訴檢察官應當對以下事項承擔責任:(1)一審案件主訴檢察官作出決定的案件或訴訟中的事項,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所作的決定負責;(2)由主訴檢察官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主管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討論決定的,主管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所作的決定負責;(3)主訴檢察官根據其職權范圍有權決定的事項,主管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改變主訴檢察官的決定的,主訴檢察官不對該決定負責;(4)主管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改變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意見,主訴檢察官對被改變的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決定不承擔責任;(5)因主訴檢察官的意見未被采納而造成錯案的,主訴檢察官不承擔責任。但主訴檢察官在執行主管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過程中有過失或者消極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6)主訴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故意行為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應當承擔責任;(7)事務檢察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主訴檢察官所作的決定不承擔責任。主訴檢察官應對事務檢察官工作中的重大過失承擔責任。事務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故意行為,而主訴檢察官沒有過錯的,由事務檢察官承擔責任;主訴檢察官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監督制約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要義,是“放權檢察官”,或者稱“還權檢察官”,使檢察官真正成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然而,授予權力而不加限制和監督,必然會出現權力的濫用。因此,獨立辦案與監督制約(即“放權”與“限權”),是主訴制實施中的一個基本矛盾。對于主訴檢察官的監督制約方式,目前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主訴檢察官的監督制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負有監督責任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成員和部門領導對主訴檢察官進行了解和檢查。了解和檢查的途徑包括聽取匯報、過問情況、跟蹤考察等;另一種也是更為經常、更為重要的方式,是法律文書備案和審查制度。①有人認為,對主訴檢察官行使職權進行監督制約,是放權的一個方面。監督制約方式主要有:一是組內監督。即要求辦理的案件必須經過辦案小組討論,小組成員與主訴檢察官意見相左時,必須將案件報部門負責人呈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二是個案監督。即要求主訴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等各個環節將主要法律文書報本部門備案審查;三是日常監督。即起訴科(處)長通過分配案件、工作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事項等工作,了解掌握主訴檢察官的工作情況。
我們認為,主訴檢察官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權,應當受到有效的制約,這是防止濫用權力,保證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現代權力制衡的客觀要求。對主訴檢察官權力的制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案前制約,也稱預防性制約,即對行使檢察權的主體——主訴檢察官進行制約。這種案前制約包括:嚴格任職條件,嚴把選拔關口,以保證優秀的檢察人員進人主訴檢察官序列;二是案中制約,也稱實質性制約,即對主訴檢察官辦理案件過程中的程序及實體認定上的制約。這種制約包括:復議、復核制,部門領導的審核制,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三是案后制約,也稱懲戒性制約,即對主訴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懲戒,以徽效尤。這種制約包括:案后的辦案追蹤,錯案責任追究制等。
二、主訴檢察官的知識結構
主訴檢察官的知識結構是指主訴檢察官的知識組成情況。作為依法獨立行使一定職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公訴人,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豐富的檢察業務知識,廣闊的社會科學知識以及一定的現代科技知識。
(一)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
主訴檢察官的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很強的工作,要勝任這項工作,必須有良好的業務素質作保障。而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則是良好的業務素質的重要體現。作為主訴檢察官,一是要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法學理論是立法精神的科學概括和司法經驗的科學總結,它有助于主訴檢察官深刻理解法律規定的精神,有助于提高主訴恤察官運用法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作為一名主訴檢察官,首先應當熟練掌握與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有關的刑事法學理論,如刑法學上的犯罪構成理論,刑事訴訟法學上的證據理論。同時,主訴檢察官還必須掌握民事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國際法學等相關的法學理論知識,以便在主訴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時,有備無患。特別是在中國加入 WTO后,主訴檢察官不僅要依據國內法開展工作,還要依據國際法開展工作,因此,掌握一定的國際法學知識顯得十分必要。二是要掌握有關法律規定。主訴檢察官的工作是圍繞著法律的適用和監督而展開的,而要準確地適用法律,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必須熟悉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一名主訴檢察官,首先必須熱悉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這是主訴檢察官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準繩;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之后,主訴檢察官還應順應形勢發展的需求,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有關民事、經濟、行政管理、WTO協定、協議以及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三是要掌握相關司法解釋。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律解釋的過程。司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它既是主訴檢察官法律專業知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其具體辦案的操作依據。掌握了它,就能在主訴工作中有所遵循,使自己在庭審中始終處于主動地位。
