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驗證移動電話機在移動網上能否正常使用,互聯互通、功能設計、人機界面等是否存在缺陷,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關于進網電信設備試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生產企業在試生產移動電話機后,首先應向信息產業部電信設備進網受理中心提出試用申請,在符合受理條件的情況下,受理中心予以安排試用。 移動電話機試用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認可的技術機構組織進行。每種型號的移動電話機試用數量不少于lO臺,試用時間3個月以內。組織試用的技術機構應具備: (一)獨立公正的地位; (二)熟悉和掌握移動通信技術和標準,掌握相關測試技術,了解我國移動網構成; (三)能夠對移動電話機的硬件、軟件功能和人機界面等做出判斷。 第三條移動電話機試用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選用的試用人員應對移動電話的使用有一定經驗,對產品試用有科學、認真、負責的態度,使用頻度每24小時平均不少于lO次, (包括打人、打出)對使用情況有一定的評價和表達能力。 (二)試用應至少覆蓋80%主流廠家的基站和不同的移動通信運營公司(如: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并應考慮在盡量大范圍的地理區域用,以驗證在接近基站、中等和遠離基站、小區交匯處使用。也可使用符合上述條件的試驗網絡試用。 (三)對于雙頻移動電話機應考慮在有無雙頻覆蓋區域試用。 (四)試用移動電話機應考慮在固定、低速移動和高速移動狀態下的試用。 (五)試用移動電話機應考慮在移動中進行較長時間的通話的驗證小區切換時的通話效果。 第四條移動電話機試用的組織機構應對整個試驗方案進行設計。包括選擇人員、城市和地點,確定《移動電話機用戶試用調查表》(見附件二),向試用者說明試用要求和記錄方式(見附件一)。該工作應在接受任務lO日內完成。 在試用過程中試用組織機構應保持與試用者的聯系,掌握情況,指導試用。 試用人員應按照試用要求進行,并認真填寫試用記錄和試用調查表。試用過程中應妥善保管樣品,并按規定的時間交回樣品、試用記錄和試用調查表。 第五條試用的組織機構應在試用結束后10日內完成試用報告,并提交受理中心和委托企業。試用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受試企業及樣品簡要情況; (二)樣品數量、型號、主要功能描述; (三)試用所涉及的城市,基站類型: (四)試用情況綜述(包括優點和不足); (五)試用結論。 關于對移動電話機“三包” 有關問題的答復2006年3月16日 工商消字[2006]49號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三包”規定有關條款內容的請示》 (蘇工商消[2006]36號)收悉。經商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若消費者符合換貨條件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換貨,不得故意拖延。若柜臺暫時無貨,雙方可協商換貨時間,若無法就換貨時間達成一致,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退貨。 二、后蓋與電池一體的移動電話電池是構成主機整體完整的要件,是移動電話主機的組成部分。當該類移動電話主機符合換貨條件時,銷售者應當依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相關條款予以更換電池后蓋,但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第87條規愈“有附屬物的財產,附屬物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又不違法的,按約定處理。”連同主機一并銷售的電池等附件為移動電話主機的附屬物。同時也是構成主機整體完整的附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附屬物應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消費者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將連同主機一起銷售的電池等附件一并退貨,銷售者不得收取附件折舊費。
摘自:中國法制出版社編《產品質量糾紛實用法律手冊(常見糾紛實用法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