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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何防范離職員工同客戶訂立損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重視理由
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如果合同的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即使該行為人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簽訂合同的,該合同成立有效并且其法律效果依然要由被代理人來承擔。在如今市場經濟的商業社會里,每個公司都會面臨人員的頻繁流動,應當切實防止這些“流動人口”離開公司以后的后續隱患。換言之,如何防止離職員工在沒有經過公司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同公司客戶訂立業務合同,以致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無謂的責任,是每位公司經營者或管理者可能面對的棘手問題之一。
律師支招
這個問題如果從專業的角度講,就是如何防范公司員工或者離職員工“表見代理”的問題。對于“表見代理”的解決辦法,無外乎揭開其外表形似但實質不是的虛假演繹。質言之,首先在辭職員工離開公司時辦理交接手續,特別是其經手的客戶名單,對其經手的客戶公司還應當要逐一書面通知該員工離職的消息,并且安排其他經辦人員及時跟進接洽以代替離職員工的前期工作。其次,要悉數收回該離職員工所有的與公司相聯系的文件及財物,尤其是在職時給予其的介紹信函、工作證件、授權文書等,防止其用這些文件損害公司的利益。同時,合同中應當固定合同成立生效的構成要件,通過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以便確保每一份合同的簽訂都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盡可能杜絕人員流動后不規范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合同條款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及蓋章后成立。本合同若無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未加該合同專用章的,本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25.如何防范公司的業務經辦人私自收取客戶財物?
重視理由
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是由人組成的,工作也是由人干出來的,公司之間的接觸一定程度上講就是公司代表人之間的接觸。一般來說,公司的代表人履行合同的行為,是經公司授權并代表公司完成合同約定內容的行為。從這個層面上可以看出只要公司的代表人敬業能干,公司之間簽訂合同的目的才更可能實現,雙方的利益也才更能夠得到保障。相反,如果公司的代表人不認真履行職務,違反公司紀律甚至違法犯罪,那么不僅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還可能導致公司承擔其他更大的損失。比如,公司的業務經辦人以公司的名義私自收取客戶的款項,而客戶基于合理信賴或以為其由于某些合理的客觀原因而將合同款項支付給他(她),而業務經辦人在款項收訖后立刻就玩人間蒸發。在這個時候,作為所屬的公司將很難向客戶討要該筆款項,即使最后能夠討要成功,也面臨著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同客戶撕破臉皮、斷絕關系的境地。一般來講,客戶基于合理信賴,有理由相信業務經辦人所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這種公司代表人卷款而逃的后果是要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擔的。為了避免這種不利結果發生,同時也為了規范公司之間正常的交易行為,故應當對這類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引起足夠的重視并想辦法予以解決。律師支招 在現實的工作中,想必經營公司的實務人員都可能遇到過相關業務人員私自收取客戶款項卷款而逃的情況。中國如此之大,人口又如此之多,茫茫人海里即使淘神費力也很難查找到卷款者,而法律又要保護客戶的合理信賴利益,這樣最終要由公司來承擔利益損害。因此,作為接受合同款項一方,在擬定合同時可以對雙方合同款項的支付進行預先約定,設定嚴格的支付手續和方式(比如固定銀行賬號和開戶銀行名稱,約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轉賬的方式等),促使客戶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款項的支付。 通過以上合同關于付款的約定,不僅讓業務人員或相關人員在收取款項上無漏洞可鉆,還可以在客戶疏忽付款給相關業務人員后自己承擔該項損失。因為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的關于合同款項的支付手續和方式,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款項的支付和收取,否則不遵守一方將承擔不遵守約定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法律關于表見代理所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問題,也因為雙方的特別約定而使客戶喪失合理信賴的根據,更遑論法律對其信賴利益的保護了。
合同條款
合同款項的結算應憑蓋有收款方財務印章的收據以及收款方委派專人收款的介紹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將合同款項直接付給非收款方介紹信指定的收款人員而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付款方自負。
摘自;梁慧星著《身邊的合同法:合同實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