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概述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理支配并享有物上利益的民事權利。如前所述,民法要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進行調整,財產關系有財產的占有關系和財產的流轉關系,物權正是民法調整這種財產占有關系的結果。民事主體對財產的占有是其從事生產活動的物質基礎,財產的占有關系直接決定著財產交換關系和分配關系,所以在財產權利體系中,物權是作為其他財產權的前提和歸宿而存在的。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法律特征如下:(1)物權是絕對權,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在具體的物權關系中,物權人的權利可及于除他本人之外的任何人,可排除任何人對其物權的侵害。(2)物權以物為客體。一般而言,物權的客體是具體的、獨立的、有形的物。(3)物權是支配權,即以對物進行支配并享受物上利益為內容。物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意志和行為直接支配物;支配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上利益,該利益既可表現為歸屬上的利益,物權上表現為所有權;也可以表現為對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或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在物權上分別表現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4)物權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性。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容存在兩個所有權,以及同時以占有為內容的兩個以上的他物權。物權的優先性可以從兩方面理解:①當同一物上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物權的效力優先于債權;②當兩個以上物權并存于一物時,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物權的追及性是指不論物權的客體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有權利取回該物以行使其物權。伴隨社會發展而來的是生產力飛速提高和物質財富的急劇增加,由此財產的占有關系日趨復雜。現代物權法為適應客觀經濟關系的需要,規定了物權的三大基本原則,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和公信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它是指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具體內容及其取得、變更都由法律直接規定,禁止任何人創設法律規定之外的物權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權。物權法定原則體現了物權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這是物權關系的基礎性和維護交易安全所需要的。
2.一物一權原則 它是物權排他性的體現。大陸法系國家的物權法要求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由此,在所有人的所有物上,其他人都只能取得除所有權外的他物權,其目的是要建立起以所有權為核心,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層次分明的物權體系,從而分別對物的歸屬關系、使用收益關系和擔保關系進行有效的法律調節。
3.公示公信原則 它包含兩方面內容:①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必須按法定方式進行公示,動產和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分別是占有和登記。只有當事人合意而不依法進行公示的,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②依法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社會公信力,如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因相信物權公示而與公示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法律的保護。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目的在于維護物的占有秩序,保障交易的安全、便捷。
(二)所有權
1.所有權的概念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所有物進行獨占性的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對所有權的理解還應從以下幾點把握:(1)所有權是獨占權,所有人獨占其所有物并獨立支配物的價值與使用價值。(2)在物權體系中,所有權是原權利,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從所有權派生而來的,是所有權與其他權能分離的結果。(3)從所有權對物的支配看,它是最完全的權利,所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所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所有權具有彈性力、回歸力,所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在所有物上設定他物權,從而使所有權處于不圓滿的狀態;一旦他物權消滅,所有權的限制即行消滅,所有權重新歸于圓滿。
2.所有權權能 所有權設定的目的是滿足所有人對物的需要,所有人可以采取各種措施與手段支配其所有物,這就是所有權的權能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類。所有權積極權能包括:(1)占有權能,指所有人有權將所有物置于自己的實際控制、管領之下,這是所有權的基礎;占有權能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讓渡給非所有人。當非所有人實際占有所有物時.視其有無占有權而區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時,視占有人主觀心態又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之分。(2)使用權能,指所有人有權按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以滿足自己的生產和生活需要。使用權能通常由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與所有人的約定而有償或無償地取得使用權能。(3)收益權能,指所有人基于原物的所有權有權收取由原物而生的孳息,包括由原物按自然規律派生出來的天然孳息,以及根據法律關系由原物產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收益權能同樣可以和所有權分離而由第三人享有。(4)處分權能,指所有人依法對物進行事實上的處分或法律上的處分,從而決定物的命運的權利。處分權能是所有權極為重要的權能,一般只能由所有人享有,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所有人委托,非所有人無權對他人所有物進行處分。
3.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所有權有兩種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生產或擴大再生產、孳息、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國家強制國有化、征收、沒收等。繼受取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買賣、互易、贈與、繼承以及遺贈等。所有權的消滅與取得是兩個密切聯系的問題,上述除取得孳息所有權外,其他情況下取得所有權的同時均引起原所有人所有權的消滅。也就是說,在這些情況下.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實際上是同一問題的兩個不同側面。此外,對所有物的事實上的處分行為,以及拋棄所有權的行為都會導致所有權消滅。所有權的消滅可分為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絕對消滅是指所有物本身滅失,所有權不再存在;相對消滅是指某一特定的所有權主體喪失財產所有權,而他人取得該財嚴的所有權。
(三)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傳統民法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權利都屬此類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國有企業的經營權、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也屬用益物權。目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加緊制定物權法,力求以準確的法律語言將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典型的物的使用收益關系在法律上表達出來。用益物權的行使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以對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為基本內容,同時也包含對物的依法處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沒定抵押等。
(四)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以特定財產為標的而設立的,并以該財產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可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主要有:不動產及不動產用益物權,如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動產所有權,如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學校、幼兒園和醫院等公益單位的教育和醫療設施-所有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抵押權作為物權的一種,其設定一般要經過登記,否則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質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得就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質物的不同,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與抵押權不同·動產質權以動產為標的,其設定除雙方當事人訂立質權合同之外還要轉移質物的占有,否則質權不成立。權利質權以民事權利為標的,根據《擔保法》規定,主要有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如匯票、支票、本票、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規定,留置權僅適用于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保管合同。
摘自:石華琴主編《法律基礎》