(二)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豐富的檢察業務知識
檢察業務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業務,同時又是一項綜合性業務。主訴檢察官除了應當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具備豐富的檢察業務知識。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的檢察業務知識主要包括:檢察基礎理論知識,如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地位,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人民檢察院的活動原則;訴訟監督工作知識,如立案監督的程序要點,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等。此外,主訴檢察官還應當了解和掌握其他一些與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密切相關的檢察業務知識,如刑事偵查學、司法精神病學、司法心理學,以及邏輯學、法醫學、犯罪學,等等。
(三)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廣闊的社會科學知識
犯罪既是一種法律現象,又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犯罪往往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于辦理涉及到社會科學方面問題的案件,如宗教信仰、民族習俗、珍貴文物等方面的案件,檢察人員要了解案發地的人情交往、生活習慣、社會歷史、文化狀況等。只有這樣,才能客觀地分析案情,準確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地進行定性。隨著社會的發展,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涉及有關社會生活領域的問題將會越來越多,如計算機網絡、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知識產權、器官移植、生態環境等。這些問題有時罪與非罪交錯,法律與倫理混雜。這就要求主訴檢察官除了應熟悉本專業所必需的各種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廣泛涉獵其他社會科學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在主訴工作中做到胸有成竹,遇事不驚,從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四)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一定的現代科技知識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正邁步進入一個以計算機網絡為核心的信息時代,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是這個時代的顯著特征。網絡的普及與應用在為我們創造一個“虛擬空間”的同時,也必將對司法工作產生深刻的影響。這就要求主訴檢察官:一是要學習和掌握有關計算機網絡的基本知識,懂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一些常用術語及辦公自動化的基本操作方式,能夠做到運用計算機網絡查找資料,撰寫文書,統計數據,傳遞信息;二是要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網絡、多媒體技術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展示證據,以加強證據收集、固定和運用能力,拓展舉證手段,增強庭審效果。
此外,面對人世后我國檢察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主訴檢察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外語知識,以便能夠準確地運用外語辦理各種涉外案件。
三、主訴檢察官的能力素質
主訴檢察官的能力素質,是指主訴檢察官勝任本職工作所應具備的智能條件,亦即主訴檢察官的智能結構。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能力:
(一)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主訴檢察官的組織協調能力,是指主訴檢察官在業務活動中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各方面關系的能力。主訴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對內要協調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管檢察長、部門負責人以及事務檢察官、書記官的關系,對外要協調與公安、法院、律師的關系。這就要求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否則是難以確保訴訟活動依法順利進行的。
(二)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主訴檢察官是庭審的主角,肩負著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重任。而這一任務的完成是通過一定的語言來進行的,因此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對主訴檢察官顯得尤為重要。主訴檢察官的語言表達能力包括口頭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兩個方面。其中,口頭表達能力主要表現為:在各種會議上的講演能力,在匯報案情時的表達能力,在調查、訪問中的表達能力,在庭審中的語言組織和運用能力等等;文字表達能力主要表現為:制作各種法律文書,起草有關文件÷報告、總結,撰寫典型材料、調研文章等方面應當具備的能力。
(三)較強的法律邏輯分析能力
主訴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舉證活動,實際上就是一種邏輯證明活動。因此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較強的法律邏輯分析能力,并能熟練地運用到出庭公訴中去。法律邏輯是形式邏輯在法律工作中應用,要具備較強的法律邏輯能力,主訴檢察官一要懂得邏輯概念和形式邏輯等基本理論方面的知識;二要掌握判斷、推理的基本規則;三要掌握論證方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新的庭審方式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出色地完成出庭公訴任務。
