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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當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時如何取證維權?
王歆
案件經過: 趙某是一個農民,務農多年,看見襯里許多人進城務工收入不錯,也覺得不錯。于
是在2006年初,和幾個同鄉一起到北京,在熟人的介紹下進入某建筑公司從事建筑工作。由于是熟
人介紹,也沒好意思問工資,就在工地上吃住,條件十分艱苦。但是公司一直也沒有發工資,公司
派人通知為防止工人亂花錢。到年底統一結算。到年底后,公司通知發放工資,給趙某按照每個月
500元的標準,一共應當發放了6000,但是還扣除了一年的住宿費和餐費1000元,實際發放了5000元。
趙某覺得工資有點少,但是也不知道如何和公司協商。 案件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侵犯員工權益
的案件,且不說不簽定勞動合同以及年底統一發放工資這些侵權行為,在工資的數額上也是低于北
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根據《關于調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我市最低
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
元。因此,公司應當最少以640元為標準發放工資。 而且,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辦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
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①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應
當以640為基數發放工資。趙某可以據此與公司協商,如果公司不同意,趙某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提
起勞動仲裁,并可以要求25%的額外補償。
所需證據:
具體到本案,基于趙某需要證明的事實,結合上面的分析趙某需提供以下證據:
1.趙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此可以證明趙某和公司之間存在的雇傭勞動關系,也是
證明趙某工資數額的基本證據。
2.趙某的工資單,以證明工資數額少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3.從用關途徑查到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關于最低工資撥、標準的查詢,我們可以在網上查詢
并打印,也可以通過有關部/的咨詢電話查到。
取證方略:
勞動合同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系時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簽訂后用人單
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所以該項證據可以很容易地取得。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證明事實上的
勞動關系存在是有一定難度的,勞動者在用人單奶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記錄的材料,應該盡量保存
。同時,也可請一起工作過的同事作為證人證明。工資單為企業發放工資的時候需要由職工簽收的
工資憑據.一般職工和企業各留存一份。因此,只需要將自己保存的工資單作為證據即可。有些企
業采取的是直接將工資打人職工銀行卡的方式發放工資,這樣拿工資卡或者存折即可以作為工資發
放的證明。但是如果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在證明工資數額上公司就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所以
能夠證明勞動關系是關鍵。
摘自:王歆著《勞動糾紛制勝寶典(取證.索賠.制勝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