(四)較強的收集、判斷和運用證據能力
證據是證明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收集、判斷和運用證據的過程。離開一定的證據,刑事訴訟活動是無法進行下去的。而在公訴案件中,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因此主訴檢察官必須具備較強的收集、判斷和運用證據的能力,否則,是難以完成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任務的。
(五)快速的反應和應變能力
所謂反應能力,是指主訴檢察官審時度勢,因案因人因事采取快速對策的能力;所謂應變能力,是指主訴檢察官對出現的事先并無預料的新情況、新問題,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獨立地作出準確判斷的能力。在檢控分離制度下,主訴檢察官與事務檢察官具有不同的分 32:事務檢察官主要面對偵查,對偵查進行動態的監督;主訴檢察官主要面對法庭,在庭審中形成與辯方的有力對抗。①庭審過程是控方與辯方面對面的斗智斗謀、斗理斗據的過程,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的變化,庭審情況可能常會超出主訴檢察官事先準備的出庭預案。這就要求主訴檢察官在庭審中能夠機敏地調動自己所掌握的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和自身積累的知識,迅速地形成應變對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否則,是難以在庭審中形成與辯方的有力對抗的,更難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六)豐富的出庭經驗
所謂出庭經驗,是指主訴檢察官通過出庭工作實踐獲得的知識或技能。出庭工作的任務決定,主訴檢察官應當具有很強的庭審駕馭能力。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在庭審中處于有利地位,從而產生良好的出庭效果。這就要求主訴檢察官應當具備豐富的出庭經驗,否則,哪怕有再高的學問,再多的知識,也難以熟練地運用。只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精湛的專業知識的有機融合才能形成較強的出庭能力。①因此,豐富的出庭經驗是主訴檢察官不可或缺的能力素質。
四、主訴檢察官的職業道德
(一)檢察職業道德的概念
檢察職業道德屬于司法道德的范疇,是職業道德的一種。要給檢察職業道德下一個確切的定義,首先必須了解什么是職業道德。在我們看來,所謂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履行其本職工作責任的過程中,在思想、行為上應當遵循的與自己的特定職業活動相適應的道德規范,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觀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質。②據此,檢察職業道德的概念可以表述為:檢察人員在其職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③作為職業道德的一種,檢察職業道德是用來評價檢察人員行為的善與惡、榮與辱、真與假、美與丑、公與私的道德標準。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通過實施法律監督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能,而這些專門職能必須依靠檢察人員的職業活動來實現。檢察職業道德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夠保證國家的法律得到普遍、正確的實施,以維護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
(二)檢察職業道德的特征
與一般的職業道德一樣,檢察職業道德也要受整個道德意識的影響和支配。它與一般的職業道德之間有著許多共同之處。這些共同點表現在:無論從事哪一個職業,都應當忠于職守,忠于本職工作,對人民負責,對國家和集體負責。但檢察工作又有其特殊性,這就決定了檢察職業道德又有諸多顯著的特征。
首先,檢察職業道德關系到對公民財產權利及人身權利的保護問題。檢察工作是保證國家法律得以實施的必要手段之一,國家對于要保護什么、反對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只要檢察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就能起到它應有的作用,如果檢察人員在其職業道德方面因某些消極因素的影響而發生了問題,其后果將比其他的職業嚴重得多。(據某地方報紙載:戴甲與戴乙本是同胞姐弟,由于亂倫行為導致女方懷孕,為了搞到打胎證明,竟合謀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伍 x,將懷孕之事說成是被伍x強奸所致。由于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等環節)的疏忽草率,造成伍x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嚴重后果。此案最終雖得似昭雪,但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因此,對于檢察人員來說,辦一件錯案,也許是一生中的一次,在檢察機關所辦所有案件中,也許只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但是,對于受害人來講,則是百分之百,如果是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因此,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特別是肩負著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檢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法辦事,決不能疏忽草率,更不能徇私枉法。①
其次,檢察職業道德能否切實遵守,關系到國家的政權安危。檢察職業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個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程度和水平;而民主與法制建設直接關系到國家政權是否鞏固、政權是否穩定。所有這些問題,都是與檢察職業道德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人們評價歷史上某個朝代是否“盛世”,某個皇帝是否“開明”,某個官吏是否“清正”,最重要的是看他們的司法道德怎樣,是切實遵守司法道德,還是背離破壞司法道德;是清正廉潔,秉公執法,還是營私舞弊,貪臟枉法。職業道德是任何一個社會形態下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②在現代文明社會,更是不能例外。正如江澤民總書記指出: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
最后,檢察職業道德的切實遵守比其他職業道德具有更大的強制性。一般來說,職業道德的遵守與實現主要是靠社會輿論、內在信念、社會風俗和傳統習慣來發揮作用的,而不是靠專門機關的強制力來實現的。但是,檢察職業道德卻具有某些特殊性。檢察人員的執法過程,亦即其職業道德遵守與實現的過程。在執法過程中,如果他能夠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那么他的行為就是符合檢察職業道德要求的;反之,如果他濫用手中的職權,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其結果必然是放縱罪犯,冤枉無辜。這不僅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而且也是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這種既違反法律又違背職業道德的現象,構成了檢察職業道德的強制性特點。這一特點表明,檢察職業道德,不但要靠社會輿論、內在信念、社會風俗和傳統習慣的作用來實現,而且,在一定條件下,還要結合法律的實施,甚至借助于法律的強制性,來保證它的實行。①
(三)檢察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
檢察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是指在檢察實踐活動中直接調整檢察人員同國家及其法律的關系,調整檢察人員同案件當事人的關系,調整檢察人員與金錢財物、人情親情以及檢察人員相互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的總和。主要包括:愛檢敬業,恪盡職守;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守法遵紀,清正廉明;剛正不阿,護法為民。核心是:公正執法,熱情服務。
1.愛檢敬業,恪盡職守。愛檢敬業,恪盡職守,是檢察職業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檢察人員熱愛檢察工作,獻身于檢察事業,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作為自己職業活動的根本指導原則,在本職工作中做到盡職盡責,認真負責,完成組織上交給的任務。同時,要加強理論修養,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覺悟、政策理論水平和認識思維能力;要勤于鉆研,精益求精,不斷汲取新的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辦案工作能力。
2.嚴格執法,文明辦案。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從根本上講,就是保證嚴格執法,維護法律的權威。而文明辦案是實現嚴格執法的前提,嚴格執法必須體現在文明辦案上。嚴格執法,文明辦案的主要內容有:第一,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對任何人犯罪,不論其民族、種族、職業、出身、性別、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職位高低和功勞大小,都要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一切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第二,要嚴格依法辦案,做到不枉不縱。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既要嚴格執行實體法,又要嚴格執行程序法,通過嚴格執行實體法確保追訴犯罪的準確性,通過嚴格執行程序法確保追訴程序的合法性;第三,執法行為要文明規范。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收集證據。
3.守法遵紀,清正廉明。守法遵紀,清正廉明是檢察人員的基本職業要求和起碼的道德品質。作為法律監督的實施者,作為反腐肅貪的工作者,檢察人員自身首先要做到守法遵紀,清正廉明。守法遵紀,清正廉明主要有以下內容:第一,要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在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要把法律作為惟一的標準和尺度,堅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既不能濫用權力,徇私舞弊,也不能放棄職守,放縱罪犯;第二,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情與法、利與法的關系。堅決抵制“說情風”和各種歪風邪氣,切實做到拒腐蝕永不沽;第三,要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貧的職業心態。堅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蝕的能力,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第四,要遵守職業紀律,嚴守工作秘密。
4.剛正不阿,護法為民。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檢察機關的一切執法活動都應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目的。剛正不阿,護法為民是法律監督者必備的素質,是維護法律正義和尊嚴的客觀要求。其主要內容是:第一,要牢固樹立為人民執好法的信念;第二,要有不畏權勢、不為錢色折腰的骨氣;第三,要有不怕犧牲,勇于斗爭的膽略。
五、主訴檢察官的辦案理念
主訴檢察官的辦案理念,是指指導主訴檢察官嚴格執法,依法辦案,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基本思想和觀念。在刑事法治背景下,主訴檢察官應當樹立以維護公正為司法主題,以追求效率為訴訟目標,以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的辦案理念。
(一)主訴檢察官應當以維護公正為司法主題
司法公正是人們追求的一個崇高理想,也是執法活動的一個永恒主題。法律自產生之日起,就具有調整社會各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的作用。當事人之所以把糾紛訴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執法者會給他一個公正的交待。如果司法不公,法律在人們的心中就會變得一文不值。另外,司法公正也是法治的組成部分和基本條件。司法公正與公民的權利和政府權力的法律機制緊密聯系。權利和權力的合理運行都有賴于法律,而只有當人們相信法律是為了限制、約束權力,保護、保障權利時,才會尊敬和擁護法律。否則,社會公眾便會失去對法律的信仰和忠誠,依法治國也就失去了最廣泛的社會基礎。正如江澤民同志指出:“如果執法人員不秉公執法,甚至執法犯法,貪臟枉法,群眾就失去對法律的信任,進而失去對黨和國家的信任。”司法公正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主訴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既應嚴格遵循實體法,確保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又應嚴格遵循程序法,確保案件處理過程的公正。而在當前司法不公主要體現為程序不公的情況下,尤其要強調嚴格執行程序法。這是因為,第一,嚴格執行程序法是維護司法公正的保障。程序是法的內在生命,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程序保障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保障訴訟本身的公平、正義。第二,嚴格執行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正義的保障。實體法的正義只有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實現。如果程序不能得到嚴格的遵守,實體法公正的明燈就會被熄滅。第三,嚴格執行程序法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途徑。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方略和行為方式,其實施效果如何,最終要看法律程序能不能得到嚴格遵守。①
(二)主訴檢察官應當以追求效率為訴訟目標
訴訟效率,是指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以最小的訴訟成本投入取得最大的訴訟效益,即成本的最小化收益的最大化。當今世界,無論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是落后的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共同的壓力: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積壓,監獄人滿為患。作為解決這種壓力的自然反應,一是增加司法資源,二是提高訴訟效率。而在既定條件下,司法資源的投入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訴訟效率就顯得至關重要了。那么,在刑事訴訟中,主訴檢察官應當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我們認為,關鍵要抓三件事,即縮短訴訟周期,加快辦案流程;正確適用不起訴制度,節約司法資源;正確適用簡易程序,實現案件繁簡分流。
(三)主訴檢察官應當以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
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已經成為人類共同的信念。各國在創制法律時,無不將本國的人權狀況作為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廢除法律的重要依據之一。法律是人權的制度保障,也是人權得以尊重的標志。全面、充分地實現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是法律的實施和監督者——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義不容辭的使命。在刑事執法過程中,主訴檢察官樹立以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的辦案理念,從經濟上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從政治上看,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從國際上看,是進行人權斗爭的需要。而要樹立起以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的辦案理念,我們認為,主訴檢察官應當強化四種意識:即時限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權利意識。
① 參見王琰、肖瑋:《實踐中完善 探索中發展——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情況綜述》,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11期,第8頁。
② 參見李玲、王新環、苗生明:《海淀區檢察院關于主訴檢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與實踐》,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4期,第116頁。
① 參見王琰、肖瑋:《實踐中完善 探索中發展——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情況綜述》,載《人民檢察》l999年第11期,第8頁。
① 具體包括:需要追捕追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需要撤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霄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法定刑為10年以上的重大案件;需要報檢察委員會研究的案件(不起訴、抗訴及疑難復雜案件)。對由主訴檢察官有權直接決定的事項,雖然需要報主管檢察長審批,但僅具有程序性意義。主訴檢察官應對其決定負責。參見李玲、王新環、苗生明:《海淀區檢察院關于主訴檢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與實踐》,載《政法論壇》 1999年第4期,第115頁。
① 參見龍宗智:《主訴檢察官的權力界定及其活動原則——三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3期,第9—10頁。
② 參見嚴正華:《論主訴檢察官職權的設置》,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總第44期,第86頁。
① 參見龍宗智:《主訴檢察官的權力界定及其活動原則——三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3期,第12頁。
① 參見陳興良:《從“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視野中的檢察權》,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①參見吳光裕主編:《出庭檢察官實務教程》,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6—27頁。
②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編:《檢察官職業道德》,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頁。
③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編寫:《檢察官道德讀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①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編:《檢察官職業道德》,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3頁。
②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編:《檢察官職業道德》,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頁。
①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編:《檢察官職業道德》,新華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頁。
① 參見張穹:《論執法者的價值取向》,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5期,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